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國際法源與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國際法源與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國際公法的主要法源:條約、國際習慣及一般法律原則,並了解國際慣例成為法律規範的條件。 理解國際公法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屬弱制裁性的法律,不能說具有絕對強制力。 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涉外民事事件的法律適用,屬國際私法,且本身是我國的國內法律。 分清國際公約與施行法:公約是國際規範,立法院制定的公約施行法則是國內法律。 辨識我國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主要成果,並掌握難民地位公約與其他已制定施行法之公約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國際公法的意義與法源 國際公法主要規範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現代國際人權法也涉及個人權利的保障。判斷國際公法的法源時,應掌握下列類型: 類型意義與判斷重點 條約國際法主體間以國際法為準據的合意,是國際公法的重要法源。名稱可能使用公約、協定、議定書等,不能只憑名稱判斷其性質。 國際習慣須有一般實踐,且該實踐被接受為法律。亦即,除了實際做法,還須具有認為法律上應如此行事的法律確信。 一般法律原則也是國際法的法源之一,不宜將國際法來源限縮為成文條約。 考試所稱「各國公認的法的慣例」,是指具有法律性質的國際習慣,屬國際公法的重要來源。但單純反覆出現的行為或國際禮讓,不當然就是國際習慣法;仍應留意是否具有法律確信。 二、國際公法的拘束力與制裁特性 國際公法是法律,對其適用的國際法主體具有拘束力。然而,國際社會缺乏如同國內國家機關般集中、普遍的立法、司法與執行體系,國家之上沒有統一的強制執行機關,因此法學緒論常以弱制裁性、欠缺絕對強制力說明其特性。 「弱制裁性」是指其制裁與執行受到制度及現實條件限制,不是完全沒有制裁,也不是沒有法律效力。國際法仍可能透過國際責任、爭端解決及集體安全等機制發揮作用。因此,看到「具有絕對強制力」應判斷為錯誤;看到「完全無拘束力」或「僅屬道德規範」也不能接受。 三、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 比較項目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主要問題國際法主體的權利義務,例如條約義務與國家責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應適用哪一國法律(準據法)等問題。 典型內容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國際人權規範。涉外婚姻、繼承、契約等事件的準據法判定。 法律性質國際法。各國自行制定,本質上屬國內法。 我國相關法律涉及國際公約及其國內實施的相關規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例如,不同國籍的當事人發生婚姻或繼承爭議,首先需要判斷適用哪一國法律,這是國際私法的典型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雖有涉外性,仍是我國制定的國內法律,不能因為名稱有「涉外」就歸入國際公法。 四、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與施行法的性質 國際公約可以透過制定施行法、制定相關法律或修正既有法律等方式,影響我國法制。應區分兩個層次:參照或繼受公約內容,是立法內容受到公約影響;透過施行法賦予國內法律效力,則是立法明定公約規定在國內法上的效力。兩者不能完全畫上等號。 立法院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通常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依該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此處最重要的是分清公約本身與施行法本身。施行法是立法院依國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因此其法律性質是「國內法律」,不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或憲法。法律名稱中包含「國際公約」,不會改變施行法的國內法律性質。 同樣地,公約具有重要的人權保障功能,也不代表其施行法因此取得憲法位階。遇到位階或性質的判斷,應以規範的制定機關與制定程序為準,不能僅憑內容的重要性或名稱決定。 規範制定方式性質 憲法制憲、修憲程序憲法 國際公約本身國際法主體間締結國際條約 國際習慣法一般實踐+法律確信不成文國際法 公約施行法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國內法律 五、各項人權公約對我國法制的影響 公約我國法制上的辨識重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同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確立其人權保障規定的國內法律效力,影響明顯。 兒童權利公約已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與少年權利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影響明顯。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影響明顯。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未如上述公約般制定專門施行法,對我國目前法制的影響相對最不明顯。 此外,我國亦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同樣屬於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成果,可一併記憶。 判斷公約的影響程度,應觀察有無施行法、相關立法是否參照其內容,以及是否形成具體權利保障制度。題目問「影響最不明顯」者,應選沒有制定施行法的難民地位公約。但「影響相對最不明顯」不等於「完全沒有影響」,也不能據此推論涉及難民或庇護的個案完全沒有相關規範可供處理。 常考陷阱 「國際公法具有絕對強制力」:錯在「絕對」。其有法律拘束力,但屬弱制裁性,制裁與執行機制具有侷限。 「國際公法沒有制裁,所以不是法律」:將弱制裁性誤解為無制裁性;執行困難不等於欠缺法律性質。 「國際公法只有條約這一種法源」:忽略國際習慣及一般法律原則;未成文不代表不能成為法源。 「各國經常採取的做法都是國際習慣法」:僅有反覆行為仍不足,還須被接受為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國際公法」:混淆涉外性與國際公法。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屬國際私法,且為國內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非國際公法」是正確敘述。 「公約施行法就是國際條約」或「屬國際習慣法」:混淆名稱與制定形式。立法院制定的施行法,性質為國內法律。 「保障人權的施行法等同憲法」:混淆保障內容與規範位階;人權重要性不會使普通法律自動升格為憲法。 「所列人權公約均已用相同方式國內法化」:應逐一辨識,尤其不可將難民地位公約與已有施行法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兩公約混為一談。 記憶口訣 「條、習、原;有拘束,非絕對」: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是主要法源;國際公法有拘束力,但屬弱制裁性,無絕對強制力。 「涉外民事找私法,公約施行是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國際私法;立法院制定的公約施行法屬國內法律。 「兒、障、兩、婦有施行;難民沒有影響輕」:兒童、身障、兩公約、婦女公約皆有施行法;難民地位公約沒有施行法,影響最不明顯,但不等於完全沒有影響。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50 下列有關國際公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是國際公法的法源之一 (B)「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非國際公法 (C)國際公法具...
  2. 42 我國有不少國內法的制定,參照或繼受了國際條約的內容。下列那一國際條約對於我國目前法制的影響最 不明顯? (A)...
  3. 30 立法院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之性質應屬下列 何者? (A)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