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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回與和解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9
行政訴訟撤回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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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撤回與和解的界線:撤回須在判決確定前,且不得有礙公益;和解須當事人有處分權、無礙公益,成立後作成和解筆錄。 程序進行規則:職權調查、合意停止、視為撤回(四個月)、反訴與合併辯論,各有法定條件。 情況判決:限於撤銷訴訟,處分雖違法,但因重大公益不予撤銷,主文仍須宣告違法,原告仍得請求賠償。 救濟期間:上訴二十日、抗告十日、再審三十日;再審原則上判決確定逾五年不得提起。 裁判費與執行:裁判費按件徵收,抗告一千元;給付判決才有強制執行必要,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 核心觀念 一、起訴要件與裁判費 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須具備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及各訴訟類型的特別要件。例如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並遵守起訴期間。原則上,原告須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 公益訴訟是例外: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也得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因此公益訴訟無須以原告自己權利受侵害為必要。 提起行政訴訟,得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說「撤銷訴訟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是錯的。 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不是比照刑事訴訟免徵;採按件徵收固定金額,不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也不依原、被告人數計算。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程序進行 職權調查: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 合意停止:當事人雖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不受其拘束,得續行訴訟,例如合意停止有礙公益之維護時。說「法院應受拘束,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是錯的。 交通裁決事件:另有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不能一律套用「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三、訴之撤回與視為撤回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已作成判決或判決書已送達,只要判決尚未確定,仍可撤回;判決確定後即不得撤回。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撤回須得被告同意。 撤回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因此說「撤回須以書面為之」並不正確。 撤回如有礙公益之維護,行政法院應裁定不予准許。此項裁定不得抗告,不能套用一般十日抗告期間。 撤回是原告收回訴訟。發回是上級法院廢棄原裁判後,將案件交回下級法院更為審理。兩者不同,不能說「訴之撤回即為訴之發回」。 視為撤回: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 四、反訴與合併辯論 被告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的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後都不得提起。 反訴有訴訟類型限制: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金錢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則無此限制。 分別提起的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時,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並得合併裁判。減輕法院負擔、避免裁判分歧或當事人同意,都不是法定要件。 五、訴訟上和解 和解須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無礙公益之維護。符合這兩個條件,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行政訴訟可以和解,但不是不論訴訟標的種類都能和解;有礙公益的和解也不得為之。 項目規則 第三人參加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不限於原、被告之間。 成立方式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效力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瑕疵救濟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應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和解成立逾五年者不得請求。 六、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法院衡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後,如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得駁回原告之訴,此即情況判決。 適用範圍:限於撤銷訴訟。 前提:爭訟的處分違法,且依原告聲明判決將使公益受重大損害。 主文: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賠償:原告得請求賠償所受損害,並非不得請求。 沒有「限於無人參加訴訟」的條件。情況判決也不是假處分、假扣押或課予義務判決。 七、判決送達與執行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原告、被告)及獨立參加訴訟之人;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不在應以判決正本送達之列。 形成訴訟與確認訴訟,判決確定即可實現目的;原則上只有給付訴訟的判決才有強制執行必要。撤銷訴訟屬形成訴訟。 行政訴訟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改制前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成立的和解,也得為執行名義。 執行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因此普通法院與行政機關可能成為執行機關;最高行政法院與(不含地方行政訴訟庭的)高等行政法院則不是判決的執行機關。法律中沒有「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這種聲請機關。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執行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 八、上訴、抗告與再審 救濟方式對象期間程序重點 上訴未確定的判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向原審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審原則上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法律有例外。 抗告未確定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 再審之訴確定終局判決三十日不變期間;判決確定逾五年原則不得提起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 對未確定裁定不服的救濟稱為抗告。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的裁定,則得依規定抗告。 再審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五年限制僅有少數法定例外,「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不屬於例外。 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如法院誤為告知得上訴,當事人不得據以提起上訴。不會因信賴保護而取得上訴權,也不以法院通知更正為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法,除廢棄發回外,於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得自為判決。 常考陷阱 「撤回至遲應於判決作成前、判決書送達前或言詞辯論前」:錯,標準是判決確定前。「判決確定後亦得撤回」也錯。 「撤回須以書面為之」:錯,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不准撤回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錯,此裁定不得抗告。 「兩造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一、二或三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正確答案是四個月。 「不論訴訟標的種類,都得隨時和解」「有礙公益仍得和解」「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均錯。 「和解成立逾五年仍得請求繼續審判」:錯,逾五年不得請求。 「情況判決限於無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得請求賠償」:均錯。情況判決限撤銷訴訟、處分違法、為維護重大公益,主文須諭知違法。 「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依標的金額比例徵收」:均錯,裁判費按件徵收;抗告徵收一千元。 「撤銷訴訟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錯。「公益訴訟須以自己權利受侵害為必要」也錯。 「撤銷訴訟可提反訴」「上訴審或辯論終結後可提反訴」:均錯。 「為減輕法院負擔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合併辯論」:錯,要件是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強制執行」:錯,應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 「抗告期間二十日」:錯,抗告為十日,二十日是上訴期間。 「再審二十日內提起」「逾三年不得提起」「專屬上訴法院管轄」:均錯。再審為三十日、五年、原行政法院管轄;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法院錯誤告知得上訴,當事人可據以上訴」:錯。 「判決正本應送達輔助參加人」:錯,送達對象是當事人及獨立參加人。 「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應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合意停止後法院絕不得續行」「上訴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只能廢棄發回」:均錯。 記憶口訣 「上二十、抗十、再三十,再審五年封頂;兩造不到,四月撤。」 撤回記「確定前、礙公益不准、不准不得抗告」。 和解記「有處分權、無礙公益、第三人可參加、成立作筆錄」。 情況判決記「撤銷訴訟、處分違法、公益重大、主文宣違、損害可賠」。 反訴記「一審辯論終結前,撤銷、課予義務不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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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關於行政訴訟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於判決確定後,亦得撤回訴訟 (B)若原告撤回訴訟有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
  2. 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判決確定前(B)判決書送達前 (C)法院作成判決以前(D)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以
  3. 11 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判決確定前(B)判決書送達前 (C)法院作成判決以前(D)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以前
  4. 23關於行政訴訟中之和解制度,下列何者錯誤?(A)不論行政訴訟之標的種類為何,行政法院都得隨時進行和解(B)第三人於行政法院許可...
  5. 15 關於行政訴訟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即使和解有礙公益之維護,仍得為之 (B)行政訴訟之和解僅限原、被告間,第三人...
  6. 25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 (B)訴之撤回即為訴之發回 (C)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
  7. 2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B)債權...
  8. 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限於撤銷訴訟 (B)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C)限於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