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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解成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
訴訟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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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訴訟上和解的時機: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也可以試行和解。 區分代理人與本人到場:即使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仍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第三人參加和解:經法院許可即可參加,法律沒有「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的限制。 掌握成立方式與效果:和解成立應作成和解筆錄,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不必再作本案勝敗判決。 分清瑕疵救濟: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期間準用再審規定(原則30日);法院調解則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核心觀念 一、訴訟上和解的意義與試行時機 訴訟上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於法院面前就得處分的爭議互相讓步達成合意,以終結全部或一部訴訟。財產權爭議是常見的和解對象,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身分關係或依法不得任意處分的事項,都能自由和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因此,不限於起訴之初、準備程序或證據調查之前;只要訴訟仍在進行,法院都可以促成當事人協議解決。 「得隨時試行」表示法院可以促成和解,並不表示法院可以強迫當事人接受和解。和解仍須建立在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 二、本人到場、訴訟代理與第三人參加 依民事訴訟法第378條,法院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條並未以「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為前提,所以即使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仍可命本人到場,以直接了解本人意願、促成協議。 另須區分「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與「授權代理人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訴訟代理人為和解,須受特別委任;不能只憑一般訴訟代理權,就認為代理人當然可以代為和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法律並未要求當事人與第三人都必須先委任訴訟代理人。這項制度讓與爭議相關的第三人一併納入協議,擴大一次解決紛爭的範圍。 三、和解成立應作成筆錄,無須再作本案勝敗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就要作成筆錄,不能以當事人口頭同意或案情簡單為由省略。 因此,財產訴訟事件中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時,法院的處理方式是令書記官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後,該部分訴訟即因和解而終結,法院無須再判原告或被告敗訴,也無須為作成判決而依職權認定待證事實的真偽。若只是部分和解,未和解的部分仍應繼續審理。 四、和解的效力與執行名義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效力於和解成立時即發生,不必另行作成判決,也不是經過某個救濟期間後才發生。 訴訟上成立的和解屬於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但實際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和解內容有具體、適於執行的給付義務,例如給付一定金額、交付物品。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另特別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這兩種情形超出原本訴訟標的或原訴訟當事人,所以法律特別明文賦予執行力。考題若把這兩種情形改寫成「確認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就是錯誤敘述。 情形判斷重點 和解內容約定一方給付一定金額、交付物品或履行特定義務有具體給付內容,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法律明文規定得為執行名義。 僅確認某項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沒有命他方履行的給付內容,不能據此要求強制執行。 五、和解無效或得撤銷時的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這是讓原已終結的訴訟程序回復進行,應向原法院提出,不是向上級法院提出,也不是提起上訴。 請求繼續審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的再審規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知悉原因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因此「和解成立後60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在期間與法院上都是錯的。 另外,和解在成立時就已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並不是「逾期未請求繼續審判,和解才生確定判決效力」。單純事後反悔,也不構成請求繼續審判的理由。 六、法院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的比較 法院調解是依法定調解程序促成當事人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對部分事件設有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規定,但不能擴張成所有民事事件一律必須先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應作成調解筆錄,不能將其當作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勸告。 比較事項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 程序背景在訴訟程序中成立。在法院調解程序中成立。 成立紀錄作成和解筆錄。作成調解筆錄。 成立效力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常考陷阱 「只能在特定訴訟階段試行和解」:錯。法條關鍵是「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看到「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的選項即為正確。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錯。法院試行和解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與是否委任代理人無關。 「第三人參加和解,以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為限」:錯。只要經法院許可即可參加,沒有委任代理人的限制。 「兩造和解後,法院應為原告或被告敗訴判決」或「應依職權認定待證事實真偽」:錯。和解成立應令書記官作成和解筆錄,訴訟因和解終結。 「和解成立一律須作成和解筆錄」:正確。作成和解筆錄是法定要求,不可省略。 「確認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錯。法律明定得為執行名義的是「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 「和解成立後60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法院請求繼續審判」:錯。應向原法院請求,期間準用再審規定為30日。 「未請求繼續審判,和解即生確定判決之效力」:錯。和解成立時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是以未救濟為條件。 記憶口訣 「隨時和、本人到、第三人准;成立錄、同確判。」法院可隨時試行和解,可命本人到場;第三人經許可得參加;成立應作和解筆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未聲明、第三人,和解可執行。」法律明定得為執行名義的是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不是「確認和解成立」。 「和解續審回原院,三十不是六十;調解另訴。」和解有瑕疵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期間30日;調解有瑕疵則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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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
  2.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
  3. 15 有關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
  4. 36 於財產訴訟事件,兩造當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決 (B)應為被告本案敗訴之判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