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短期消滅時效:利息、租金、贍養費等定期給付通常為5年;民法第127條列舉的營業、專業服務等請求權為2年。 掌握中斷的三大事由:請求、承認、起訴,並認識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程序。 中斷原則上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單純請求後,須注意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區別「中斷」與「不完成」:前者使已經過的期間歸零、重新計算;後者只保障一定期間內時效不完成。 記熟不完成期間:災變1個月、欠缺法定代理人及繼承財產6個月、對法定代理人及夫妻間權利1年。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請求權適用多久的時效 民法第125條以15年為一般消滅時效,但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者,應優先適用。時效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不能直接理解為債權當然不存在。 依據與期間適用請求權判斷重點 第126條: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例如借款利息、每月房租、離婚後按月給付的贍養費;各期分別起算。 第127條:2年法律列舉的特定交易、服務等請求權依請求權的性質判斷,不能一律套用一般15年或第126條的5年。 第127條的2年短期時效,應掌握下列範圍: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的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代價及其墊款。因此,旅館住宿欠費、餐飲店白吃白喝、卡拉OK店的飲食欠費,均適用2年。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例如租車公司向顧客請求汽車租金。 醫生、藥師、看護生的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例如病患賒欠的診費。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其墊款;包括律師代墊訴訟費用的償還請求權。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 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例如商人販售商品的價金請求權。 房屋月租與營業性汽車租金要分開:前者屬定期給付的租金,適用5年;後者因屬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適用2年。旅館住宿費也適用2年,不能因為涉及房間使用就當作一般房租。 二、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事由意義與辨識方式 請求權利人向義務人表示要求履行,例如向債務人催討欠款。 承認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例如承認欠款。 起訴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也能發生中斷效果: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告知訴訟。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單純沉默、申請印鑑證明,均不是法定中斷事由。天災或婚姻關係消滅,也不是中斷事由,而是屬於「時效不完成」的規定範圍。 三、中斷後如何計算?效力及於誰? 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因此,催討並非一勞永逸,也不是催討後就能無條件重新享有完整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並非從起訴當天重新計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中斷後重行起算的期間為5年。例如原適用2年時效的請求權,符合上述條件後,改以5年重行起算。 依民法第138條,中斷效力以當事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之間為限。因此,說中斷效力除當事人外也及於繼承人、受讓人,是正確的;但不能擴張為對任何第三人均有效。 四、時效不完成:保留最後行使權利的機會 不完成不會把已經過的期間歸零,也不是重行起算,而是在時效即將完成之際,因有法定障礙,於法定保護期間內暫不使時效完成,讓權利人有機會中斷時效。原本期間若尚未屆滿,也不會因保護期間經過而提前完成。 法定情形起算點與保護期間 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的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6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6個月內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不完成。 夫對妻或妻對夫的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自繼承人確定、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時起,6個月內不完成。 重大疾病是否影響時效,須看是否符合其他不可避之事變,且確實致不能中斷時效,不能認為所有生病都會延長。若時效原將於5月30日完成,權利人於期間將屆時因確診入住加護病房而符合上述要件,至6月30日妨礙才消滅,則自該日起1個月內時效不完成,時效延至7月30日完成;並非自確診日中斷而重新計算全部期間,也不是於出院日當天完成。 常考陷阱 「租金一律5年」:錯。先辨識是否為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營業性租車適用2年,房屋按月租金才是5年。 「律師報酬、診費、運送費、承攬報酬或商品價金適用5年」:錯。符合第127條列舉範圍者為2年;律師代墊訴訟費用也包含在內。 「利息、按月贍養費適用2年」:錯。此類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適用5年。 「沉默、申請印鑑證明、天災、婚姻關係消滅可中斷時效」:錯。中斷事由只有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同一效力的程序;支付命令、調解、仲裁、告知訴訟才是中斷事由,天災與婚姻關係消滅屬於不完成。 「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完成」:錯。正確文字是視為不中斷,中斷效果溯及失去。 「從中斷事由開始時或起訴時重行起算」:錯。一般看事由終止;起訴則看判決確定或其他訴訟終結時點。 「經確定判決後,未滿3年的時效改為3年」:錯。法定門檻及重行起算期間都是5年。 「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錯。重行起算是中斷的效果;不完成只是延後完成,已經過的期間不歸零。 「天災使時效中斷、全部重算」或「天災妨礙消滅後3個月內不完成」:錯。符合要件時是不完成,妨礙消滅後保護1個月。 「繼承財產保護1年、婚姻消滅保護9個月或3年」:錯。前者6個月,後者1年。 「沒有法定代理人」與「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混用:前者另有時效終止前6個月內的要件,保護6個月;後者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保護1年。 擬制用語辨識:胎兒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住所無可考者,居所視為住所;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這些都是正確的擬制規定;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則是「視為不中斷」,寫成「視為不完成」就是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請、認、訴,中斷記得住;請後六月訴,終止再起步。」 「定期五,列舉二;災一月,無代繼承六個月,代理夫妻各一年。」其中「無代」指欠缺法定代理人,仍須搭配法定要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