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配偶與血親繼承順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配偶與血親繼承順位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配偶與血親分開判斷: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列入血親繼承的四個順位,而是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 熟記血親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有可繼承之人,後順位原則上不能繼承。 第一順位不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原則上由親等近者優先。 分清代位繼承與配偶應繼分:先確定誰能繼承,再判斷各自取得多少。 胎兒不是一律不能繼承:涉及胎兒利益時,須掌握民法對其權利能力的特別保護。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的判斷:配偶與血親是兩條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一定順序定之。因此,四個順位是血親繼承人的排列,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不能把配偶放進其中,說成配偶與父母同屬第二順位,或配偶必須等到子女不存在時才能繼承。 作答時先找出被繼承人,也就是死亡而留下遺產的人,再以其為中心判斷親屬關係。被繼承人的配偶,與被繼承人子女的配偶,是不同身分;兒媳、女婿不因婚姻關係而成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二、血親繼承的四個順位 順位法定繼承人辨識重點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向下延伸的直系血親。 第二順位父母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父母原則上不能共同繼承。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順位在父母之後,不能越過父母繼承。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不同順位之間,原則上由前順位排除後順位。被繼承人留下可繼承的子女時,其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不會因為也是親屬就一起分配遺產。 順位不等於單純比較親等。父母與子女都是一親等,但子女屬第一順位,父母屬第二順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都是二親等,卻分屬第三、第四順位。考題問繼承先後,應依法律所定的類別與順序判斷。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先辨方向,再看親等 「直系」是指彼此具有直接的世代承接關係;「卑親屬」是指晚輩。因此,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則是旁系血親,不能因其輩分較低,就當成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子女與孫子女雖都屬第一順位,並不表示每個人都能同時繼承。子女健在且有繼承權時,原則上由子女繼承,孫子女不與自己的父或母一同分配。 例如,夫妻育有一子,兒子已婚並育有一女;妻死亡時,由夫(配偶)與兒子繼承。兒媳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孫女則因親等較遠,不能與其父同時繼承。 四、代位繼承:晚輩承接原本應有的份額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判斷死亡先後,是辨識代位繼承的重要步驟。 代位繼承不是所有親屬都可適用:須由符合條件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兒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可由其子女代位;兒子的配偶不能以配偶身分代位。 代位者承接的是被代位者原本應得的份額。例如,被繼承人無配偶,原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則健在的子女取得二分之一;兩名代位的孫子女共同承接另一個二分之一,各得四分之一。不能將三人全部按人頭平均分配。 五、配偶應繼分:依共同繼承的血親類別決定 民法第1144條所定的配偶應繼分如下。應繼分是法定分配比例,與「是否具有繼承人資格」是不同問題。 配偶與何人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有代位繼承時,須依代位規則計算。 第二順位父母遺產的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遺產的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祖父母遺產的三分之二。 無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遺產全部。 例如,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二分之一;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三分之一。不能記成「配偶永遠取得一半」。 六、胎兒的繼承利益受到保護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遺產屬於利益保護事項,所以「胎兒一律不得繼承」是錯誤敘述。 民法第1166條並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重點是保留胎兒應繼分,不能僅因尚未出生,就直接將其排除。 常考陷阱 「配偶與父母的繼承順位相同」:錯。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在血親四順位之內,可與依法取得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 「父母優先於子女」或「兄弟姊妹優先於父母」:錯。正確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子女優先於父母才是正確敘述。 「第一順位是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錯。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典型代表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第一順位就是所有晚輩親屬」:錯。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姪兒姪女屬旁系血親,不在此列。 「第一順位只有子女」:錯。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屬此類,但能否實際繼承,仍須考慮親等近者優先及代位繼承。 「兒子、兒媳、孫女都能一起繼承」:錯。兒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繼承人;兒子有繼承權時,其女兒原則上也不能與他同時繼承。 「子女先死亡,由其配偶代位」:錯。代位者須為該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承接該子女原有的應繼分。 「胎兒一律不得繼承」:錯。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繼承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看。」四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另外判斷。 「近親先,代位接;配偶份額看同列。」第一順位原則上親等近者優先;符合代位要件時,由晚輩承接原有份額;配偶分多少,則看與哪一類血親共同繼承。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6 民法第 1138 條所稱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下列何人屬之? (A)被繼承人之子女 (B)被繼承人之...
  2. 20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育有戊女。乙死亡時,何人得繼承乙之遺產? (A)甲 (B)甲、丙 (C)甲、丙、丁 (D)甲、丙...
  3. 17 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繼承人之配偶之繼承順序同被繼承人之父母 (B)被繼承人之子女之繼承順...
  4. 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繼承人之配偶之繼承順序同被繼承人之父母 (B)被繼承人之子女之繼承順序優先於被繼承...
  5. 28 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外,下列被繼承人之血親親屬,何者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A)父母 (B)兄弟姊妹 (C)祖父母(包括內外祖父...
  6. 32 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為: (A)直系血親卑親屬(B)父母(C)兄弟姊妹(D)祖父母
  7. 32 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為: (A)直系血親卑親屬(B)父母(C)兄弟姊妹(D)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