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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代理與卷宗閱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行政程序代理與卷宗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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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哪些機關被排除(民意、司法、監察),哪些事項被排除(八款),再判斷個案是否適用程序規定。 掌握行政機關的意義、管轄法定原則、管轄爭議的決定方式,以及委任、委託、委託私人的區別。 熟記代理人的人數、撤回申請須特別授權、二人以上各得單獨代理、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卷宗閱覽的方式與得拒絕事由。 比較補充、留置、寄存送達;掌握期間計算、掛號郵寄的申請日、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機關五年、人民十年)。 理解行政協助、程序費用負擔、扣留物的救濟途徑,以及處理期間、行政計畫與陳情的基本規定。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普通法性質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是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公私協力都不是本法所列的立法目的。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因此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二、適用範圍:排除機關與排除事項 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例如議會核發議員助理身分證明、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院會。 司法機關,例如地方法院核發旁聽證、處理旁聽審判。 監察機關,例如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隸屬監察院,亦屬之。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各級地方政府、國稅局、消防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獨立機關,都是一般行政機關,應適用本法程序規定。考試院所屬的考選部受理考試報名,也應適用。 下列八類事項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如與外國建交)。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如將連級主官調任為參謀)。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判斷重點:考試「報名」不等於「命題及評分」;「本國人」出境不屬外國人出入境;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之合理措施屬教育內部程序,但勒令退學影響學生身分,不屬單純內部程序。警察交通裁罰、衛生局封存食品、勞工局發放救助金、撤銷營業登記、廢止土地徵收、躉購費率審定,都是一般行政行為,應適用本法。 三、行政機關與受託私人 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例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機關內部單位(如部內的法規委員會)、公司組織的郵局、財團法人性質的海峽交流基金會,都不是行政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四、管轄法定與權限移轉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即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並不是一律由上級機關指定。 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不是等當事人請求才調查。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得由原機關繼續處理。 機關經裁併、管轄變更應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公告另定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 類型交付對象要點 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 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執行 委託私人民間團體或個人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委辦地方自治團體上級政府將其事務交由自治團體辦理(屬地方制度法用語) 委任、委託均應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具體法規條文若明文使用「委託」用語交由所屬機關辦理(例如教育部將山域嚮導訓練機構認定事項交體育署辦理),考題依法規用語答「權限委託」。 五、行政協助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協助之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不是由請求機關任意選擇。 被請求機關拒絕時,應通知理由;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 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協助所需費用。 六、程序開始與職權調查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法有開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故程序可以依人民申請開始。當事人提出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申請由機關作成紀錄,經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這正是總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的具體落實。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機關認無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處分理由中敘明。 七、行政契約種類 行政程序法明定的特殊契約類型為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和解契約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雙方互相讓步而締結;雙務契約是人民與機關互負給付義務,人民之給付應與行政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八、行政程序代理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程序性質不得授權者除外。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即使委任時約定共同代理,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九、卷宗閱覽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利害關係人申請不需經當事人同意。機關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絕: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者。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者。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其中第2款(國防等機密)與第3款(隱私、營業秘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擬稿屬得拒絕事由,不會因與當事人權益相關就必須提供。當事人發現卷宗內關於自己之記載有錯誤,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十、送達 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但其自行為程序行為而未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送達。對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方式要件與判斷關鍵 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來訪親戚、臨時清潔工不屬之;與本人利害關係相反者不得代收。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不能依前述方式送達時,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郵務送達得寄存郵政機關),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等適當位置。 十一、期日與期間 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始日不算入,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除外。 期間末日遇假日,以次日為末日;末日為星期六,以次星期一上午為末日。 涉及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者,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遇假日照計(但一般算法對人民有利者從之)。例:八月三十一日下午開始停業五日,八月三十一日算第一日,至九月四日二十四時止。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遲誤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十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人時效 行政機關(如主管機關對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五年 人民(對機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十年 時效完成,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僅生抗辯權(與民法不同)。 時效因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自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重行起算,不是自處分作出後起算。 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自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十三、程序費用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延滯者,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證人或鑑定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十四、扣留物之救濟 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者: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機關認有理由應發還或變更扣留,認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對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只有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者,才得單獨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或行政訴訟,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十五、處理期間、行政計畫與陳情 處理期間: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應按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未訂定者為二個月。未能如期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限度內延長,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 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且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機關權限者,確定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陳情: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書面或言詞均可。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住址、同一事由已明確答覆仍一再陳情等情形,得不予處理。 常考陷阱 「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本法」錯;但國稅局、消防機關、公平會、地方政府應適用。 「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不是排除事項;「勒令退學」不是教育內部程序;「考試報名」不是命題評分。 「行政程序法是特別法、基本法」錯,是普通法;立法目的是「確保依法行政」,不是權力分立或制衡。 「委任全部權限」錯,只能一部分;「管轄權由上級機關指定」錯,管轄法定;「當事人請求辨明才調查管轄」錯,依職權調查;「喪失管轄權仍得繼續處理」錯,原則移送。 「受託私人不能視為行政機關」錯;委託私人辦理稱「委託」,不是委任、委辦或承攬。 行政協助「僅能向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請求」「得任選言詞或書面」「不得要求負擔費用」均錯;拒絕協助時請求機關「得異議」正確。 「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機關不得拒絕調查證據」「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均錯。 代理人「五人」「應共同代理」「撤回申請不須特別授權」「本人死亡代理權消滅」均錯。 卷宗「須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攝影」「擬稿應准閱覽」均錯;國防、外交等機密中無保密必要部分仍應准許。 交給來訪親戚、臨時清潔工不是合法補充送達;向外國法人「在外國之代表人」送達錯;留置看「無正當理由拒收」,寄存與黏貼通知書不是留置。 處罰期間「末日至下午五時」錯,至末日二十四時;掛號郵寄以「郵件到達日」「填寫日」為準均錯。 時效「一律五年」「一律十年」「十五年」均錯;「時效完成生抗辯權」錯;「自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錯。若選項題問「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幾年」而複選,五年、十年都要選。 「證人不得請求日費旅費」「鑑定人不得請求報酬」「延滯不論是否顯著都由當事人負擔」均錯。 扣留救濟「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錯,原則須併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異議即停止扣留程序」錯。 記憶口訣 民司監排除,八款看事務;代理三人各單行,撤回特授死仍存;擬稿可拒,秘密可分仍給看;機關五年人民十,處罰始日算一天,掛號申請看郵戳;扣留異議上級決,不服併同實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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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費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之證人,不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B)行政程序之鑑定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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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7 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如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其生效日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