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法、律、條例、通則,依據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掌握法律的制定程序:憲法第170條所稱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有相同規定。 分清命令的七種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依據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不要與法律名稱混淆。 判讀法規名稱時,要看名稱最後的類型字樣;「某某法施行細則」屬於細則,不能因為前面有「法」字就認定為法律。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名稱:法、律、條例、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四種名稱都是法律可以採用的名稱。遇到「哪些名稱屬於法律」的題型,直接依這四種名稱判斷即可。 「得定名」表示法律可以從這四種名稱中選用,並非每一部法律都必須以「法」字結尾。尤其條例與通則也是法律,不能因為名稱不同就將其排除。 法律名稱判讀重點 法例如民法,屬於法律。 律為第2條明定的法律名稱,實務上少見,但不能漏記。 條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均屬法律。 通則也是法律可以使用的名稱,不是命令名稱;注意不要與命令名稱「準則」混淆。 本單元辨識的重點是法律與命令的區別,不是比較「法」與「條例」誰的位階較高。四種名稱同屬法律,不能僅因一部叫「法」、另一部叫「條例」,就認為後者必然低於前者。 二、法律的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則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因此,這類題目所稱的法律,是依制定程序辨識的形式意義法律。作答時應將三個規定連起來:憲法第170條說明法律的意義,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列出法律名稱,第4條規定法律的通過與公布程序。 名稱面:法、律、條例、通則。 程序面: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公布」與「發布」是常見的區別用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因此,命令送立法院,並不等於該命令已經由立法院通過而成為法律。 三、命令的名稱:七種名稱完整記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七種名稱應與第2條的四種法律名稱分開記憶。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名稱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名稱種類法、律、條例、通則(4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7種) 制定機關與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依性質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例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學生獎懲「規則」、警察人員獎懲「標準」、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都屬命令名稱,不能因為內容具有管理、考核、獎懲或衛生管制作用,就認定為憲法第170條所稱法律。 四、完整名稱判讀:施行細則不等於母法 名稱中出現「法」字,並不代表整部規範就是法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與「勞動基準法」是不同規範;前者的名稱類型是「細則」,屬於命令,不能直接套用後者的法律性質。 同理,「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應辨識為細則,而非因為名稱中包含「優生保健法」就選為法律。作答時先看名稱的最後幾個字,再辨識其名稱類型,可以避免被前半段的母法名稱誤導。 此外,「法規」是較廣的用語,不等於每一項都是形式意義的法律。「規範」也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列出的法律名稱;例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凡名稱不屬於法、律、條例、通則者,原則上即可排除在形式意義的法律之外。 常考陷阱 錯誤寫法:只有名稱為「法」的才是法律。判斷關鍵:第2條列有四種名稱,律、條例、通則也在其中。 錯誤寫法:條例屬於行政命令。判斷關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都是法律;不要把「條例」與「規則」「辦法」混在一起。 錯誤寫法:通則與準則都是法律(或都是命令)。判斷關鍵:通則屬第2條的法律名稱;準則屬第3條的命令名稱。一字之差,分類不同。 錯誤寫法:規程、規則、辦法可以列入法律名稱。判斷關鍵:它們屬於命令名稱。名稱組合題應先圈出法、律、條例、通則,再核對選項中的數字組合,避免被排列順序干擾。 錯誤寫法:名稱包含「法」的施行細則也是法律。判斷關鍵:應看完整名稱的結尾;施行細則屬細則,是命令,不能與其所依據的法律混為一談。 錯誤寫法:涉及處罰、獎懲或重要管理事項,就一定是法律。判斷關鍵:內容重要與否不能取代名稱及制定程序的判斷。「標準」「規則」「辦法」不會因內容涉及獎懲,就自動變成法律。 錯誤寫法:「規範」「要點」「法規」也是法律名稱。判斷關鍵:這些都不在第2條四種名稱之內,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錯誤寫法:法律由行政機關發布,或命令經送立法院即成為法律。判斷關鍵: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的下達、發布及送立法院,與法律制定程序不同。 記憶口訣 「法律條通」記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兩規細辦綱,標準準則」記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通則是法律,準則是命令」:同有「則」字,最易混淆,務必分清。 「二名稱、三命令、四程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記法律名稱,第3條記命令名稱,第4條記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