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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想防衛與可罰違法性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5
誤想防衛與可罰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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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清犯罪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結果同樣是「不罰」,理由可能是阻卻違法,也可能是阻卻罪責,兩者不能混用。 熟記刑法明定的四種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屬超法規事由;欠缺期待可能性屬罪責問題。 分辨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誤想防衛。關鍵在於客觀上是否真的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誤想防衛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通常論過失犯。 辨識客體錯誤(認錯)與打擊錯誤(打偏),並判斷錯認的客體是否等價。 區分責任能力欠缺(不罰)、責任能力降低(得減輕)與其他減刑規定,避免把「得減輕其刑」當成阻卻違法。 核心觀念 一、犯罪三階層與可罰的違法性 犯罪成立依序審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不一定違法;行為該當且違法,也不一定有罪責。因此阻卻違法事由不等於阻卻罪責事由。 阻卻違法:法秩序容許這個行為,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 阻卻罪責(阻卻責任):行為仍然違法,但無法非難行為人。例如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欠缺期待可能性:屬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可罰的違法性是指:行為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但侵害法益的程度極為輕微,不值得動用刑罰,因此不予處罰。例如未經同意摘下他人花園的一朵花,實務認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是欠缺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是不符罪責原則、信賴原則或罪刑法定原則。但這不代表凡是低價財物都可以任意取走。 二、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類型規定與判斷重點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所以不是「凡是依上級命令的任何職務行為」都不罰。依法逮捕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例如醫師為割盲腸而開刀。法條用語是「業務上」,不是「義務上」。 正當防衛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他人也可以,例如制伏持刀追砍路人的人。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所列法益不包括隱私。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避免自己危難時不適用本條。 緊急避難的常見例子有:火場無路可逃而打破鄰居窗戶、火災時直接取用鄰居的滅火器、為避免自己或家人感染嚴重法定傳染病而強制病患戴上隔離裝備。這些都可主張緊急避難而不罰。相對地,奉上級長官命令將已逮捕的逃犯立即槍決,屬明知違法的命令,不能阻卻違法。 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學理與實務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稱為超法規(又稱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主要有被害人承諾與義務衝突。 被害人承諾(同意):須由有處分權的人,就其可處分的法益(例如身體)作出有效承諾,且行為不超過承諾範圍。得被害人承諾所為的普通傷害,可以阻卻違法而不罰。生命法益不能任意處分,因此受囑託殺人、加工自殺不因同意而阻卻違法;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同樣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義務衝突:數個法律義務無法同時履行時,履行其中較高或同等價值的義務,可阻卻違法。 四、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誤想防衛 類型客觀情況法律效果 正當防衛確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在必要限度內阻卻違法,不罰 防衛過當確有現在不法侵害,但防衛超過必要程度仍違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誤想防衛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而反擊不成立正當防衛;排除故意罪責,論過失犯(例如過失傷害罪) 誤想防衛是指誤以為他人正要實施不法侵害而加以反擊。常見情境包括:把拍戲的演員、銀行防搶演練的參與者誤認為搶匪而撲倒制服;誤以為情侶間的肢體接觸是性騷擾而動手打人。 這類情形在錯誤理論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行為人誤認了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行為人主觀上有防衛意思,所以問題不在欠缺防衛意識,也不是防衛過當或濫用防衛權。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是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 通說與實務採限制責任說,認為行為人並無故意犯罪的心態,因此不論故意犯;若其誤認出於過失,且該罪有處罰過失的規定,則成立過失犯。例如誤打他人致傷,成立過失傷害罪。誤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也不是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 五、構成要件錯誤: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類型辨識方式效果 等價客體錯誤攻擊的就是眼前選定的對象,只是認錯身分,且客體在構成要件上同價值(人認成另一人、甲的財物認成乙的財物)不影響故意。例如誤認丙為乙而殺死丙,成立對丙的殺人既遂罪;誤認乙的財物為丙的財物而竊取,仍成立竊盜 不等價客體錯誤把人誤認成動物而攻擊,例如人當成野兔或猛犬而射擊仍屬客體錯誤。對人欠缺殺人或傷害故意,視情形論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 打擊錯誤又稱打擊失誤、方法錯誤、行為錯誤。對象沒有認錯,但因攻擊偏差打中另一個客體,例如朝A丟石頭卻打中旁邊的B依具體符合說:對原目標論故意未遂,對實際被害人論過失犯 複合案例:甲想殺乙,把丙誤認為乙而對丙開槍,卻擊中路人丁。對丙開槍是客體錯誤,打中丁是打擊錯誤,兩段要分開判斷。甲從未對乙開槍,所以不能說「甲對乙開槍成立打擊錯誤」。 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之物:竊盜罪要求行為人認識所取的是「他人之動產」。若把他人的書包誤認為自己的而帶走,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沒有認識,欠缺竊盜故意,因此不成立竊盜罪。該書包客觀上仍是他人之物,至於取走時是否公然,也與是否成立竊盜無關。 其他錯誤類型的區別: 禁止錯誤: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知道行為違法,屬於罪責層次的問題。 包攝錯誤:行為人對構成要件要素的法律意義解釋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故意。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發生的過程與行為人的想像不同。 以上三種都不是「認錯客體」或「打偏」。 六、責任能力與減刑規定 年齡(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性質屬阻卻責任。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十九歲之人沒有年齡減刑。 精神狀態(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阻卻責任)。上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條文並沒有「免除其刑」的效果。 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精神狀態者,不適用前述不罰或減輕的規定。原因自由行為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瘖啞人(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是減刑規定,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自首: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常考陷阱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者,不罰」:錯。過當仍屬違法,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避難過當屬阻卻違法事由」也是錯的。 「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明知命令違法者亦同(不罰)」:錯。明知違法者不在此限。奉命槍決已逮捕的逃犯,不能阻卻違法。 「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錯,兩者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題目問「超法律/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時,答被害人承諾或義務衝突,不要選無期待可能性。 「義務上之正當行為」:錯。法條是「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為避免他人隱私之緊急危難」:錯。緊急避難只保護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阻卻違法事由等同於阻卻罪責事由」:錯。未滿十四歲、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違法屬阻卻責任;原因自由行為、瘖啞人行為都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精神障礙者免除其刑」:錯。不能辨識者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19歲之人得減輕其刑」:錯。年齡減刑只適用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滿八十歲之人。 誤想防衛選「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避難過當」「防衛過當」:皆錯。答案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是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不是欠缺防衛意識;法律效果是成立過失傷害罪,不是不罰,也不是故意傷害罪。 「認錯人就是打擊錯誤」:錯。打中自己選定的人只是認錯身分,屬客體錯誤;人與人等價,論殺人既遂,不是過失致死或殺人未遂,也不是「不等價的客體錯誤」或「禁止錯誤」「不能未遂」。 把人當成野兔、猛犬而射擊:屬客體錯誤(不等價),不是打擊錯誤、方法錯誤或行為錯誤。 誤取他人書包以為是自己的:不成立竊盜的理由是欠缺竊盜故意,不是「該物並非他人之動產」。 摘一朵花不成立犯罪:理由是欠缺實質違法性(不具可罰之違法性),不是罪責原則或罪刑法定原則。 記憶口訣 「令、業、防、避」是法定;「承諾、衝突」超法規;無期待可能是罪責。 過當不是不罰,是得減免;明知違法命令不能免。 認錯是客體,打偏是打擊;真侵害才是防衛,假侵害是誤想,論過失。 未十四不罰;十四未十八、滿八十得減;瘖啞得減;心智不能辨識不罰、顯著減低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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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 甲至銀行提款,適該銀行進行防搶演練,甲將參與演練之乙誤認為搶匪,於是當場把乙摔倒並制服於地, 過程中乙受有手腳擦傷,...
  2. 41 甲因拍戲,持道具開山刀對演員乙強搶財物,路人丙誤以為甲對乙進行強盜行為,將甲制服在地。此種情形屬下列何種錯誤? (A)打...
  3. 45 甲誤把正在拍攝警匪片的演員 A 當作白晝行搶的歹徒,而將其撲倒制服致 A 受傷,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為下列何者? (A...
  4. 34.誤以為他人正要實施不法侵害,而反擊,稱為:(A)防衛過當 (B)誤想防衛 (C)防衛濫用 (D)正當防衛
  5. 26 甲在捷運車上,眼見一名男子撫摸女子臀部,女子表情不悅,狀似不敢聲張。甲以為女子遭到侵害,趨前賞給男子一記耳光,男子臉...
  6. 45 因為行為人侵害法益之程度頗為輕微,以致於不予處罰之概念,係指下列何者? (A)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欠缺期...
  7. 39 甲在未得乙同意下,摘下乙家花園內之一朵花,甲所為不成立犯罪,依實務見解,所採用之理由為何? (A)不符合罪責原則 (B)不符...
  8. 43 甲欲殺乙,誤認丙為乙而殺之,丙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等情形,學理上稱之為打擊錯誤 (B)甲對丙的死亡結果僅成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