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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比例與計算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3
特留分比例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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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先找繼承人、再算應繼分、最後乘特留分比例」的計算順序,特留分比例是乘在個人應繼分上,不是乘全部遺產。 區分特留分計算基礎:應繼財產(含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扣除債務額;遺贈不是債務。 辨識遺囑能力(滿16歲)、自書遺囑方式,以及遺贈的生效、拋棄與歸屬規則。 理解拋棄繼承的方式、期間、溯及效力,未成年人自行拋棄的效力,以及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 特留分不足時,就不足額向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不是遺贈全部無效。 核心觀念 一、應繼分與特留分:先確認誰能繼承 應繼分是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的比例;特留分則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利益,用來限制遺囑處分自由,其數額只能依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人以遺囑決定。遺囑人僅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配偶以外,法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有人繼承,後順序即不參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配偶不列入上述順序,而與有繼承權者共同繼承。 共同繼承的組合配偶的應繼分其餘繼承人的分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各繼承人平均原則上平均;有代位繼承時按支計算 配偶與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共同分其餘二分之一 配偶與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平均分其餘二分之一 配偶與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平均分其餘三分之一 只有配偶全部無 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配偶不能代位。拋棄繼承也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二、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繼承人身分特留分占其應繼分的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分之一 父母二分之一 配偶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三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一 個人特留分=特留分計算基礎×個人應繼分×法定特留分比例。 例如死者無子女,由配偶與父母二人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因此配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父母各八分之一。死者的祖父母因父母尚在而不是繼承人,沒有特留分。 若淨遺產為1,800萬元,僅配偶與一位祖母共同繼承,祖母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即200萬元。若淨遺產1,200萬元,僅有兄弟姊妹二人,各人應繼分二分之一,特留分為1,200萬×二分之一×三分之一=200萬元;全部遺產遺贈他人時,受遺贈人取得800萬元,兄弟姊妹各取得200萬元。 三、計算基礎:債務、歸扣與繼承人的欠款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除去債務額後計算。被繼承人生前欠款、欠稅,以及由遺產支付的執行遺囑費用,都屬應扣除的債務額;遺贈不是此處的債務額,否則會架空特留分保障。 例如財產2,200萬元、債務400萬元,只有二名子女,計算基礎為1,800萬元,各子女應繼分900萬元、特留分450萬元,合計900萬元;全部財產遺贈慈善機構時,二人得自遺贈扣減合計900萬元。 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則上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財產,再由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贈與時另有反對意思表示者除外。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要歸扣。 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一名子女曾因分居受贈60萬元:應繼遺產=600-400+60=260萬元,二名子女應繼分各130萬元;扣回生前受贈後,受贈者由現存遺產取得70萬元,另一人取得130萬元。各人特留分為260萬×二分之一×二分之一=65萬元。若另遺贈120萬元,剩餘80萬元,受贈者取得10萬元、另一人70萬元;前者連同已受贈的60萬元,兩人各享有70萬元,都不低於65萬元,特留分未受侵害,不得行使扣減權。不能只看到現存遺產分得較少就認定受侵害。 另須區分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遺產中的債權,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即使債務人拋棄繼承,債務也不消滅。例如現金90萬元,加上對拋棄繼承子女的30萬元債權,遺產共120萬元,其餘二名子女各繼承60萬元。 四、遺囑能力、方式與可記載事項 遺囑是要式、單獨行為,須本人親自為之。滿16歲即可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16歲者,即使取得同意仍不得立遺囑,也不能由父母代理。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受監護宣告者即使一時回復常態,仍不能有效立遺囑。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亦無效。 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電腦打字不符合自書全文;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也不能代替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時,須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遺囑得為遺贈、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等法律允許的事項;不能以遺囑成立收養。遺囑人生前得隨時撤回遺囑;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不能單憑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五、遺贈與特留分扣減 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不等於取得繼承人身分。遺贈附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以特定財產遺贈,而該財產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例如已滅失、已遭拍賣),該遺贈原則上無效。 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效力溯及遺囑人死亡時;遺贈無效或拋棄時,該財產仍屬於遺產。 應得特留分者因遺贈致應得之數不足,得依第1225條按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各人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一樣可扣減。指定應繼分、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也可成為扣減標的;依法酌給遺產則不屬扣減標的。 六、拋棄繼承與分配變動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現行成年年齡為18歲,舊題將18歲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答時依題目設定判斷即可(如「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允許即得立遺囑」為正確)。 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親等近者均拋棄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中有人拋棄,歸同順序其他繼承人。因此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其中一位祖父母拋棄,配偶應繼分仍為三分之二。 代位與拋棄並存時,先確認最後留下的繼承人。例如一名子女先死亡,由其二名子女代位;之後一名代位者與另一名原有子女均拋棄,最後只留下一名代位者與一名原有子女,各得二分之一;拋棄者的子女不會因此代位。 常考陷阱 「父母(配偶)特留分是遺產二分之一」:漏乘個人應繼分;必須先算應繼分再乘比例。 「祖父母有特留分」:父母尚在時祖父母不是繼承人,沒有特留分。 「特留分可依遺囑決定」:錯,特留分數額只依法律規定。 「全部捐給慈善機構,家人不得主張」或「遺贈全部無效」:兩者皆錯,應就不足額扣減。 「遺贈先當債務扣掉」:遺贈不列入第1224條的債務額;欠稅、生前債務、執行遺囑費用才是。 權利名稱混淆:特留分不足向受遺贈人主張的是「扣減權」,不是扣還權、歸扣權或扣除權。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拋棄的遺贈歸國庫」:皆錯;拋棄後仍屬遺產。 「遺囑可完全剝奪繼承權」「可以遺囑收養」:皆錯。 「未滿16歲可經父母同意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須得允許」:同意不能補正年齡不足;滿16歲者無須允許。 「自書遺囑須蓋章」「電腦打字後簽名即可」:要件是自書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 「向戶政機關拋棄」「拋棄後對被繼承人的欠款消失」「未成年人自行拋棄效力未定」:應向法院;欠款仍計入遺產;未成年人自行拋棄無效。 看到現存遺產分得較少就認定特留分受侵害:須把歸扣的生前贈與一併計入再比較。 記憶口訣 「子父配二一,兄祖三一」:子孫、父母、配偶乘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乘三分之一。 「先人、再分、後比例;加歸扣、減債務」:先定繼承人與應繼分,再算計算基礎及特留分。 「遺囑十六可自立;自書全文年月日,親簽不靠章」。 「拋棄三月向法院,溯及開始;遺贈拋棄回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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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3.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4. 19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5. 26 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6.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7. 26.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D)四分之一
  8. 38 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之甲,自幼由祖母乙扶養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無子女。甲死亡時有遺產新 臺幣(下同)1800 萬元,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