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法律、命令、條約、習慣及法理的意義,並區分「是否為我國承認的法源」與「屬於直接法源或間接法源」兩種不同問題。 依傳統法學緒論分類,憲法、法律、命令、條約屬直接法源;習慣、判例、學說、法理通常歸入間接法源。 熟記民法第1條的補充適用順序:法律、習慣、法理;法理是我國明文承認的法源。 判斷習慣是否具有法之效力,應檢查慣行事實、法的確信、法律未規定及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辨認公約與公約施行法的差別,並理解法律也可能經公民投票複決而失效。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意義與主要種類 「法源」是法律規範的淵源,也是判斷法律問題時可以援用的規範依據。解題時,首先要看題目是在問某項規範是否屬於我國承認的法源、屬於哪一種法源,還是在問直接法源與間接法源的分類,不能把兩個層次混在一起。 種類基本內涵與判斷重點 憲法規範國家基本組織、人民基本權利等事項,具有最高法規範效力;法律及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規範,名稱可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判斷時看制定程序與形式,不能只看規範內容或制定目的。 命令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規範;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條約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締結、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書面協定,依法定程序締結後,為我國直接法源。 習慣社會反覆實踐的慣行,符合一定條件後,始能具有習慣法的效力。 法理法律體系所蘊含的基本原則與一般法律道理,在法律與習慣均無法提供規範時,具有補充功能。 法源的「效力位階」與「補充適用順序」也應分開理解。憲法、法律、命令之間涉及上位規範與下位規範的關係;民法第1條所定法律、習慣、法理的順序,則是在處理民事問題時,規範不足應如何補充。 二、直接法源與間接法源 依傳統法學緒論分類,直接法源是指以成文形式表現、本身即可直接作為法律依據的法源,又稱成文法源;間接法源則是本身並非成文法,須經國家(立法或司法)承認、援用後,才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材料,又稱不成文法源。 分類常見項目作答提醒 直接法源(成文法源)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題目問「直接法源」時,選項中出現法律或條約,通常即為答案。 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習慣、判例、學說、法理、外國法、解釋例等這些材料雖可能影響裁判,但依傳統分類不屬直接法源。 「間接法源」不等於「不是法源」或「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例如習慣及法理,均受民法第1條明文承認。因此,問「是否為我國承認的法源」時,不能直接套用「是否屬直接法源」的答案。 判例是法院就具體案件所表示的法律見解,經一定程序選編而成,傳統上列為間接法源;且我國判例制度已因法院組織法修正而廢止,更不宜當成直接法源。學說則是學者對法律的研究見解,可供解釋及形成法律的參考,但不會僅因學者提出即當然拘束法院,同屬間接法源。 三、法律原則、條約與施行法的辨認 抽象的法律原則若已經法律明文規定,該規定就是成文法的一部分,當然是我國法源。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已見於民法規定,不能因其內容抽象、具有原則性,就否認其法源地位。 法理與自然法思想可能有所關聯,但不能由此推論「法理不是我國法源」。民法第1條明文承認法理的補充地位,判斷重點在我國法制是否承認,而非只看理論標籤。 條約與為落實條約內容而制定的國內法律,形式上並不相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屬於法律;其制定目的在使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效力,但不會使這部施行法本身變成條約。解題應看題目所指的是「公約本身」還是「施行法」。 法律也不是只能透過立法院廢止。依公民投票法,人民可提出法律之複決,複決案通過後,原法律即依法失效。因此,遇到「只能由立法院廢止」「無法經公投複決後失效」等排他性敘述,應判斷為錯誤。 四、民法第1條與第2條:適用順序及效力限制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此,處理民事問題,先找法律規定;法律未規定時,再找符合條件的習慣;無習慣時,最後依法理補充。 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這是習慣取得法律效力的重要界限,不能只因某種做法長期存在,就認為法院必須承認。 上述順序是民事法的補充規則,不能毫無區別地套用於所有法律領域。例如依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僅憑民間習慣創設犯罪及刑罰。 五、習慣具有法之效力的四項要件 客觀上有慣行事實:在一定社會生活範圍內,存在反覆實踐的行為方式(即「存在與慣行」)。偶發事件或個人的特殊做法,不足以成立習慣法。 主觀上有法的確信:一般人認為該慣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應當遵守,而非只因方便、禮貌或個人偏好而照做。 屬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依民法第1條,習慣是用來補充法律的欠缺;若法律已有規定,應直接適用法律。因此「必須是法律所規定的事項」不是習慣的要件,正好與要件相反。 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慣行存在且具有法的確信,仍須通過民法第2條的限制。 例如節慶送禮、見面問候等日常習俗,縱使相當普遍,也不表示一般人相信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日常習俗不當然等於習慣法,也不當然是我國法源。此外,民法第1條及第2條沒有規定一律須經過多少年的固定期間,不可自行添加年數門檻。 常考陷阱 「法理屬自然法而非實證法,並非我國承認的法源」:錯。民法第1條已明文承認法理的補充功能。 「抽象的法律原則不是法源」:錯。已經法律明文規定者,就是法律規範的一部分,屬我國法源。 「所有日常習俗都屬於我國法源」:錯。「所有」是關鍵字;除慣行外,還須有法的確信、屬法律未規定事項且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約施行法屬條約」:錯。為實施公約而制定的施行法,經立法程序制定,屬國內法律。 「習慣、法理、學說、判例是直接法源」:錯。依傳統分類均為間接法源;直接法源是憲法、法律、命令、條約等成文法源。 「間接法源就不是法源」:錯。習慣、法理雖屬間接法源,仍受民法承認。 「習慣須以法律已規定為前提」:錯,將補充關係顛倒。應掌握「法律未規定,才依習慣」。 「大家長期照做就有法律效力」:錯。只有客觀慣行仍不足,還須有主觀的法的確信,並符合公序良俗。 「法律只能由立法院廢止,無法經公投失效」:錯。法律複決案通過,法律即失效。 記憶口訣 直接法源:「憲、法、命、約」——寫成條文的才直接。習慣、判例、學說、法理都是間接。 民事補充順序:「先法律、次習慣、後法理。」 習慣效力四關:「有慣行、有確信、法未定、不背俗。」其中「不背俗」應完整理解為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未定」提醒:法律已規定的事項不靠習慣。 形式辨認:「公約看條約,施行法看法律。」先確認題目指向的規範,再判斷法源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