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至14條:處罰故意是原則,過失須有特別規定才罰;分清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過失犯的成立須檢查:法律有處罰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發生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與歸責關係。 區分故意傷害、過失傷害及傷害致重傷等加重結果犯,不能只看結果嚴重程度判斷。 教唆與幫助都以故意為基礎,並須掌握正犯至少著手實行的共犯從屬性;過失犯不成立共犯。 理解「業務」的定義,並知道現行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傷害的加重規定。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2條:故意是原則,過失是例外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刑法原則上處罰故意,例外處罰過失。沒有故意,不代表必然有過失;即使有過失,也須確認法律有沒有處罰該種過失行為。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有處罰規定;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便利脫逃,也有處罰過失的規定。竊盜、侵占、普通毀損、偽證、賭博及內亂,則沒有過失犯的處罰規定。 不慎撞壞車輛、砸壞電腦或撞死他人寵物,不成立「過失毀損罪」,刑法上不罰,只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民事的侵權行為不是犯罪,刑法上沒有「侵權行為罪」。若是故意撞毀他人車輛,才可能成立毀損罪。 過失犯依各該處罰過失的條文論罪科刑,法定刑通常比故意犯輕,但不是「依故意犯之刑減輕」。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過失犯必須發生結果才成立。 二、刑法第13、14條:四種心理狀態 類型法條用語判斷關鍵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對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知道,而且要它發生。 間接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可能發生,發生也無所謂;又稱未必故意。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應該想到、也能想到,卻沒想到。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想到風險,卻相信不會發生。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預見可能發生」,差別在對結果的態度:「撞到也沒關係」是容任結果,屬間接故意;「確信能閃過、不會發生」是有認識過失。兩者一屬故意、一屬過失,罪質不同,不能說相當。 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才分為有認識與無認識。故意必以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為前提,所以沒有「無認識之故意」的分類。 為射殺特定對象,預見可能射中旁人仍執意開槍,對旁人的死亡具間接故意,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相反地,為逃離爭執現場急踩油門,操作失誤撞死人,若欠缺殺人、傷害故意,成立過失致死,不能只因死亡結果就認定殺人。 分則以「明知」為要件的犯罪,限於直接故意才成立,間接故意不足,例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過失,以及法條特別要求的「意圖」(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般的犯罪動機不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最多在量刑時審酌,勿與意圖混淆。 三、過失犯的成立與注意義務 法律有處罰規定:先確認有無該種過失犯罪。 應注意:客觀上存在避免危險或結果的注意義務。 能注意而不注意:依行為人的能力及具體情境,能履行義務卻未履行。 發生法定結果:例如他人受傷或死亡。 結果可歸責:欠缺注意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結果屬於注意義務所要防止的風險實現。 注意義務的來源包括法令規則、業界成規、契約,以及具體生活關係中的合理要求(如先前的危險行為)。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不是注意義務的來源。 店員拖地後未警示地面濕滑,致顧客跌傷;遛狗疏未注意讓狼犬掙脫咬傷路人;養蜂自認蜜蜂不會傷人,卻使路人遭叮傷,都成立過失傷害罪。動物造成的傷害,不會切斷飼主的過失責任,也不能以「動物本能」主張無罪。 「事發猝不及防」不是過失的成立要件;「明知結果會發生」或「發生不違背本意」則是故意的內容。雙方都有過失時,刑法上也沒有過失相抵,各自仍須就可歸責的結果負責。 四、加重結果犯: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結果能預見 依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加重其刑者,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加重規定。典型結構是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沒有故意但能預見(具過失)。 例如逮捕現行犯後將其毒打,致其失明無法治癒:對毆打有傷害故意,對重傷結果無故意但可預見,成立傷害致重傷罪。若原本就有使人重傷的故意,才論重傷罪。合法逮捕現行犯不代表可以毒打;對方已被制伏,欠缺現在不法侵害,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五、教唆犯:雙重故意與共犯從屬性 刑法第29條的教唆犯,是使原無犯意的他人產生犯罪決意,進而實行犯罪。教唆者須具有使他人產生犯意的故意,以及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既遂的故意,稱為雙重故意。 依共犯從屬性,被教唆者須因教唆而產生犯意,且至少著手實行故意的不法行為;不以既遂為必要,被教唆者成立殺人未遂,教唆者仍成立教唆殺人(未遂)。下列情形都不成立教唆犯: 教唆信件滅失,對方根本沒收到,未生犯意。 信件滅失,對方是出於自己的決意而犯罪,與教唆無關。 對方在收到信件前已經犯罪完成。 對方原已有確定犯意時,不能再成立同一犯罪的教唆犯,但可能另檢查幫助犯。 教唆是針對特定人使其產生特定犯罪決意;刑法第153條的公然煽惑,是公然煽動不特定或多數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不以他人實際產生犯意或著手犯罪為必要。 六、幫助犯與過失共同參與 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是以物質或精神助力促進他人犯罪,且具有幫助故意:認識他人在犯罪,並有意提供助力。正犯須至少著手實行可罰的故意不法行為;幫助者不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片面幫助可以成立:正犯不知道有人暗中協助,幫助者仍成立幫助犯。中性幫助須具體判斷:一般買賣、運送等日常或職業行為,不會只因客觀上被利用於犯罪就當然成立幫助犯,須審查幫助故意及對犯罪的促進作用。 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因為這些參與形態都以故意為前提。多人共同照顧嬰兒而疏忽致死,應分別檢查每個人的注意義務與因果關係,各自成立過失致死罪。 七、業務過失的「業務」與現行法 「業務」指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不以營利或主要職業為限。偶然代替他人從事其業務,不具業務身分,不構成業務過失,只論普通過失。例如子女偶爾幫擔任保母的母親照顧嬰兒,不因母親以此為業,就使子女成為業務過失行為人。 現行刑法第276條及第284條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業務過失與普通過失一樣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論處,因此「業務過失的刑責重於普通過失」不是現行法。刑法也沒有對「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規定。 常考陷阱 「預見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以過失論」:錯,這是間接故意;「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才以過失論。 「確信其不發生者,非過失」或「以故意論」:錯,這是有認識過失。 「故意分為有認識與無認識」:錯,故意分直接與間接;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罪質相當」:錯,一為故意,一為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即係出於過失」:錯,仍須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過失情節嚴重者與故意犯同視」「重大過失加重處罰」:錯,過失不會因嚴重而變成故意,刑法也無重大過失加重規定。 「過失犯依故意犯之刑減輕」「視情節輕重而定」:錯,過失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不慎撞死寵物、砸壞電腦成立過失毀損罪」:錯,毀損罪不罰過失;也沒有「侵權行為罪」。 「刑法處罰過失未遂」:錯,過失犯沒有未遂。 「雙方都有過失,可過失相抵而不處罰」:錯,刑法無過失相抵。 「動機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錯,故意、過失、意圖才是。 「教唆須等到犯罪既遂」:錯,對方因教唆生犯意而著手、未遂,仍成立教唆犯;但信件未到達、對方自行起意或早已完成犯罪,則不成立。 「一起疏忽就成立過失共同正犯或過失幫助犯」:錯,過失犯不成立共犯,應各自論過失致死、過失傷害。 「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現行法已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此說法錯誤。 記憶口訣 故意原則罰,過失特別罰;明知有意是直接,預見容任是間接;預見確信不發生,有認識過失要記清;應能注意卻未注意,無認識過失來檢驗。 過失三沒有:沒有未遂、沒有相抵、沒有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