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訴訟停止與承受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9
訴訟停止與承受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三種訴訟停止,並掌握當事人死亡、訴訟代理權與承受訴訟的關係。 理解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不當然更換當事人,原程序也不因此無效。 掌握訴訟代理(律師、特別委任、各自單獨代理、審級委任)與其他訴訟關係人、法院人員。 熟悉期日不到場的效果、準備程序的任務、審判長訴訟指揮與闡明義務。 辨識給付、確認、形成之訴,審級與管轄規則,以及捨棄認諾判決、判決更正、書記官及司法事務官處分與回復原狀。 核心觀念 一、訴訟停止與承受 類型原因及效果 當然停止法定事由發生即停止,不必等待法院裁定。例如當事人死亡、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以及法人因合併而消滅。 裁定停止須由法院裁定。例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合意停止當事人以合意停止,並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當事人死亡,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前,程序當然停止;有訴訟代理人時,上述當然停止規定原則上不適用,法院仍得斟酌情形裁定停止。因此,不能看到死亡就認定法院必須簽結,也不能把依法當然停止寫成必須由法院裁定才停止。 訴訟代理人死亡,本身不是當然停止事由。反之,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依法應承受之人聲明,他造當事人也得聲明承受;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承受的對象是法院,不是司法事務官。 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期間,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這是當然、裁定停止的效果,合意停止則特別保留不變期間照常進行。合意停止後,當事人自陳明時起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者,以一次為限。 被告死亡須先辨識程序:民事訴訟原則上由繼承人等承受訴訟;刑事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不是免訴判決,也不是繼續審理有無犯罪。 二、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本文採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例如原告起訴後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原告雖已非債權人,仍為適格當事人,可續行訴訟;確定判決效力原則上亦及於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不因訴訟標的是債權而只及於當事人。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是權利而非義務;僅他造不同意時,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未承當或未告知訴訟,原程序並不因此無效,也沒有「應於言詞辯論開始前聲請」否則無效的限制。當事人未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前提。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為要件,單純債權請求不適用。聲請人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不足時,法院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但完全未釋明,不能僅以供擔保代替。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這是禁止重複起訴,沒有「被告書面同意」「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涉及公益」等例外。選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三、訴訟代理與其他關係人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無須兩造書面合意。上訴第三審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委任原則上以每一審級為範圍,各審級應另行委任。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此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普通委任不能代為和解。當事人對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僅通知法院不足。 民事訴訟法設有參加人、輔佐人及特別代理人等制度;輔佐人經法院許可,偕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與代理人不同。法院相關人員包含通譯、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辯護人」屬刑事訴訟制度,「佐理員」不是民事訴訟法所設的名稱。一般民事訴訟言詞辯論,到場的是原告、被告及其律師等,檢察官不會到場。 四、期日、準備程序與訴訟指揮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不是法官就位、報到或點呼當事人。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非不到場即當然敗訴。兩造無正當理由均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續行後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亦視為撤回。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主要任務,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法院並得於準備程序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一造不到場,得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但不能在準備程序作成一造辯論判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法定例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 審判長定期日、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負闡明義務: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對不明瞭或不完足的陳述令其敘明或補充;不能由法院逕代當事人補充事實,也應注意當事人明顯忽略的法律觀點,令其為適當完全之辯論。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亦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提出違法異議,由法院裁定,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五、訴訟類型、審級與管轄 類型判斷關鍵 給付之訴請求被告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例如給付貨款、拆屋還地、禁止排放污水;請求將來給付,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確認之訴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確認基礎事實存否,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形成之訴以判決直接變動法律關係,例如訴請離婚、承租人依法請求判決減少租金。 通常程序中,對第一審尚未確定的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第二審;中間判決不得單獨上訴。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均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不是高等法院。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並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能合意定第二審;因侵權行為涉訟,得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但不是唯一管轄法院。法院認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六、判決、處分與期間救濟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原告捨棄,判原告本案敗訴;被告認諾,判被告敗訴。捨棄不同於撤回起訴,法院也不必再審酌請求有無理由。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判決書之「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關係人得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不以法院核定為必要;當事人對其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等不變期間,應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遲誤之訴訟行為;不是聲請延長期間或再審。 常考陷阱 「訴訟代理人死亡為當然停止」錯:當然停止看當事人本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法人合併消滅。 「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即當然停止」錯:這是法院得裁定停止,不是當然停止,更不是曉諭合意停止或命供擔保。 「當事人死亡,法院應簽結」「喪失訴訟能力應裁定停止」錯:依法當然停止,待承受訴訟;承受向法院聲明。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錯: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 「合意停止,不變期間停止進行、更始起算」錯:那是當然、裁定停止的效果;合意停止不影響不變期間。 「合意停止由一造陳明」「四個月不續行裁定駁回」錯:應由兩造陳明;四個月不續行是視為撤回;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 「兩造不到視為和解、法院判原告敗訴或一造辯論判決」錯:兩造遲誤是視為合意停止;一造不到才可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準備程序一造不到即一造辯論判決」「準備程序不得整理爭點」錯: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可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債權讓與後原告不適格」「第三人必須承當」「未承當程序無效」錯:當事人恆定,承當是「得」而非義務。 「法院須待當事人聲請才通知第三人」錯:當事人未告知時,法院知悉即應以書面通知。 「債權請求可聲請訴訟繫屬登記」錯:限於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者。 「經被告同意或標的金額高可重複起訴」錯:禁止重複起訴沒有這些例外。 「代理人二人以上不得單獨代理」「普通委任即可和解」「委任終止通知法院即生效」「代理人以律師為限或須兩造合意」錯:各得單獨代理;和解須特別委任;終止須通知他造;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即可。 「陪席法官不得發問」「法院僅有闡明權而無闡明義務」「法院可直接補充當事人陳述」錯: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可發問;法院負闡明義務,應令當事人自行補充。 「對陪席法官發問之異議由審判長裁定」錯:由法院裁定。 「司法事務官處分須經法院核定才有效」錯: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確認利益看被告的經濟上利益」錯:看原告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證書真偽可為確認對象。 「訴請離婚是給付之訴」錯:離婚、請求減少租金是形成之訴;禁止排污、拆屋還地是給付之訴。 「簡易第一審上訴高等法院」「可合意定第二審管轄」「被告可聲請移送」錯: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合意限第一審;移送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判決誤寫應廢棄或以判決補充」錯: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辯護人」「佐理員」「檢察官到場」都不是民事訴訟的制度或常態。 記憶口訣 「本人死亡當然停,代理人死不算停;有代理人可裁停,刑案牽涉也裁停。」 「合停兩造陳明,不變期間照走;四月不續視撤回,再停只有一次。」 「讓與人恆定,承當是得非應;法院知悉要書面通知。」 「誤寫用裁定,捨棄判敗訴;遲誤不變期,回復找原審。」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4 下列何者非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A)當事人死亡 (B)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 (C)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死亡 (D)當事人喪失...
  2. 複選題44 法官審理案件時,若被告死亡,法官應如何處理? (A)繼續查明真相,確認被告是否犯罪(B)通知被告之繼承人來承受訴訟 (...
  3.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依職權將該訴訟程序簽結 (B)當事人喪失訴...
  4. 33.下列何者並非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當事人死亡 (B)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C)法人因合併而消滅 (D)訴訟中...
  5. 39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變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B)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
  6. 29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B)法院應直接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
  7. 1 訴訟進行中,如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其效果如何? (A)如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B)如一造於準備期日不...
  8. 26關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