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的四款廢止事由,掌握「已無保留、繼續施行或單獨施行必要」的判斷關鍵。 分清「修正」與「廢止」:內容需要調整、法規仍要保留,屬第20條修正事由;整部法規已無存在必要,屬第21條廢止事由。 區別依法廢止、暫停適用、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以及法官在個案中不適用違法命令。 掌握法律與命令的廢止程序、廢止後失效日,以及施行期限延長的辦理時點。 核心觀念 一、第21條:法規廢止的四款事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作答時要辨認完整要件,不能只看到「裁併」「情勢變遷」「同一事項」等字眼就直接選廢止。 廢止事由判斷關鍵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須同時具備「機關裁併」與「法規無保留必要」。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事情已辦完,或環境已改變,法規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相關法規變動,使本法規失去依據,而且沒有單獨施行的必要。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新法規已完成公布或發布施行,舊法規應予廢止。 第一款看「是否仍須保留」:機關合併、裁撤,不代表所有相關法規一律廢止。如果只是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需要調整,法規仍有存在必要,應予修正。 第二款看「是否仍須繼續施行」:法規所規範的任務已完成,或因情勢變遷而不再需要該制度,應依法廢止。執行完畢或情勢變遷,法規並不會自動失效、自動終止,也不是停止適用。 實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的廢止說明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本文有關國民大會職權的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因而廢止。其關鍵字是「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最符合第二款「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不能只因背景涉及憲法規定變動,就歸入第三款「失其依據」。 第三款須具備兩層要件:先因相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而失去依據,再確認沒有單獨施行的必要。若只是相關法規修正而須配合調整,屬第20條修正事由。 第四款要注意新法規的進度: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且已公布或發布施行,才符合本款;只有草案、政策構想,並不符合。其法律效果是舊法規應廢止之,不是當然失效,也不是修正或停止適用。 二、第20條:應修正的情形 修正是保留法規、調整其內容。第20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考試最常把上述修正事由放進「廢止原因」的選項,尤其要分清下列兩組: 容易混淆的文字應採取的處理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修正(第20條)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廢止(第21條)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修正(第20條)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廢止(第21條)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修正(第20條)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廢止(第21條) 「法律有漏洞」「執行效果不彰」「執行有窒礙難行之處」「內容有違憲疑慮」「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等,都不是第21條列舉的廢止事由。題目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時,只能回到法定四款文字判斷。 三、第19條:暫停適用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適用的程序,準用有關法規廢止的規定;恢復適用的程序,準用有關法規制定的規定。 暫停適用著重「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日後可以恢復;廢止則是終結法規效力。因此,題目若明示「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應選廢止,不能選停止適用。 四、第22條:廢止程序與失效日 法規類型廢止程序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上述程序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例如於某月1日公布廢止,從1日起算,於3日起失效。 法官與違法命令:法官於個案審判中,認為所適用的法規命令違法,可以不予適用,但這只是個案中不適用,命令本身並未因此廢止;命令的廢止仍須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且這也不是第21條列舉的廢止事由。 五、第23、24條:施行期限屆滿與延長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依第23條,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的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這是本單元唯一的「當然廢止」,須與第21條「應依法廢止」區分。 依第24條,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法律: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不要將「一個月前」誤記為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也不要將法律的送立法院審議與命令的由原發布機關發布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機關裁併,法規一律廢止」:錯。還須有關法規已無保留必要;若只是「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屬修正事由。 「因情勢變遷或執行完畢,法規自動失效、自動終止、停止適用或修正」:錯。無繼續施行必要者,應廢止。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應廢止」:錯。這是第20條修正事由;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才是第21條廢止事由。 「已有新法,舊法當然失效」:錯。法條用語是「廢止之」;當然廢止只限施行期限屆滿。 「基於政策或事實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屬修正事由,不是廢止原因。 「法官於個案認定法規命令違法,該命令即廢止」:錯。個案不適用與法規廢止不同,也不是第21條廢止事由。 「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有違憲疑慮」「法律有漏洞」「窒礙難行」「效果不彰」:均非第21條列舉的廢止事由,看到這類選項,在「不包括/不屬於」題型中通常就是答案。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的廢止:廢止說明的關鍵字是「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屬「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不要誤選「失其依據」或「機關整併」。 「所有法規失效都須經廢止程序」:錯。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記憶口訣 廢止四因:「機關不留、事情不需、依據已失、新法已施。」機關不留: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事情不需:事項執行完畢或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依據已失:因有關法規廢止或修正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新法已施: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 修廢分辨:「機關改名用修正,機關沒了法不留才廢止;兩法重複用修正,新法上路才廢止。」 期限數字:「廢止第三日,延長早一月;定期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