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約定利率上限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本金債務與限度內的利息約定仍然有效。 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此處的定金稱為證約定金。以定金擔保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稱為違約定金。 定金的效力先看當事人有無另外約定,再判斷不能履行可歸責於誰。四種結果是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不得請求返還、加倍返還、原額返還。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懲罰性違約金必須另外約定。違約金不是定金。 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懲罰性違約金同樣可以酌減。債務已一部履行時,法院也得減少違約金。約定以金錢以外的給付作為違約責任者,稱為準違約金。 核心觀念 一、約定利率:超過上限,僅超過部分無效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這是法律對契約自由的強制限制,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 例如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百分之十六以內的利息約定仍然有效,本金債務也不因此失效。因此不能把全部利息都刪除,也不能改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新舊法要分清:舊法的最高約定利率是週年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現行法的上限是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約定無效」。作答現行法題目時,數字與法律效果都應採現行規定。 二、定金的性質:依功能辨識類型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的定金具有證明契約成立的作用,稱為證約定金。「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與「視為」不同。 類型主要作用辨識關鍵 證約定金證明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 成約定金以交付定金作為契約成立的要件交付定金後契約才成立,與單純推定不同 立約定金擔保將來訂立契約重點在確保日後會簽訂契約 違約定金擔保契約不履行時的損害賠償「作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 解約定金保留解除契約的權利以拋棄或返還定金換取解約 題目會分別問「法條推定契約成立」的定金,或「擔保不履行」的定金,必須依照敘述的功能判斷。不能一看到「定金」就固定選同一種類型。 三、定金的效力:先看約定,再判斷歸責 依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規則。題目如果有特別約定,應先依約定處理;沒有特別約定,才適用法定效果。 情形定金的法律效果 契約履行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因可歸責於付定金者的事由,致不能履行付定金者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者的事由,致不能履行受定金者應加倍返還所受定金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應返還 加倍返還是總共返還原定金的兩倍。例如受領一萬元定金者,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應返還二萬元。不是只返還一萬元,也不是原額另加兩倍而返還三萬元。同理,受領五千元定金者應返還一萬元。 以買賣特定物為例,判斷方式如下: 買方(付定金者)檢視時不慎摔毀標的物,屬可歸責於付定金者,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賣方(受定金者)交付前不慎摔毀標的物,屬可歸責於受定金者,應加倍返還。 標的物因無名火等原因燒燬,雙方均不可歸責,定金應返還,買方仍可請求返還。 判斷關鍵是不能履行的歸責原因,不能只看物品在誰手中。 四、違約金的類型與請求效果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責任,與定金是不同制度,不會「視為定金」。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類型性質與效果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預先確定損害賠償的總額;契約沒有另外約定時,違約金即屬此種類型 懲罰性違約金目的在制裁違約、強制履行;必須另外約定;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仍得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 同條項另規定,若約定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時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該違約金視為因遲延或不適當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例如工程每逾期一日,按工程費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屬於針對遲延履行的約定。契約沒有另外約定時,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不能僅因逐日計算就認定為懲罰性。 此外,有違約金的約定不當然排除解除權。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解除要件時,仍然可以解除契約。 五、違約金的減少與準違約金 一部履行的減少: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 過高的酌減: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都有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並非不能酌減。 違約金過高的效果是由當事人聲請法院酌減,下列處理方式都不正確: 主張契約無效。 主張違約金約定全部無效,債權人無請求權。 聲請法院撤銷該約定。 自行拒絕給付,或提出窮困抗辯。 準違約金:依民法第253條,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的給付者,準用前三條違約金的規定,通稱準違約金。違約金雖然通常以金錢為標的,當事人仍得約定以金錢以外的給付作為違約責任。此名稱不叫實物違約金、替代違約金或法定違約金。 常考陷阱 「超過最高利率,原本與利息約定都無效」或「全部利息無效」:錯。現行法僅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 「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是舊法用語,現行法是「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是任意法,利率上限可由當事人合意排除」:錯。最高利率限制不得以合意排除。 「超過上限,改按法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錯。最高約定利率與法定利率是不同概念。 「民法第248條的定金是違約定金或立約定金」:錯。推定契約成立的定金是證約定金。以定金擔保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者,才是違約定金。 「受有定金,視為契約成立」:法條用語是「推定」。 「未另有約定,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這是正確敘述,契約履行時,定金依法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受定金者有可歸責事由,只須返還原定金」:錯。應加倍返還,總額為原定金的兩倍。 「標的物因無名火燒燬,不得請求返還定金」:錯。雙方均不可歸責時,定金應返還。 「違約金除另有訂定外視為定金」或「原則上是懲罰性」:錯。應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懲罰性違約金不得酌減」:錯。金額過高時,法院仍得減至相當數額。 「違約金過高,契約或約定無效、得撤銷、可拒絕給付」:錯。正確做法是聲請法院酌減。 「債務已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減少違約金」:正確。 「有違約金約定就不得解除契約」:錯。違約金約定不當然消滅解除權。 「違約金只能以金錢為標的」:錯。以金錢以外的給付為標的者稱為準違約金,準用違約金規定。 記憶口訣 利率:「十六封頂,超額無效。」 定金:「推定成立是證約,擔保違約是違約。」 定金效力:「履行退或抵,付責不得取,受責返兩倍,雙免原額退。」作答時先確認有無特別約定,再判斷歸責原因。 違約金:「未另訂,賠總額;一部履行看利益;過高聲請法院減,懲罰也能減;非錢給付準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