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與職權調查原則:機關應主動查明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也不能只找對人民不利的資料。 理解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資訊知悉與公開、陳述意見與民眾參與、公正作為與迴避、說明理由及告知救濟;「行政效能優位」不在其中。 記熟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類型,並區分行政程序、行政執行(如直接強制)與行政訴訟。 辨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熟悉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行政私法的典型例子,並注意政府採購「決標前」與「契約履行」性質不同。 核心觀念 一、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機關不能只蒐集不利資料 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機關執行職務應積極主動、對當事人的情形全面關照,無待於相對人請求,不能只注意支持裁罰、駁回申請的資料,卻忽略足以免責、減輕責任或支持申請的事實。 本原則與職權調查原則相互配合。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或完整主張,機關也不能因此放棄必要的調查。 兩者的側重不同:職權調查強調「由誰主動查明」,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強調「調查與審酌不能偏向一方」。機關並非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必照單全收其主張,而應客觀調查、綜合判斷。 原則關鍵字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積極主動、全面關照、無待請求、有利不利都要注意 比例原則手段適合目的、侵害最小、損益相當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應受保護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內容、法規授權應明確可預見 二、正當行政程序:讓人民知情、參與並受公正對待 行政程序法第1條揭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正當行政程序要求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時,踐行適當的程序保障,尤其要讓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不能只因認為實體結論正確,就省略法定程序。 程序保障作答關鍵 資訊知悉與公開使受影響者適時知悉相關資訊,才有參與、表達意見及維護權益的可能;公開仍須遵守法定限制。 陳述意見與民眾參與讓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適當機會提出事實、證據與意見。 公正作為與迴避機關負有公正作為義務;承辦人員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記載理由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使人民理解決定基礎。 救濟教示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符合依法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情形時,另依規定處理。不要把「原則上保障陳述意見」誤讀成「任何處分都必須舉行聽證」;陳述意見與聽證不是同一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範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的事項,第97條則設有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是否可以省略理由,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由機關以「我確信處分正確」自行決定;負擔處分更需要說明理由。 都市更新: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的審核,宣示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重點包括:設置適當組織以公正審議、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民眾參與。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若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並適時陳述意見,最可能違反的就是正當行政程序,而非平等原則、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或公益原則。 土地徵收: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徵收後,應於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意旨),也是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展現。可見正當程序的關懷不以作成決定前為限,徵收完成後仍有知情與維護權益的保障。 三、行政程序法規範哪些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稱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行為類型辨識重點 行政處分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交通警察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都是行政程序法規範的類型;不能因不是個案處分,就認為不在規範範圍。 行政契約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不是機關簽訂的所有契約都叫行政契約。 行政計畫「確定行政計畫」明列於行政程序法的行政程序範圍。 行政指導在職權或主管事務範圍內,以輔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例如經濟部召集進口商喝咖啡,促請其降價、回饋匯差利益。 處理陳情也是法定行政程序類型,不限於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 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列行政行為者: 直接強制:屬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手段,不是行政程序法所列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爭議的司法程序,不是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程序。 私經濟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向私人承租辦公室,屬私法關係,不是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 四、私經濟行政:機關也可能以私法方式活動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也可能採取買賣、租賃等私法形式,稱為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判斷重點在於法律關係與活動方式,不能只看行為主體是不是政府,也不能只看是否涉及收付款。常見分類如下: 類型意義與典型例子 行政輔助行為以私法方式取得執行公務所需的人力或物資,例如向民間租用辦公廳舍、購買救災設備並依採購契約給付價金、購買文具。 行政營利行為以私法方式從事營利、增加收入的活動,例如公營事業的經營、標售財產以獲取收益。 行政私法以私法方式直接履行行政任務(給付行政),例如自來水供應並收取水費、電力供應。 「公物利用行為」不是上述私經濟行政的分類名稱,看到時不要誤選。 典型判斷:消防局依採購契約支付救災設備價金、自來水公司向用戶收取水費、監理處標售車牌,都是以私法方式進行的私經濟行政。相對地,勞工局提供就業相關資訊,是履行行政任務的公法上事實行為(公權力行政中的高權行政,不具強制力),不屬私經濟行政。 政府採購尤其要分階段: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屬公法性質,是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決標後採購契約的履行(如給付價金),原則上屬私法關係。因此「進行開標及決標」與「承租辦公室」「支付契約價金」不能等同處理。 常考陷阱 「未經人民請求,機關不必調查有利事項」:錯。機關負有職權調查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義務,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積極主動、全面關照、無待請求」是比例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錯。這組關鍵字指向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讓人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適時陳述意見」「徵收後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是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行政自我拘束或責任政治:錯。皆屬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機關確信處分正確,即使是負擔處分也可不寫理由」:錯。省略理由須有法定依據,機關的自信不能取代程序要求。 「行政效能優位原則」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錯。行政效能是行政程序法的目的之一,但正當程序內涵是公正作為義務、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等,不是讓效能凌駕程序保障。 「政府簽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錯。承租辦公室、履行設備買賣契約,通常是私法關係。 「沒有強制力就是私經濟行政」:錯。行政指導、提供就業資訊,都是不具強制力的公法活動。 「依政府採購法開標、決標」不是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行為:錯。決標前階段屬公法性質;真正不屬行政程序法規範的是承租辦公室這類私法行為。 「直接強制」「進行行政訴訟」屬行政程序法所列行為或程序:錯。前者屬行政執行,後者屬司法程序;締結行政契約、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才是行政程序。 向民間租用辦公廳舍屬「行政私法」或「行政營利」:錯。取得辦公所需物資屬行政輔助行為。 記憶口訣 「主動查、有利不利都要察;先知情、能發聲、公正有理由、救濟要告明。」 「處、約、命、規、計、指、陳」: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處理陳情;強制、訴訟、租房子,都不在程序法裡。 「輔助買辦公,營利賺收入,私法辦任務」:行政輔助取得公務所需、行政營利追求收益、行政私法以私法方式直接履行行政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