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是否受保護時,先看是否為具有原創性的表達,再檢查是否屬於第9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項目。 分清楚「公文、法令及機關編輯物」與「公立機構出版的一般著作」,也要分清楚「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與學校、補習班自行出題的試題。 重製的範圍很廣:影印、錄音、數位儲存都算,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明定屬於重製。 合理使用不必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但要符合法定要件與合理範圍,且不影響著作人格權。 圖書館只能在法定事由下重製館藏著作,例如供個人研究、保存資料必要、應同性質機構要求重製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 核心觀念 一、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 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著作須具原創性,也就是獨立創作並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是否受保護,不看藝術價值高低、內容是否專業,也不看作者是否成年。 因此,幼稚園兒童自行創作的繪畫可以受保護。國立大學出版的期刊,也不會因為出版者是公立機構就失去保護,因為期刊論文不是公文。 依第10條之1,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數學公式本身不受保護,但解說公式的文章、圖解,若有原創的具體表達,仍可能受保護。 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項目(第9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所謂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的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因此,總統就職典禮演說屬職務上的講稿,行政院新聞稿屬新聞稿,都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司法院公報是機關就公文、法令等資料所作成的編輯物,同樣不受保護。 項目是否受保護判斷關鍵 國家考試(如司法官特考)試題及備用試題不受保護屬依法令舉行的考試;備用試題即使沒有實際使用,也一併排除。 小學月考考卷、補習班模擬試題可受保護不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具原創性就受保護。 公文、總統演說稿、機關新聞稿不受保護屬公文(含職務上草擬的講稿、新聞稿)。 司法院公報不受保護機關就法令、公文作成的編輯物。 民間自行編輯的法學資料庫可受保護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創作性,屬編輯著作。 數學公式、一般會計帳簿不受保護屬通用的公式、簿冊。 國立大學出版的期刊可受保護公立機構出版不等於公文。 幼稚園兒童的繪畫可受保護看原創性,不看年齡或水準。 三、編輯著作:原始資料與編輯成果分開判斷 依第7條,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民間自行編輯整理的法學資料庫,可以因資料的選擇、分類及編排具創作性而受保護。 但保護的只是編輯成果,其中收錄的法律、判決、公文本身不會因此變成受保護的著作。同樣是法規彙編,民間編輯的可受保護,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的則依第9條不受保護,關鍵在編輯者是誰。 四、重製的定義(第3條) 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影印、掃描、將檔案複製儲存,都屬重製。 法律並明定,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屬重製。從平面圖變成立體建築,媒介雖然改變,在法律上仍是重製,不是改作。三個易混概念的區別如下: 改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散布:不問有無償,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發行: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重製物。 五、合理使用的基本判斷 依第65條,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不以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為前提。判斷是否合理,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四項: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是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的性質。 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公益、非營利或教育目的是有利因素,營利目的則較不容易成立合理使用。不過公益目的也不代表一定合理,仍要綜合考量。例如,四人平均合著的教科書,影印其中兩位作者的全部內容,等於影印半本書,利用比例過高,又會影響教科書的銷售市場,不是合理使用。 依第66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對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即使符合合理使用,也不能因此侵害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通常還須依法明示出處。 六、行政、司法、教學與教科書的利用 立法或行政目的(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例如中央機關因行政必要,重製報紙上的特定一篇報導。但依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物的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得重製。 司法程序(第45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的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著作。法官審理案件時引用法學權威的見解,即屬此類。 學校授課(第46條):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擔任教學的人,為學校授課所需,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大學教授也包括在內,但不能藉此影印整本教科書。 審定教科書(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審定的教科用書,得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所以合理使用不一定免費。 七、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重製(第48條) 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典藏機構,只有在下列法定情形,才能重製其收藏的著作: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的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的一部分,或期刊、已公開發表研討會論文集中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有保存資料的必要,例如為避免遺失、毀損,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應同性質機構的要求而重製。 「應同性質機構要求」必須搭配「絕版或難以購得」才成立。價格很高不等於難以購得;是電腦程式也不是重製的理由;「無保存資料必要」更與法定事由相反。 常考陷阱 「國立大學出版的期刊不受保護」:錯。公立機構出版不等於公文,要看是否屬於第9條所列項目。 「兒童作品沒有著作權」:錯。判斷重點是原創性,不是年齡或作品水準。 「考卷、試題都不受保護」:錯。只有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被排除;月考考卷、補習班模擬試題可受保護。 「備用試題沒用到,所以受保護」:錯。法條明文將備用試題一併排除。 「總統演說、機關新聞稿是個人創作,所以受保護」:錯。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講稿、新聞稿都屬公文。 「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所以全部不受保護」:錯。民間具創作性的選擇與編排可成立編輯著作;機關作成的公報、彙編才不受保護。 「依設計圖蓋房子是改作」:錯。依建築設計圖或模型建造建築物,法律明定為重製。 「合理使用須先經著作權人同意」:錯。合理使用本來就不以同意為要件。 「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的侵害」:錯。合理使用對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營利目的比公益目的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錯。應該反過來,營利目的較不利。 「為了學習,影印合著書中部分作者的全部內容沒關係」:錯。利用比例過高,會影響市場,不是合理使用。 「圖書館應他館要求就能重製價格高的著作或電腦程式」:錯。應他館要求重製,限於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 記憶口訣 「法公翻編、通用新聞、國考備用」: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機關的翻譯物與編輯物、通用符號公式簿冊、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都不受保護。 「圖紙蓋樓叫重製」:依建築設計圖、模型建造建築物屬於重製。 「合理四看:目的、性質、質量、市場」;不用同意,人格權照樣保護。 「圖書館三招:研究一份、保存必要、絕版難購應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