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期待可能性原則:國家課予人民義務,須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特殊處境,能合理期待人民遵守;不能期待時,義務應免除、減輕或不予強制實施。 區分「客觀上無法期待」與「義務人主觀上自認不能」;後者不等於欠缺期待可能性。 辨別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不要誤以為所有行政行為一律都須有法律依據。 理解比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信賴保護與正當程序原則的判斷重點,並分清公益原則、行政效能原則等干擾選項。 記住國家以私經濟行政方式活動,仍受憲法基本原則拘束。 核心觀念 一、期待可能性:人民負擔行政義務的界限 期待可能性原則是指: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時,應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的特殊處境,判斷是否能合理期待其遵守。若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該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免除或減輕,或不予強制實施。 這項原則的核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有其界限。國家行為對人民的限制,均應以具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不能只因行政上有需要,就要求人民承擔其處境下無法合理履行的義務。 判斷時,必須同時注意兩個面向: 以客觀情勢為基礎:不能只憑義務人自己的說法或感受,就認定義務不必履行。 參酌個人特殊處境:客觀判斷不代表完全排除個別差異,而是將特殊處境納入合理評價。 例如,因重大災害導致交通全面中斷,人民無法依限到場,與人民單純覺得路途遙遠、不想前往,判斷上並不相同。義務人主觀上不願履行、感到困難或自稱不能,不當然等於欠缺期待可能性。 作答時抓住題幹關鍵字:「客觀情勢」「特殊處境」「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義務免除或減輕」,即可辨識為期待可能性原則。 二、與其他原則的區辨 原則核心內容判斷焦點 期待可能性原則無法合理期待人民遵守時,義務應免除或減輕人民能否被要求履行義務 信賴保護原則保護人民對國家行為正當合理的信賴國家變更行為時,人民既有信賴如何保障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須合乎比例國家採取的手段是否適度 公益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追求公共利益為目的行政目的是否為公益 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應講求效率、經濟與成效行政運作是否有效率 題幹若描述「依義務人處境無法期待遵守,義務應免除或減輕」,與公益、效能或信賴都無關,應選期待可能性原則。 三、依法行政: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權受法律拘束,其中的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不可混為一談。 原則核心要求作答關鍵 法律優位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重點在「不得違法」 法律保留屬於應由法律規範的事項,行政機關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重點在「特定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 國家基於公益擬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仍應以法律為之;公益不能取代法律依據。涉及人民權益得喪變更,應受嚴格依法行政原則的支配。基於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並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但法律保留並不表示行政機關的行為一律須有法律依據。其規範密度應依事項性質、對基本權影響程度及重要性判斷,例如不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的給付或內部事項,要求較寬鬆。看到「一律」「所有」「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的說法,應判斷為錯誤。 四、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須合乎比例 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採取的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合乎比例。《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的三項要求如下: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狹義比例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五、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 明確性原則不禁止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無法將所有生活情況逐一列舉,立法時可以使用具有解釋空間的用語,只要其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要求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授權明確性原則則是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避免行政機關取得無界限的規範權限。 六、信賴保護:保護正當合理的信賴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相信國家行為所形成的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嗣後國家行為的變更而影響其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計的負擔與損失。《行政程序法》第8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判斷時可依序檢查:有無信賴基礎(國家行為)、有無信賴表現(人民基於信賴作出安排)、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不是人民只要聲稱相信就一定受保護,也不是國家行為永遠不得變更,仍須與公益衡量。 七、正當程序與私經濟行政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並非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才有拘束力。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應依事件性質提供適當程序保障,例如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由公正機關審議等。 私經濟行政是國家以私法方式從事活動,例如採購、買賣、租賃。國家即使採用私法形式,仍受憲法基本原則(如平等原則)及基本權保障拘束,不能因其進入市場,就認為可以完全依市場法則行事、不受憲法原則拘束。 常考陷阱 「義務人主觀上之不能,即屬不具備期待可能性」:錯。須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特殊處境判斷,不能只憑義務人主觀感受。 「期待可能性是人民負擔義務的界限」「國家行為對人民之限制均應以此為前提」「不能期待人民遵守時,義務應消除或不予強制實施」:均正確,別誤選為錯誤選項。 題幹描述「無法期待人民遵守,義務應免除或減輕」卻選公益、行政效能或信賴保護:錯。關鍵字指向期待可能性原則。 「法律保留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一律須有法律依據」:錯。「一律」是陷阱;法律保留只適用於應由法律規範的重要事項,不牴觸法律(法律優位)才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 「國家基於公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仍應以法律為之」:正確,公益不能取代法律依據。 「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立法時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錯。重點是可理解、可預見、可受司法審查。 「授權明確性」:正確寫法是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三者缺一不可。 「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涉及權益得喪變更須受嚴格依法行政支配」「正當行政程序具憲法位階」:均正確。 「私經濟行政完全依照市場法則,不受憲法原則之拘束」:錯。私經濟行政仍受憲法基本原則拘束。 記憶口訣 期待看客觀,特殊也要看;主觀說不能,不能直接免。 優位不牴觸,保留非一律;比例適、必、衡,授權目、內、範。 不確定概念可以用,私經濟也要守憲法。 「適、必、衡」指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利益衡量);「目、內、範」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