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先找繼承人、再算應繼分、最後乘特留分比例」的計算順序,特留分比例是乘在個人應繼分上,不是乘全部遺產。 區分特留分計算基礎:應繼財產(含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扣除債務額;遺贈不是債務。 辨識遺囑能力(滿16歲)、自書遺囑方式,以及遺贈的生效、拋棄與歸屬規則。 理解拋棄繼承的方式、期間、溯及效力,未成年人自行拋棄的效力,以及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 特留分不足時,就不足額向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不是遺贈全部無效。 核心觀念 一、應繼分與特留分:先確認誰能繼承 應繼分是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的比例;特留分則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利益,用來限制遺囑處分自由,其數額只能依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人以遺囑決定。遺囑人僅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配偶以外,法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有人繼承,後順序即不參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配偶不列入上述順序,而與有繼承權者共同繼承。 共同繼承的組合配偶的應繼分其餘繼承人的分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各繼承人平均原則上平均;有代位繼承時按支計算 配偶與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共同分其餘二分之一 配偶與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平均分其餘二分之一 配偶與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平均分其餘三分之一 只有配偶全部無 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配偶不能代位。拋棄繼承也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二、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繼承人身分特留分占其應繼分的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分之一 父母二分之一 配偶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三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一 個人特留分=特留分計算基礎×個人應繼分×法定特留分比例。 例如死者無子女,由配偶與父母二人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因此配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父母各八分之一。死者的祖父母因父母尚在而不是繼承人,沒有特留分。 若淨遺產為1,800萬元,僅配偶與一位祖母共同繼承,祖母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即200萬元。若淨遺產1,200萬元,僅有兄弟姊妹二人,各人應繼分二分之一,特留分為1,200萬×二分之一×三分之一=200萬元;全部遺產遺贈他人時,受遺贈人取得800萬元,兄弟姊妹各取得200萬元。 三、計算基礎:債務、歸扣與繼承人的欠款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除去債務額後計算。被繼承人生前欠款、欠稅,以及由遺產支付的執行遺囑費用,都屬應扣除的債務額;遺贈不是此處的債務額,否則會架空特留分保障。 例如財產2,200萬元、債務400萬元,只有二名子女,計算基礎為1,800萬元,各子女應繼分900萬元、特留分450萬元,合計900萬元;全部財產遺贈慈善機構時,二人得自遺贈扣減合計900萬元。 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則上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財產,再由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贈與時另有反對意思表示者除外。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要歸扣。 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一名子女曾因分居受贈60萬元:應繼遺產=600-400+60=260萬元,二名子女應繼分各130萬元;扣回生前受贈後,受贈者由現存遺產取得70萬元,另一人取得130萬元。各人特留分為260萬×二分之一×二分之一=65萬元。若另遺贈120萬元,剩餘80萬元,受贈者取得10萬元、另一人70萬元;前者連同已受贈的60萬元,兩人各享有70萬元,都不低於65萬元,特留分未受侵害,不得行使扣減權。不能只看到現存遺產分得較少就認定受侵害。 另須區分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遺產中的債權,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即使債務人拋棄繼承,債務也不消滅。例如現金90萬元,加上對拋棄繼承子女的30萬元債權,遺產共120萬元,其餘二名子女各繼承60萬元。 四、遺囑能力、方式與可記載事項 遺囑是要式、單獨行為,須本人親自為之。滿16歲即可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16歲者,即使取得同意仍不得立遺囑,也不能由父母代理。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受監護宣告者即使一時回復常態,仍不能有效立遺囑。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亦無效。 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電腦打字不符合自書全文;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也不能代替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時,須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遺囑得為遺贈、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等法律允許的事項;不能以遺囑成立收養。遺囑人生前得隨時撤回遺囑;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不能單憑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五、遺贈與特留分扣減 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不等於取得繼承人身分。遺贈附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以特定財產遺贈,而該財產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例如已滅失、已遭拍賣),該遺贈原則上無效。 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效力溯及遺囑人死亡時;遺贈無效或拋棄時,該財產仍屬於遺產。 應得特留分者因遺贈致應得之數不足,得依第1225條按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各人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一樣可扣減。指定應繼分、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也可成為扣減標的;依法酌給遺產則不屬扣減標的。 六、拋棄繼承與分配變動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現行成年年齡為18歲,舊題將18歲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答時依題目設定判斷即可(如「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允許即得立遺囑」為正確)。 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親等近者均拋棄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中有人拋棄,歸同順序其他繼承人。因此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其中一位祖父母拋棄,配偶應繼分仍為三分之二。 代位與拋棄並存時,先確認最後留下的繼承人。例如一名子女先死亡,由其二名子女代位;之後一名代位者與另一名原有子女均拋棄,最後只留下一名代位者與一名原有子女,各得二分之一;拋棄者的子女不會因此代位。 常考陷阱 「父母(配偶)特留分是遺產二分之一」:漏乘個人應繼分;必須先算應繼分再乘比例。 「祖父母有特留分」:父母尚在時祖父母不是繼承人,沒有特留分。 「特留分可依遺囑決定」:錯,特留分數額只依法律規定。 「全部捐給慈善機構,家人不得主張」或「遺贈全部無效」:兩者皆錯,應就不足額扣減。 「遺贈先當債務扣掉」:遺贈不列入第1224條的債務額;欠稅、生前債務、執行遺囑費用才是。 權利名稱混淆:特留分不足向受遺贈人主張的是「扣減權」,不是扣還權、歸扣權或扣除權。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拋棄的遺贈歸國庫」:皆錯;拋棄後仍屬遺產。 「遺囑可完全剝奪繼承權」「可以遺囑收養」:皆錯。 「未滿16歲可經父母同意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須得允許」:同意不能補正年齡不足;滿16歲者無須允許。 「自書遺囑須蓋章」「電腦打字後簽名即可」:要件是自書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 「向戶政機關拋棄」「拋棄後對被繼承人的欠款消失」「未成年人自行拋棄效力未定」:應向法院;欠款仍計入遺產;未成年人自行拋棄無效。 看到現存遺產分得較少就認定特留分受侵害:須把歸扣的生前贈與一併計入再比較。 記憶口訣 「子父配二一,兄祖三一」:子孫、父母、配偶乘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乘三分之一。 「先人、再分、後比例;加歸扣、減債務」:先定繼承人與應繼分,再算計算基礎及特留分。 「遺囑十六可自立;自書全文年月日,親簽不靠章」。 「拋棄三月向法院,溯及開始;遺贈拋棄回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