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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除外事項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行政程序除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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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行政程序法第3條的兩個層次:第2項是「特定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程序規定,第3項是「特定事項」不適用程序規定。 熟記第3條第3項八款除外事項,特別是外交國防國安、外國人出入境、公務員人事、考選命題評分及學校教育內部程序,並掌握各款的適用界線。 考試報名不等於命題評分;外國人出入境不等於本國人出境;學校教育內部程序不包括勒令退學處分。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獨立行政機關並非法定的概括除外對象。 連結行政程序法的普通法性質、管轄法定、行政契約、職權調查及閱覽卷宗制度。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普通法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目的,是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 本法是行政程序的普通法。依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因此,遇有特別法律的程序規定,應先適用特別規定;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仍回到本法補充適用。不能因某領域另有法律,就認為該領域全部排除本法。 第3條第2項、第3項的用語都是「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排除的是程序規定,不可擴張成不受依法行政、平等、比例等原則拘束。 二、機關除外與事項除外 第3條第2項規定,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例如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院會、地方法院處理人民旁聽審判,都是從機關除外判斷,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考試院不在這三類機關之中,所以考試院及考選部的行為原則上仍適用本法;只有「考選命題及評分」另依事項除外處理。 獨立行政機關不是法定的除外對象,第3條第3項也沒有「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這一款,不能只因其獨立行使職權,就認定不適用本法。 第3條第3項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有關外交、國防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三、常見除外事項的界線 類型屬於除外不屬於除外(仍應適用) 外交、國防、國安外交部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一般涉外或維持治安措施,例如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命群眾解散,不能直接套用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出入境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國籍變更移民署依法禁止本國人出境 公務員人事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國防部將部隊連級主官調任為內部單位參謀對一般人民所為的行政處分 國家考試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考選部受理人民報名參加考試 私權爭執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僅與人民財產或私人利益有關的一般行政行為 一般行政處分不會因具有裁罰、管制或給付性質而除外。例如警察局對交通違規裁罰、衛生局命業者停止販售並封存過期食品、勞工局發放失業救助金、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廢止土地徵收、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都不在八款之列,仍應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判斷時要以法條列舉的範圍為準,不能憑業務性質自行擴張。 四、教育內部程序與學生權益處分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除外範圍,必須同時符合「為達成教育目的」與「內部程序」。課業指導、成績評量及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屬典型教育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勒令退學處分不屬於此款範圍,因其改變學生身分、對受教權影響重大,具有對外效力,仍應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判斷時應看措施的性質及對學生權益的影響,不能只因由學校作成或名義上為教育目的,就一概認定屬除外事項。 五、行政機關、受託私人與管轄 依第2條,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其行為也應遵循本法。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法定)。權限移轉也須有法規依據: 方式對象 委任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委託私人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六、行政契約、職權調查與閱卷 行政契約是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依其規定)。常見類型包括: 和解契約: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雙務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互負給付義務。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非任何人都可無條件要求。 常考陷阱 「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不適用本法」:錯。八款中沒有這一款,是常見的「非屬排除事項」答案。 「各級民意機關的行政行為應適用本法」:錯。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均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考試院的行為都不適用本法」:錯。只有考選命題及評分除外;受理報名仍應適用。反過來,「命題及評分應適用本法」也是錯的。 「禁止本國人出境屬除外事項」:錯。法條限於「外國人」出、入境。 「勒令退學屬教育內部程序」:錯。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才是。 「警察命集會群眾解散屬國家安全事項」:錯。維持公共秩序不等於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對公務員的人事行政行為應適用本法」:錯。人事調任等屬第7款除外事項。 「裁罰、封存、給付、撤銷登記、廢止徵收等不適用本法」:錯。這些都是一般行政行為,不在列舉範圍。 「受託私人縱於委託範圍內也不能視為行政機關」:錯。於委託範圍內即視為行政機關。 「不適用程序規定,就可不受任何拘束」:錯。排除的只是程序規定,仍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記憶口訣 機關除外:「民、司、監」——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 事項除外:「外國安、外人刑收、私教人考」——依序為外交國防國安、外國人出入境、犯罪偵查、矯正收容、私權爭執裁決、教育內部程序、公務員人事、考選命題評分。 界線記牢:「報名要適用,命評才除外;本國勿套外國,退學勿套內部;獨立機關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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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排除事項? (A)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 (B)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2. 14 下列何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警察局對交通違規裁罰之行為 (B)衛生局命業者停止販售並封存過期食品之行為...
  3. 14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關於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 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下列何者非屬...
  4. 50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明列特定事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下列何種行為即屬該法所定排除之事項? (A)內政部移民...
  5. 16 下列事項,何者不適用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外交部與外國之建交行為 (B)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
  6. 31 下列那一種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院會之舉行 (B)考選部受理人民報名參加考試 (C)地方...
  7. 12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縱使於委託範圍內,亦不能視為行政機關 (B)各級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