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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行政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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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看原告要法院「撤銷處分、命作成處分、確認法律狀態,或命為其他給付」,再選訴訟類型。 公益訴訟(民眾訴訟)是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起訴,且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確認訴訟只有法定的幾種標的,並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確認處分有效、確認事實存在、確認不作為違法都不在其中。 一般給付訴訟涵蓋公法上的財產上給付,以及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契約的給付爭議,人民與機關都可以當原告。 區分同一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撤銷處分或一般給付時命回復原狀。 核心觀念 一、先用「請求目的」辨認訴訟類型 訴訟類型請求目的與主要要件典型情形 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損害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原則上經訴願程序後,請求撤銷。請求撤銷違法罰鍰、除去不利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行政處分,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經訴願程序後,請求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依法申請建築執照遭拒絕、請求作成有利處分。 確認訴訟對法定標的,請求法院確認其法律狀態,並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已消滅處分違法。 一般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原因,請求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契約付款或補償、返還被占用土地、更正錯誤公告。 公益訴訟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依法律特別規定起訴。環保法規中授權人民提起的公民訴訟。 撤銷訴訟另有重要例外: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以直接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例如甲原本取得的營業許可,因同業乙提起訴願而被訴願決定撤銷,甲應直接起訴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不必再對訴願決定提起訴願;甲的許可是被訴願決定「拿走」的,只要撤銷該決定,原許可即回復,也不需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重新核發。 二、公益訴訟:公益、無自身利害、對違法行為、法律特別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此類訴訟又稱民眾訴訟。 一般行政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主;公益訴訟則例外容許人民為公共利益起訴。即使事項涉及重大社會公益,也不代表任何人民或團體當然有起訴資格:原則上不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例外可以。 法條要求的是違法,不包括單純「不當」。行政法院審查的是合法性;可以同時審查違法與不當的是訴願,不能把訴願的審查範圍套入公益訴訟。 三、確認訴訟:確認的是法定法律狀態 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的確認訴訟,標的限於下列三種: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 上述訴訟均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也就是透過法院確認,能排除原告法律地位上的不安。單純好奇、抽象爭論或確認事實是否存在,都不足以符合此要求。 不在法定標的內的常見說法:確認行政處分有效(處分本來就推定有效,人民不服應撤銷或主張無效)、確認行政事實存在(事實不是法律關係)、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應依請求內容提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認為處分無效、機關認為有效時,最恰當的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而不是確認公法關係存否或確認處分違法。起訴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機關不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這項程序是先向機關請求確認,不等同於訴願前置。 行政契約是否有效,屬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議。例如公費留學、返國服務的行政契約,當事人主張契約違法無效,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能以撤銷訴訟撤銷契約;主張契約無效也不是要求機關履行,所以不是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則是損害賠償問題,與確認契約效力無關。 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改以確認訴訟代替;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此項限制。因此處分仍有效存在、可以撤銷時,應提撤銷訴訟;只有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才改為確認其違法。 四、一般給付訴訟:公法給付,不以人民告機關為限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所生的給付,也包括在內。 一般給付訴訟的實體判決要件可整理為: 因公法上原因發生的給付(如行政契約、公法上返還請求、結果除去請求)。 給付內容限於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若要求作成行政處分,屬課予義務訴訟。 原告須主張給付義務的違反損害其權利。 另外,若給付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前提,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這是對一般給付訴訟的限制(不能跳過撤銷直接請求給付),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成立要件;「須屬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並非其要件。 財產上給付:依行政契約請求支付金錢、補償或返還財物等。 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請求機關為一定事實行為,例如撤回或更正錯誤資訊、排除占用,或停止一定行為。 機關將檢驗合格廠商誤列為不合格廠商,當事人請求更正、撤回資訊或道歉回復商譽,屬要求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機關闢建道路違法占用私人土地,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沒有處分可供訴願或撤銷;土地所有人請求排除占用、返還土地或回復原狀,應循一般給付訴訟救濟,而不是訴願、申訴或聲明異議。 行政契約的給付爭議(包括金錢補償爭議)具有雙向性:人民可以請求機關依約給付;人民未依約履行時,機關也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人民履行。契約不是處分,不能用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處理。 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以訴願為前置程序,也不要求確認訴訟特有的確認利益,更不須先請求法院判令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五、合併賠償與回復原狀 行政訴訟法第7條允許提起行政訴訟時,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實務見解,循此規定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時,不必先依國家賠償法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這是附帶合併請求的處理,不代表單獨的國家賠償事件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單獨請求國家賠償仍循國家賠償法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得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時,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因此並非撤銷判決一律自動命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也可能是一般給付訴訟的請求內容(如請求返還被占用土地、恢復原狀)。能由法院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的,是撤銷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處分違法」之訴,本身前提就是無法回復原狀;課予義務訴訟則是命機關作成處分,兩者都不是命回復原狀的訴訟。 常考陷阱 「公益訴訟針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為」:錯。第9條只限違法行為,「不當」是陷阱字。 「涉及重大公益,人民或團體一律可以起訴」「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例外不可以」:都錯。原則不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才例外可以。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確認行政事實存在」:都不是第6條的確認訴訟標的;確認處分無效、確認處分違法、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才是。 「主張行政不作為違法,提起確認訴訟」:錯。不作為應依請求內容提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 「主張已消滅或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處分違法,不得提確認訴訟」:錯,這正是第6條明定的確認標的。 「認為處分無效,提確認公法關係不存在或確認處分違法之訴」:不是最恰當;應直接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主張行政契約無效,提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錯。契約效力爭議應提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行政契約給付爭議,提撤銷、課予義務或確認訴訟」:錯。依約請求金錢、補償或履行,不論原告是人民或機關,都提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須先訴願、須有確認利益、須先請求判令作成處分、須屬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均非一般給付訴訟的要件。 「請求撤銷罰鍰、除去不利處分是一般給付」:錯,屬撤銷訴訟。「請求發給建築執照、作成有利處分是一般給付」:錯,屬課予義務訴訟。要記住:一般給付的非財產給付必須是「行政處分以外」的行為。 「機關違法占用土地,應提訴願、申訴或聲明異議」:錯。占用是事實行為,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營業許可被訴願決定撤銷,受益人應再提訴願,或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重新核發」:錯。利害關係人應直接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 「依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仍須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賠」:都錯。實務認為不需先協議。 「回復原狀只限撤銷訴訟」「確認已執行處分違法之訴可命回復原狀」:錯。撤銷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才可命回復原狀。 記憶口訣 「撤不利、課處分;確認法律態,給付錢與行。」撤銷訴訟除去不利處分;課予義務訴訟要求作成處分;確認訴訟釐清法定法律狀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金錢或行政處分以外的行為。 「公益三關:護公益、無己益、法律准;只問違法,不包不當。」 「確認三標的:無效、關係、已消滅違法;有效、事實、不作為,三個都不行。」 「契約效力用確認,契約給付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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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9 條公益訴訟(民眾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是人民為維護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訴訟 (B)針對行政機關違...
  2. 27 人民或團體能否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關,但涉及社會重大公共利益之事項,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 (A...
  3. 25行政機關與人民甲約定,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甲留學研究,甲則於結束國外留學後返國服務。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而發...
  4. 22 關於行政訴訟上確認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5. 24 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6. 25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所定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一律須先經訴願前置程序 (B)原告須具備確...
  7. 15 下列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A)請求撤銷罰鍰之行政處分 (B)請求發給建築執照...
  8. 2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確認訴訟之標的? (A)確認行政事實存在 (B)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