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遺囑能力與法定方式:滿十六歲才可能立遺囑;自書遺囑須親筆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區分繼承與遺贈:受遺贈人不因受遺贈而取得繼承人身分,且得於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 特留分須先算應繼分,再乘法定比例;不能直接將遺產總額乘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計算基礎須處理債務、遺產費用及應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遺贈本身不能先當作債務扣除。 遺贈侵害特留分時,就不足額行使扣減權,不是整份遺囑或全部遺贈當然無效。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性質與自書方式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滿十六歲即可自行為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十六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有效立遺囑,父母亦不得代理作成。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僅因一時回復常態即有效立遺囑;在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亦無效。現行成年年齡為十八歲,滿十八歲者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當然可自行立遺囑;若題目設定為「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舊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因已滿十六歲,同樣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 遺囑是要式、單獨且須本人親自為之的行為,不以受益人同意為必要。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人在死亡前,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須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電腦打字不符合自書全文要求;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也不能代替親自簽名。 二、遺囑可以處理哪些事項 遺囑得為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指定、指定應繼分,也可認領非婚生子女。收養不能以遺囑為之,須依收養本身的法定程序成立。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僅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不得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特留分仍受法律保障。 三、遺贈的成立、效力與拋棄 遺贈是以遺囑無償給予他人財產利益。遺囑原則上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附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者,原則上遺贈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除外。因此,指定的車輛在繼承開始前已滅失,或房屋在死亡前已遭查封拍賣而不再屬於遺產,均不符合遺贈有效的要件。 遺贈附有義務時,受遺贈人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無效或被拋棄時,該遺贈財產仍屬於遺產,不歸國庫或地方政府,也不由法院另行決定歸屬。 受遺贈人取得的是遺贈利益,不因此取得繼承人地位。另須區分:拋棄繼承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辦理。 四、先認定繼承人,再算特留分比例 配偶有相互繼承權;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有人繼承,後順序不參與。代位繼承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死亡子女的配偶不能代位繼承。 繼承人身分特留分占其應繼分的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之一 特留分=特留分計算基礎×個人應繼分比例×特留分比例。比例由法律明定,不能由遺囑決定或改定。 共同繼承情形配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應繼分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平均 配偶+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平均 配偶+祖父母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平均 例如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均亡,僅有兄妹二人,遺產1,200萬元全部遺贈他人:每人應繼分600萬元,特留分各為600萬元×三分之一=200萬元;二人扣減後各得200萬元,受遺贈人保有800萬元。 例如配偶與祖母共同繼承,遺產1,800萬元全部遺贈他人:祖母應繼分為三分之一(600萬元),特留分為600萬元×三分之一=200萬元,並非直接以總額乘三分之一。 五、特留分計算基礎與生前贈與歸扣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基本操作為:死亡時遺產+應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債務額。 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生前欠稅,以及執行遺囑費用等由遺產支付的費用,都屬應扣除的債務額。遺贈不是這裡的債務額,若先扣除遺贈,就會縮小特留分基礎,架空特留分保障。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財產,並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一般生前贈與不當然加回。 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子女乙、丙,乙曾因分居受贈60萬元:應繼遺產為600萬元-400萬元+60萬元=260萬元,每人應繼分130萬元,乙扣除已受贈的60萬元後實得70萬元,丙得130萬元;特留分則各為65萬元。 若另遺贈他人120萬元,清償債務後剩餘200萬元,扣除遺贈後尚有80萬元。乙已受贈60萬元,只需再取得5萬元即達65萬元;丙需65萬元。二人合計需70萬元,未超過剩餘的80萬元,遺贈未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不能只看到有遺贈就認定侵害。 六、扣減權的範圍與效果 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這項權利稱為扣減權。 扣減的標的包括遺贈、遺囑指定應繼分,以及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者。酌給遺產是法律為受被繼承人扶養之人所設的保障,不屬特留分扣減的標的。 例如遺產2,200萬元、債務400萬元,僅有子女二人,全部遺贈慈善機構:計算基礎為1,800萬元,每人應繼分900萬元,特留分各450萬元,二人合計得自遺贈扣減900萬元。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不影響特留分的保障。 常考陷阱 「特留分數額得依遺囑決定」:錯。特留分由法律明定,遺囑自由受其限制;民法繼承編有特留分的明文規定。 「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錯。遺囑處分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 「全部遺贈他人,遺贈全部無效」:錯。只能就不足額主張扣減,扣減後剩餘部分仍歸受遺贈人。 「扣還權、扣除權、歸扣權」:特留分不足的法定用語是扣減權;歸扣是生前特種贈與的計算制度,兩者不同。 「以遺產總額直接乘特留分比例」:錯。先扣債務得出計算基礎,再乘個人應繼分比例,最後乘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遺贈屬於債務額」:錯。生前債務、欠稅、執行遺囑費用屬債務額;遺贈不是。 「有遺贈就是侵害特留分」:錯。須實際計算各人所得是否低於特留分,並把已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算入。 「酌給遺產也可扣減」:錯。扣減標的是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 「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錯。滿十六歲得自行為之;未滿十六歲不能以同意或代理補正。受監護宣告之人即使回復常態,亦不得為遺囑。 「自書遺囑須親自蓋章」或「可電腦打字」:錯。要件是親筆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修改處須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受遺贈人只取得遺贈利益。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或「拋棄後歸國庫」:錯。死亡後得拋棄,拋棄後財產仍屬遺產。 「遺囑得為收養」:錯。遺囑可遺贈、認領、指定分割方法,但不能收養。 「兄弟姊妹優先於父母」:錯。父母是第二順序,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不用同意;未滿十六,誰都救不了。」 「自書三要件:全文、日期、親簽;不蓋章、不打字,修改註明再簽。」 「卑親父母配偶半,兄姊祖父母三分一。」先算個人應繼分,再乘特留分比例。 「先加歸扣、再減債務;遺贈不算債,不足才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