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牴觸上位規範時無效,且都由法定機關函告無效。 辨認函告無效的機關: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依自治團體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 區分「牴觸而無效」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前者依規定函告,後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掌握第31條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原則上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核心觀念 一、地方法規的效力:地方自治仍須遵守上位規範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治權,但其制定的地方法規仍須符合上位規範,地方法規位階低於中央法律。不過,判斷地方法規是否牴觸上位規範,應兼顧地方自治權的保障與全國法秩序統一性的維護,不宜過度偏重其中一方。 作答時須分別檢查兩件事:第一,該類法規不得牴觸哪些規範;第二,發生牴觸時,由哪個機關依何種程序處理。不能只背「牴觸無效」,而忽略法定的函告程序。 二、第30條:三類法規不得牴觸的規範 法規種類不得牴觸的規範牴觸效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無效 自治規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無效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無效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差異,在於自治規則還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例如,縣自治規則不得牴觸同一縣的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須另記其法條用語為「憲法、法律、中央法令」,不要直接套用自治條例的文字。 三、函告無效:先看法規種類,再找函告機關 依第30條,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委辦規則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所謂「分別」,是依該法規所屬的自治團體層級對應: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所屬層級函告無效機關 直轄市行政院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縣政府 因此,鄉(鎮、市)自治條例牴觸法律,由縣政府函告無效。縣(市)自治條例則須依事項性質,找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不能一律選行政院、內政部或法務部。 以縣的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為例,應由環境保護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函告。舊題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名稱,重點在於它是當時環保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不能改選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或法務部。 法規種類函告無效機關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依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 委辦規則委辦機關 委辦機關是將事項交付地方辦理的機關。例如,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的委辦事項,所訂委辦規則若牴觸中央法令,即由交通部直接函告無效。不必報行政院函告,也不是由受委辦的地方政府自行處理。 本單元尤其要分清「函告無效」與「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其他監督手段。題目考的若是地方法規牴觸上位規範的效果,應依第30條選擇「函告無效」。 四、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例如,縣自治規則與該縣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的機關是司法院,不是行政院、內政部或縣議會。 注意法條使用「得」,且以「有無牴觸發生疑義」為前提。不能推論所有牴觸案件都「應一律」聲請司法院解釋;函告無效也無須送立法院處理,或取得司法院同意。 五、第31條: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訂定主體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並非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例如,新竹縣尖石鄉鄉民代表會訂定自律規則,原則上由尖石鄉鄉民代表會發布,並報新竹縣政府備查。不是由鄉公所發布,也不是報縣議會備查,更與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無關。 項目正確內容常見錯誤寫法 訂定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發布機關各該立法機關(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機關、鄉公所、上級政府 備查機關各該上級政府同級地方行政機關、縣議會 常考陷阱 「牴觸法律即無效,無庸函告」:錯。第30條明定由法定機關予以函告無效,不能以無效為由省略。 「自始當然無效,人民自始無須遵守」:不選。題目問效力與處理方式時,應選「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行政機關得拒絕適用」:錯。法定處理方式是由有權機關函告無效。 「於訴願時由受理訴願機關撤銷之」:錯。訴願針對具體行政處分,不是自治法規效力的監督程序。 「均應一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錯。只有在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才「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送請立法院函告無效」、「送請司法院同意函告無效」:錯。函告機關直接函告,不須經立法院或司法院。 「自治條例一律由行政院或內政部函告」:錯。須區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個層級;縣(市)層級要依事項找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撤銷」、「報行政院撤銷或函告」:錯。委辦規則牴觸者,由委辦機關直接函告無效。 「疑義時向行政院、內政部或縣議會聲請解釋」:錯。法定解釋機關為司法院。 「自律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或發布」:錯。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原則上也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 「自律規則函送同級地方行政機關備查」:錯。應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記憶口訣 條例、規則函告:「直院、縣中央、鄉歸縣。」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牴觸無效時,直轄市找行政院,縣(市)找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找縣政府。 「委辦找委辦,直接告無效;有無牴觸有疑義,『得』請司法院。」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律立法訂、立法發,上級政府來備查。」一併記住例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