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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9
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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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罪疑唯輕、證據裁判、自由心證五個原則的名稱與內容,並能互相區分。 區分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證明力:必須「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才可作為判斷依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但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拘束。 自白須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才有證據能力;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區別違法取證的效果:未具結者絕對排除;違法夜間詢問、惡意不告知權利者原則排除,非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則例外容許;違法夜間搜索則權衡。 熟悉傳聞例外、交互詰問主體、聲明異議、具結義務及在場權的人員範圍。 核心觀念 一、無罪推定與檢察官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項規定出自刑事訴訟法,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或刑法。它的意思是:法院判決確定前,不能認為被告有罪;但這不是「確認嫌疑人無罪」,也不是警察逮捕現行犯時的預設立場。 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稱為證據裁判原則。 依第161條,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應指出證明的方法。被告不必證明自己清白;被告未自白又無其他證據時,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斷其有罪。 二、罪疑唯輕 罪疑唯輕是指法院經調查證據後,對犯罪事實仍有合理懷疑,應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應諭知無罪。它是刑事領域的原則,考題選項中應選刑法,而非民法、民事訴訟法或國際私法。 罪疑唯輕不是「被告否認就無罪」,也不是「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後者是無罪推定原則。 三、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與證明力 概念判斷重點由誰決定 證據能力該資料在法律上能否作為證據依法律規定(證據法則)判斷,不是自由心證 合法調查法院是否依法定程序調查該證據依法定調查程序 證明力證據可信度及能證明待證事實到什麼程度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依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因此,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即可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依據;只具備其中一項並不足夠,也不是「全憑法院決定」。至於這些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有罪,則屬證明力問題。 證據即使能發現真實,若未經合法調查,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斷的依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須經嚴格證明,也就是以有證據能力的證據,經法定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 通常審判程序以直接、言詞、公開審理為原則。可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依第157條,公眾週知的事實,無庸舉證。 四、自由心證不是任意心證 依第155條第1項,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稱為自由心證原則。 民事訴訟也採自由心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得心證的理由應記明於判決,不是必要時才記明。法院不受當事人證據評價的拘束,但仍受論理及經驗法則限制。 「自由」:法官不受詐欺、脅迫、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可以自主判斷。 「心證」: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後,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 自由心證仍有內在制約,不是絕對不受任何拘束。 五、自白任意性與補強證據 依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可作為證據。因此,被告於警詢時出於任意性所作、且與事實相符的自白,有證據能力;被告在警察詢問時依自由意志所作的供述,也有證據能力。 依同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在審判中的自白,若出於不正方法,仍無證據能力,不能說「無論如何都有證據能力」。 共犯不利於其他被告的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屬於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仍須受傳聞法則、具結及詰問保障檢驗;共犯在審判中以被告身分所作陳述,也不是「絕對」有證據能力。 被告在警詢遭刑求後,隨即移送檢察官並立刻接受訊問,刑求的影響可能仍在持續,不能僅因訊問者已更換,就認定其供述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未告知權利,或未等候被告通知的律師到場就進行訊問,所取得的供述不能當然認定有證據能力。 六、夜間詢問、禁止訊問期間與權利告知 依第100條之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不是固定鐘點。下列情形為例外: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別。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有急迫情形。 受詢問人拒絕時,除符合其他例外外,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時,應即時進行。 依第93條之1,拘提、逮捕後24小時期間內,有些時間不計入,例如在途解送、等候辯護人到場(不得逾4小時)、因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等。這些期間內不得訊問被告本案相關事實。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進行的夜間詢問則屬合法,可以詢問本案事實。 依第158條之2,違反上述禁止夜間詢問或禁止訊問期間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並非出於惡意,且自白或陳述出於自由意志時,仍可作為證據。 例如,警察因專注問案,詢問時間不慎超過日落,被告在該期間內依自由意志自白,且自白與事實相符,即可依上述但書作為證據。 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得保持緘默」或「得選任辯護人」等告知義務,準用相同規定。所以,惡意不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所取得的自白,不可作為證據;這時不再只看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也不依案情輕重決定。 七、違法搜索與未具結的效果 情形證據效果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依第158條之3,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屬絕對排除。 違法夜間詢問、惡意不告知權利(警詢)依第158條之2,原則排除;若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則例外得為證據。 違法夜間搜索等其他違法取證,且法律無特別規定依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決定有無證據能力。 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夜間原則上不得入內搜索,除非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的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等例外。持有搜索票,不代表可以夜間搜索;違法夜間搜索所得證據,則依權衡法則判斷,不是絕對排除。 檢察官於偵查中未命證人具結,該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審判中補行具結不能補正原證言的瑕疵,也不適用權衡法則;證人因死亡等原因無法出庭,同樣不能補正。證人在審判期日依法具結並經詰問後所作證言,則得為證據。 具結義務:證人、鑑定人應具結,通譯準用鑑定人的規定,也應具結;輔佐人沒有具結義務。鑑定機關受法院囑託所作的鑑定,具有證據能力。 八、傳聞法則與例外 依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 於審判外向法官所作陳述,得為證據。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作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不需另外證明「可信度極高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 依第159條之4,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 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作陳述,應依上述向檢察官陳述的傳聞例外判斷,不能只因已製成筆錄,就改稱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也不能只因屬於審判外陳述,就一概不得作為證據。 九、交互詰問、聲明異議與在場權 詰問主體:依第166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得直接詰問證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都是當事人,被告的代理人也可以詰問;輔佐人不得直接詰問。 救濟方式: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對於不當詰問,例如不當的誘導詰問,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聲明異議;不是聲請再議、提起即時抗告或聲請再審。 在場權:依第168條之1,法院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在場。被告、自訴人、辯護人都有在場權;告發人不是當事人,沒有此項在場權。 常考陷阱 「無罪推定=確認被告無罪」:錯。無罪推定是指判決確定前不能認為被告有罪。 「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罪疑唯輕」:錯。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出自刑事訴訟法。 「證據能發現真實,就算未經合法調查也可以使用」:錯。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有證據能力即可使用」或「經合法調查即可使用」:錯。兩項必須同時具備。 「證據能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錯。自由判斷的是證明力。 「自由心證絕對不受任何拘束」:錯。仍受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限制;民事判決也應記明得心證的理由。 「自白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錯。自白仍須有補強證據。 「受詢問人拒絕,仍得夜間詢問」:錯。明示同意才是例外之一。 「在途解送、等候辯護人到場時,可以訊問本案事實」:錯。只有合法夜間詢問的情形可以,例如經明示同意。 「違反夜間詢問的取證一律排除」或「一律權衡」:錯。依第158條之2,原則排除,但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時可作為證據。 「惡意不告知得選任辯護人,仍看自白是否任意」:錯。惡意違反時,自白不可作為證據。 「持有搜索票就能夜間搜索」或「違法夜間搜索所得證據絕對排除」:錯。違法夜間搜索所得證據,應依第158條之4權衡。 「未具結的證言,補行具結或由法官權衡後可用」: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向檢察官所作陳述須可信度極高才可使用」:錯。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 「輔佐人可以詰問、必須具結」:錯。輔佐人不能直接詰問,也沒有具結義務;但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輔佐人有在場權。 「告發人有在場權」:錯。告發人不是當事人。 「不當詰問應聲請再議或即時抗告」:錯。應當庭聲明異議。 記憶口訣 「確定前推無罪,有懷疑利被告。」(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能力加調查,才能當依據;證明力自由判斷,經驗論理不能違。」 「未具結一定排除,夜間詢問看惡意,違法搜索來權衡。」 「詰問:當、代、辯;在場:當、代、辯、輔;輔佐人不詰問、不具結;告發人不在場。」 「夜間例外:同意、人別、許可、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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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關於「無罪推定」之意涵,何者正確? (A)確認嫌疑人為無罪 (B)警察逮捕現行犯的預設立場 (C)可用自白作為唯一證據 (D)法院未...
  2. 39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稱為: (A)罪疑唯輕原則 (B)無罪推定原則 (C)嚴格證明法則 (D)自由心證主義
  3. 39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稱為: (A) 罪疑唯輕原則 (B) 無罪推定原則 (C) 嚴格證明法則 (D) 自由心...
  4. 46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請問此項規定出自於下列何種法律? (A)民法 (B)憲法增修條文 (C)刑法 (D)刑...
  5. 46.「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請問此項規定出自於下列何種法律? (A)民法(B)憲法增修條文(C)刑法(D)刑事...
  6. 4「罪疑唯輕原則」主要適用在:(A)民法(B)刑法(C)國際私法(D)民事訴訟法
  7. 42 在刑事訴訟通常程序中,法院對於證據之合法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可為證據者,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
  8. 39 下列何人於審判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無在場權? (A)被告 (B)自訴人 (C)辯護人 (D)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