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配偶與血親分開判斷: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列入血親繼承的四個順位,而是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 熟記血親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有可繼承之人,後順位原則上不能繼承。 第一順位不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原則上由親等近者優先。 分清代位繼承與配偶應繼分:先確定誰能繼承,再判斷各自取得多少。 胎兒不是一律不能繼承:涉及胎兒利益時,須掌握民法對其權利能力的特別保護。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的判斷:配偶與血親是兩條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一定順序定之。因此,四個順位是血親繼承人的排列,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不能把配偶放進其中,說成配偶與父母同屬第二順位,或配偶必須等到子女不存在時才能繼承。 作答時先找出被繼承人,也就是死亡而留下遺產的人,再以其為中心判斷親屬關係。被繼承人的配偶,與被繼承人子女的配偶,是不同身分;兒媳、女婿不因婚姻關係而成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二、血親繼承的四個順位 順位法定繼承人辨識重點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向下延伸的直系血親。 第二順位父母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父母原則上不能共同繼承。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順位在父母之後,不能越過父母繼承。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不同順位之間,原則上由前順位排除後順位。被繼承人留下可繼承的子女時,其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不會因為也是親屬就一起分配遺產。 順位不等於單純比較親等。父母與子女都是一親等,但子女屬第一順位,父母屬第二順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都是二親等,卻分屬第三、第四順位。考題問繼承先後,應依法律所定的類別與順序判斷。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先辨方向,再看親等 「直系」是指彼此具有直接的世代承接關係;「卑親屬」是指晚輩。因此,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則是旁系血親,不能因其輩分較低,就當成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子女與孫子女雖都屬第一順位,並不表示每個人都能同時繼承。子女健在且有繼承權時,原則上由子女繼承,孫子女不與自己的父或母一同分配。 例如,夫妻育有一子,兒子已婚並育有一女;妻死亡時,由夫(配偶)與兒子繼承。兒媳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孫女則因親等較遠,不能與其父同時繼承。 四、代位繼承:晚輩承接原本應有的份額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判斷死亡先後,是辨識代位繼承的重要步驟。 代位繼承不是所有親屬都可適用:須由符合條件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兒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可由其子女代位;兒子的配偶不能以配偶身分代位。 代位者承接的是被代位者原本應得的份額。例如,被繼承人無配偶,原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則健在的子女取得二分之一;兩名代位的孫子女共同承接另一個二分之一,各得四分之一。不能將三人全部按人頭平均分配。 五、配偶應繼分:依共同繼承的血親類別決定 民法第1144條所定的配偶應繼分如下。應繼分是法定分配比例,與「是否具有繼承人資格」是不同問題。 配偶與何人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有代位繼承時,須依代位規則計算。 第二順位父母遺產的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遺產的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祖父母遺產的三分之二。 無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遺產全部。 例如,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二分之一;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三分之一。不能記成「配偶永遠取得一半」。 六、胎兒的繼承利益受到保護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遺產屬於利益保護事項,所以「胎兒一律不得繼承」是錯誤敘述。 民法第1166條並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重點是保留胎兒應繼分,不能僅因尚未出生,就直接將其排除。 常考陷阱 「配偶與父母的繼承順位相同」:錯。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在血親四順位之內,可與依法取得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 「父母優先於子女」或「兄弟姊妹優先於父母」:錯。正確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子女優先於父母才是正確敘述。 「第一順位是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錯。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典型代表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第一順位就是所有晚輩親屬」:錯。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姪兒姪女屬旁系血親,不在此列。 「第一順位只有子女」:錯。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屬此類,但能否實際繼承,仍須考慮親等近者優先及代位繼承。 「兒子、兒媳、孫女都能一起繼承」:錯。兒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繼承人;兒子有繼承權時,其女兒原則上也不能與他同時繼承。 「子女先死亡,由其配偶代位」:錯。代位者須為該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承接該子女原有的應繼分。 「胎兒一律不得繼承」:錯。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繼承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看。」四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另外判斷。 「近親先,代位接;配偶份額看同列。」第一順位原則上親等近者優先;符合代位要件時,由晚輩承接原有份額;配偶分多少,則看與哪一類血親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