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的四種修正事由:政策或事實需要、主管或執行機關裁併變更、同一事項分散於數法規、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區分「修正」與「廢止」:法規仍有保留必要而須調整,修正;已無保留、繼續或單獨施行必要,廢止(第21條)。 辨認暫停適用的唯一事由: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第19條)。 熟記廢止機關: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第22條)。 掌握延長施行期限一律在屆滿一個月前辦理:法律送立法院審議,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原機關已裁併時,由承受業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 核心觀念 一、暫停適用:非常事故造成一時不能適用(第19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本條重點在「非常事故」與「一時不能適用」。法規只是暫時無法適用,內容本身仍有保留價值,所以不修正也不廢止,而是暫停;範圍可以是一部,也可以是全部。 政策或事實需要增減內容、主管機關裁併或變更、須配合其他法規修正,都屬修正事由,不是暫停適用事由。 二、法規修正:第20條的四種事由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政策方向調整或實際情況改變,使法規內容需要增加或刪減。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其他法規變動,本法規的引用或制度內容須連動調整。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法規所定機關發生變動,應修正權責規定以符合現況。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規範分散於多個法規,須透過修正加以整合。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判斷核心:規範仍有存在必要,但內容需要調整。例如主管機關已裁併,但法規仍有保留必要,應修正機關或權責規定,不必重新立法、暫停適用或廢止。 「國會改選,反映最新民意需要」不是第20條所列的修正事由,看到此類自創事由應判斷為不屬法定事由。 三、法規廢止:第21條的四種事由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廢止著重於原有法規已「無必要」存在。修正與廢止常出現相同背景(機關裁併、其他法規修正、同一事項),必須看完整條件,不能只憑關鍵字作答。 比較情境修正(第20條)廢止(第21條) 機關裁併規定之主管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法規仍須保留)。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其他法規變動因有關法規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因有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的規範規定於二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事實情況改變基於政策或事實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四、廢止程序:法律與命令分別處理(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因此問到行政命令由何機關廢止,答「原發布機關」,不是行政院、總統、立法院或司法院。 依上述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起算包含公布或發布當日)。 五、施行期限屆滿與延長程序(第23條、第24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的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依第24條區分法律與命令: 類型辦理時間延長程序 法律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若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兩者時間都是屆滿一個月前,差別在程序。法律不能由主管機關逕行公告或發布命令延長,也不是送行政院審議或送總統同意;命令則由原發布機關自行發布,不是送立法院審議,也不是由行政院或立法院轉送。 六、原機關裁併後,命令如何廢止或延長(第25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本條同時適用命令的「廢止」與「延長」。題目已說明原機關裁併時,不能再選已不存在的原機關,也不能選行政院統籌、立法院委員會討論、法務部辦理或「送行政院為之」。 常考陷阱 看到「機關裁併」就選廢止:要看法規有無保留必要。「主管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法規仍保留)→修正;「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廢止。 「無分別存在必要」與「無單獨施行必要」混淆:前者是同一事項分散於二以上法規,屬修正;後者連同「失其依據」,屬廢止。 選項被截短:「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雖只寫一半,關鍵字「無單獨施行之必要」仍屬廢止事由。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這是廢止事由,不是修正事由。 「事項已執行完畢」「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屬廢止,不是修正。 自創修正事由:如「基於國會改選,反映最新民意需要」,條文沒有,屬錯誤選項。 把修正事由當作暫停適用事由:暫停適用只有「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一種。 命令廢止機關寫成行政院、總統、立法院或司法院:原則為原發布機關;原機關裁併時,才改由承受業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延長時間寫成屆滿前、二、三、六個月前:法律與命令均為屆滿一個月前。 法律延長程序寫錯:「公告延長」「經行政院公告」「送行政院審議」「送總統同意」都錯,正確是送立法院審議。 命令延長程序寫錯:「送立法院審議」「由行政院送立法院」「由立法院送總統發布」都錯,正確是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自行加入限制:「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不得延長」「得逕發布命令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均無此規定。 記憶口訣 處理方向:「非常事故,暫停;內容要調,修正;已無必要,廢止。」 修正四類:「政策事實要增減、配合他法、機關變更、同事項整合。」 廢止四類:「裁併無保留、執行完畢情勢變、失據無單獨、新法已施行。」 廢止機關:「法律立院過、總統公布;命令原機關。」 期限延長:「同是一月前,法律送立院,命令原機關發布;原機關裁併,承受或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