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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出與誤投移送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6
訴願提出與誤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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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的主體、標的(行政處分與怠為處分),並區分訴願、請願、申覆及法律另定的特別救濟程序。 分清「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與「由訴願管轄機關決定」,熟記誤投的移送期限(十日內)、移送對象(原處分機關)與效果。 依原處分機關的層級,以及委任、委託、委辦關係,找出正確的訴願管轄機關。 辨別不受理、無理由駁回、有理由撤銷或變更,以及撤回訴願的時點與效果。 理解訴願書應記載事項、代理人與參加、書面審理原則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決議。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目的、主體與標的 訴願是透過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來保障人民權益的救濟制度,同時確保行政的合法與妥當。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單純不滿政策,或只有事實上、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並不足夠。 訴願主體不限於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其他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起訴願。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因此「只有人民才能提起訴願」是錯誤的說法。 「誰可以提起訴願」與「訴願能力」是兩回事。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願能力;無訴願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訴願的典型標的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例如罰鍰、駁回土地登記申請、駁回復查決定、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的核定。此外,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也得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下列不是訴願標的:行政規則、行政契約、機關公布疫情確診人數等單純事實資訊、稅捐機關實地查核等事實行為、聘僱臨時人員所生的薪資給付爭議(契約爭議),以及警員執勤駕車撞傷人民(屬國家賠償問題)。 二、特別救濟程序、請願與後續救濟 法律另有特別救濟程序時,應依其規定。例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而不是訴願。教師、納稅人、土地登記申請人受行政處分,則仍可依法提起訴願。 有些程序的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時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公務人員復審決定、教師再申訴決定、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則不屬之,其性質相當於終審的懲戒裁判,不得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請願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的維護,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意見;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的事項,不得以請願代替。同樣地,向原處分機關「申覆」也不是法定的訴願途徑。 不服行政處分,原則上不能跳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不服訴願決定,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現行制度已無「再訴願」。 三、提起方式、期間與誤投移送 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期間是否遵守,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不依訴願人請求撤銷或變更者,應附具答辯書及相關文件,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原處分機關是程序的入口,並不是作成訴願決定的機關(除非原處分機關本身就是法定管轄機關,例如行政院、總統府)。訴願人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也是合法的,管轄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 誤向原處分機關及訴願管轄機關以外的機關提起訴願,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收受的無管轄權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訴願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計算例:處分於八月三十一日送達,自九月一日起算三十日,末日為九月三十日。 四、訴願管轄的判斷 基本原則: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已是最高層級者,向原機關提起。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縣、市政府 直轄市的區公所、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如環保局、戶政事務所)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如中央銀行、內政部)主管院(如行政院) 行政院等中央各院原院 總統府總統府 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的行政處分司法院 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機關共為的處分共同之上級機關 直轄市的區公所,以及戶政事務所這類「所屬各級機關」,即使行政上歸民政局督導,訴願仍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而不是向民政局或內政部提起。 地方政府本身作成的處分,要看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例如臺南市政府的建築管理處分,向內政部提起;屏東縣政府對公司的勞動裁罰,向勞動部提起;縣政府的居家檢疫處分,向衛生主管部會提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不是訴願管轄機關。國立大學否准教師升等屬行政處分,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權限移轉類型處分視為誰的處分訴願管轄 委任: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受委任機關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託: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辦理受託事件委託機關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件受委辦機關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以上均比照一般管轄規則決定,「或」不是任選。委託時,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因此依委託機關的層級判斷:例如農業部委託勞工保險局、內政部委託考選部作成處分,委託機關都是部,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而不是受託機關的上級(勞動部、考試院)。 五、訴願書與程序參與 訴願以書面要式為原則。訴願書應記載: 訴願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人或團體則記載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的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受理訴願的機關、證據、年月日,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性別不是法定記載事項。法人代表人須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但不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這一點與訴願人、代理人不同。 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訴願行為的權限,但撤回訴願須有特別委任。輔佐人須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偕同到場協助陳述,不等於代理人。 二人以上得就同一原因事實共同提起訴願。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的人,須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才得為訴願人的利益參加訴願。 六、審理、決定與撤回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進行言詞辯論。 訴願審議委員會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後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決議應經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決定方式分三種: 不受理(程序問題):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非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等。 駁回:訴願無理由。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處分違法或不當,是實體審查後應予撤銷的理由,不是不受理的事由。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訴願;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訴願。撤回使程序終結,不必再作不受理決定;撤回後又重行提起同一訴願,才應為不受理決定。是否提起、請求範圍與是否撤回,都由訴願人決定,這是處分權主義的表現。 常考陷阱 「訴願人僅得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正確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直接向管轄機關提起也合法;原處分機關原則上只負責收件與重新審查。 「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也可以提起。 「向原處分機關申覆」「向上級機關請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不服行政處分的正確途徑是填寫訴願書,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誤投期限寫成五日、十五日、二十日,或移送法院、管轄機關:正確是十日內移送原處分機關,並以誤投機關收受之日為提起日。 「不服訴願決定可再訴願或再審」:應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員受人事處分可訴願」:應走復審。「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錯誤。 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市環保局寫成「民政局」「內政部」「環保署」: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鄉、鎮公所向縣政府提起。 中央銀行、各部會寫成「財政部」「總統府」「本機關訴願委員會」:應向行政院提起;行政院、總統府則向原機關提起。 委辦寫成「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應為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委託看「受託機關或其上級」:應以原委託機關的層級判斷。 「處分不合法、不當,應不受理」:這是實體有理由而應撤銷的問題。 「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撤回本身即終結程序,重行提起才不受理。 訴願書應記載「性別」「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都不是法定記載事項。 期間計算寫成「九月二十九日前」:從送達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八月三十一日送達則末日為九月三十日。 記憶口訣 「三十日、經原處分;誤投十日送原處分。」 「鄉鎮找縣府,市屬找市府;地方政府找部會,部會找院,院府找自己。」 「委任看受任,委託看原委,委辦看受辦;撤回即終結,重提才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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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有關訴願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藉以保障人權 (B)訴願提起...
  2. 24 人民甲因違反行政義務遭 A 機關處以巨額罰鍰,甲對於認定其違反行政義務之處分不服,並主張罰鍰過重,請問對該處分不服應如...
  3. 24 人民甲因違反行政義務遭 A 機關處以巨額罰鍰,甲對於認定其違反行政義務之處分不服,並主張罰鍰過 重,請問對該處分...
  4. 12 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何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A)行政法院 (B)原處分機關 (C)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
  5. 無訴願管轄權之機關,至遲應於收受訴願後多久將訴願事件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 (A)5日內(B)10日內(C)15日內(D)20日內
  6. 8 無訴願管轄權之機關,至遲應於收受訴願後多久將訴願事件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 (A)5日內(B)10日內(C)15日內(D)20日內
  7. 24 提起訴願以要式為原則,下列何者非訴願書應記載之項目? (A)訴願人之性別 (B)訴願請求事項 (C)原處分機關...
  8. 17 依訴願法第 56條規定,訴願書絕對應記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訴願人之身份證明檔案字號 (B)訴願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