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自治條例的成立程序: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看到「議會通過+政府公布」,就選自治條例。 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的處理事項、制定機關與程序。 熟記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特別是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不能用自治規則規定。 掌握自治法規的效力界限:適用地域有限,且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 認清法定名稱:「自治規約、自治辦法、自治章程、自治命令」都不是與自治條例並列的法定類型。 核心觀念 一、自治法規的基本分類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兩種,區別關鍵在制定程序: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地方立法機關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行政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治條例須兩者共同參與,不能只由行政機關發布就成立。 自治條例由擁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只在該自治團體轄區內適用,有地域限制;但在轄區內仍具有法規拘束力。 二、四種地方規範的比較 種類處理事項制定機關與程序辨識重點 自治條例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之事項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議會(代表會)通過+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不得規範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 委辦規則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辦的是「上級交辦」的事,須經委辦機關核定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組織、議事等事項地方立法機關自行訂定;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議會管自己內部,不對居民課予義務 三、法規名稱 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直轄市稱法規,縣(市)稱規章,鄉(鎮、市)稱規約。「規約」只是鄉(鎮、市)自治條例的名稱,「自治規約」並非法定的自治法規類型。 自治規則亦冠以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辦法」只是自治規則可用的名稱,「自治辦法」不是獨立類型。 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自治章程」「自治命令」都不是《地方制度法》所定的類型;「法規命令」則是中央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不是地方自治法規。 四、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自治條例保留) 《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最常考的是第二款。凡涉及設定居民義務、限制營業或課予處罰,都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不得以自治規則定之。 應用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核發營業級別證所定的地方法規,涉及營業資格與營業自由的限制,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不能因為發證是行政機關的業務,就選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 應用二:議會就酒駕隨車者課予行政責任。這是對外課予居民義務及責任的規範,經市議會議決通過,屬自治條例,不是自律規則(議會內部事務),也不是自治規則(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鄉(鎮、市)規約則不得訂定罰則。 五、效力: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 規範種類與下列規範牴觸者無效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自律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法規 特別注意:自治規則還受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拘束,位階低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雖經議會通過,仍不能優先於法律適用。 常考陷阱 「自治條例僅須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即可,無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錯。自治條例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行政機關公布。只由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的是自治規則。 「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得以自治規則定之」:錯。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注意題目把「應以自治條例」偷換成「得以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者,無效」:正確,不要誤選。 「議會通過的就是自律規則」:錯。自律規則只處理議會內部事務;對外規範居民權利義務、經議會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者,是自治條例。 「核發證照是行政業務,所以用自治規則」:錯。只要涉及限制營業等權利義務,就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選項出現「自治規約、自治辦法、自治章程、自治命令、法規命令」:都不是「議會通過、政府公布」的法定名稱,答案是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只在地方適用,所以沒有法律拘束力」:錯。地域範圍有限,和是否具有法規效力是兩回事。 「行政機關訂的都叫自治規則」:錯。辦理上級委辦事項所訂、須函報核定後發布的是委辦規則。 記憶口訣 「條例:議會通過、政府公布;規則:政府訂定、發布下達;委辦:上級核定;自律:議會管自己。」 「權義、組織、要議決,通通交給自治條例。」 作答順序:先看誰制定、走什麼程序,判斷法規種類;再看規範內容是否涉及居民權利義務,判斷能否用自治規則;最後看有無牴觸上位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