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信賴保護原則的意義:它是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內涵,國家行為應具有可預期性,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應受保障。行政程序法第8條已有明文。 辨認三項審查重點: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單純的願望或期待不足以成立信賴保護。 理解適用範圍:包括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以及法律、法規命令的制定、修正、廢止,不限於其中一種。 熟悉法規變動時的衡量因素,以及過渡條款、過渡期間、合理補救等保護方式。 分清「預定施行期間屆滿」與「期間內提前變動」。信賴保護不等於舊制永遠不能改變,也不等於保留舊法下的一切利益。 核心觀念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意義與依據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的可預期性,屬於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內涵。人民基於國家行為形成正當合理的信賴,並據此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國家日後改變原有行為時,應適當保障人民的信賴利益,使人民免於因國家行為改變而遭受不可預期的損失。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條文後段「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明文化。但本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並不是只有個別法律另有明文時才能適用。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信賴保護的作用不只在保障人民權益,也寓有實現公益的目的,因為它維持了人民對國家的信任。不過,保護信賴不等於禁止改革。判斷重點在於變動時是否妥善衡量公益與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二、成立信賴保護的三項審查重點 審查重點判斷內容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使人民產生信賴的國家行為,例如法律、法規命令、授益行政處分,或具體情況下行政機關所作的表示。 信賴表現人民已基於信賴作成具體安排或處置,例如投入資金、安排營業活動。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信賴必須正當合理。若利益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人民明知處分違法,就不能主張保護。 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因此,「違法授益處分的受益人均得主張信賴保護」是錯誤說法。人民故意提供不正確資料,當然更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在法規變動方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如果經廢止或變更的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或該法規是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也不值得保護。 三、適用範圍:處分與法規都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同時適用於以下兩類情形: 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特別是授益處分。 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 法規命令與授益行政處分都可以作為人民的信賴基礎。行政規則雖然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也不能只憑這一點就一概排除信賴保護,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人民是否形成正當合理的信賴。 行政機關的具體表示也可能引發信賴問題。例如主管機關先告知人民其產品不在法定應檢驗的商品項目內,事後卻以同項商品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為由處以罰鍰。這種情形最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四、法規變動時應衡量的事項 行政法規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機關仍得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但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應衡酌的事項包括: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 信賴利益的輕重。 信賴利益所依據的基礎法規所表現的意義與價值。 「受規範者的社會地位與身分關係」不是應衡酌的事項,出現時應判斷為錯誤選項。 五、過渡措施與合理補救 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法規變更而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時,為減輕或避免人民的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的條款。行政法規修正對人民更為不利時應訂過渡條款,就是基於信賴保護的考量。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日後因公益必要而廢止,也應以過渡條款緩和衝擊,這同樣是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反過來說,修改行政命令卻未安排過渡條款,致相信原命令有效的人民權益受損,就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律制定、修正而影響人民權益時,立法者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 以法律明定過渡條款。 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一定對象或事項的適用。 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 過渡安排應由立法者預先作成。「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的適用範圍」不屬於上述措施。 信賴保護不要求維持人民在法規變更前已取得的一切利益。保護方式是給予調整時間、減輕損害或提供合理補救,舊法不必永久適用。 六、預定施行期間的特殊判斷 情形判斷關鍵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期滿而停止適用(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人民原本就能預見終止時點,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的法規,在預定施行期間內提前變動人民對期間內利益存續的信賴較強,在該期間內應予較高程度的信賴保護。 兩者並不矛盾:到期終止可以預見,提前改變則會破壞原有安排。另外,「法規之變更」「法規之廢止」都會產生信賴保護問題,不能說法規經廢止就一概不適用信賴保護。 七、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與補償 違法處分涉及撤銷,合法處分嗣後終止效力則涉及廢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但這也不代表只要人民有信賴,處分就絕對不能變動。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者,不得撤銷。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展現。但不能說只要有正當信賴,處分就一律不得撤銷。 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等事由而廢止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的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展現。 八、法規溯及適用 法規溯及適用並非一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仍須看溯及的情形、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以及公益的需求,綜合判斷。 常考陷阱 「僅適用於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或「不適用於法規的變更、廢止」:錯。處分與法規兩者都有適用。 「行政程序法未明定信賴保護」或「以法律有明文者為限,方得適用」:錯。行政程序法第8條已明定,而且本原則屬法治國原則的內涵,不以個別明文為限。 「法規溯及適用,一概違反信賴保護」:錯。不能一概而論。 「依舊法規預期可取得的利益,均應保護」或「應維持變更前已取得的一切利益」:錯。單純期待不受保護,保護方式是過渡期間與合理補救。 「違法授益處分的受益人均得主張信賴保護」或「故意提供不正確資料仍受保護」:錯。有第119條情形者,信賴不值得保護。 「有正當信賴,處分均不得撤銷」:錯。還須衡量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公益。 「法規定有施行期間,期滿失效仍生信賴保護問題」:錯。期滿失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但授予經濟利益的法規在期間內提前變動,則應予較高程度保護。 「裁量性行政規則未直接對外生效,故無信賴保護適用」「法規經廢止者皆無信賴保護」:錯。不能一概排除。 衡酌事項混入「受規範者的社會地位與身分關係」:錯。應衡酌的是政策目的、財政負擔等公益因素、信賴利益輕重、基礎法規的意義與價值。 立法者過渡措施混入「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適用範圍」:錯。正確的措施是過渡條款、排除或延緩適用、新舊法分段適用。 易混原則:題目涉及過渡條款、授益處分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廢止處分後補償、機關先表示後反悔等情形時,答案都是信賴保護原則,不是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不當聯結禁止、誠實信用、公益原則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記憶口訣 「有基礎、有表現、值得保護」:先判斷信賴能否成立,再衡量保護方式。 「處分法規都適用;到期可預見,提前要加保;過渡加補救,舊利非全留。」 衡酌四事「政、財、輕、基」:政策目的、財政負擔、信賴輕重、基礎法規價值。身分地位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