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分辨法律與命令的名稱:「辦法」「規則」是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所使用的名稱,不在法律的四種名稱之內。 以名稱末尾判讀規範形式:遇到完整法規名稱,先辨識末尾使用的是「法」「律」「條例」「通則」,還是「辦法」「規則」等名稱。 避免依內容重要性判斷:規範涉及土地、租稅或人民權益,不代表它的形式必然是法律;仍須依名稱分類作答。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名稱:法、律、條例、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是本單元最重要的判斷依據。題目若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所得使用的名稱」,就要從這四種名稱中辨認;若問「何者非屬」,則找出四種名稱以外的選項。 條文使用「得定名為」,表示法律可以採用其中一種名稱,並非只有名稱末尾是「法」的規範,才屬於法律。「律」「條例」「通則」同樣是法律可以使用的名稱,不可因字面看起來較特殊,就將它們排除。 法律得使用的名稱辨識重點 法屬於法律名稱,例如「性騷擾防治法」。 律是第2條明列的法律名稱,不可漏記。 條例屬於法律名稱,例如「產業創新條例」。 通則屬於法律名稱,例如「地方稅法通則」。 這四種名稱都屬於法律可採用的名稱,不能單憑「法」「條例」或「通則」的字樣,就判斷彼此有上下位階。本單元著重的是法律與命令的形式區別,不是比較各種法律名稱何者比較重要。 此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所以題目所說「立法院制定通過的法律」,就是使用上述四種名稱、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規範;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命令,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名稱也不會使用這四種。 二、命令的名稱:辦法、規則不能混入法律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因此,「辦法」「規則」雖然都是常見的法規名稱,卻不屬於第2條所列的法律名稱。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名稱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可使用的名稱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制定或發布者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發布 本單元辨識重點條例、通則也屬法律名稱辦法、規則屬命令名稱 「法規」是較廣的用語,包含法律與命令,閱讀時不能直接把它當成「法律」。名稱中有規範性文字、內容具有拘束力,均不表示其形式就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題目既然明確要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判斷,就應回到法律與命令各自可用的名稱。 三、完整名稱的判讀:看末尾,不憑印象 看到完整名稱時,先確認它以什麼名稱結尾。「性騷擾防治法」以「法」結尾;「產業創新條例」以「條例」結尾;「地方稅法通則」則以「通則」結尾,三者均使用第2條所列的法律名稱,都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其中,「地方稅法通則」尤其容易造成誤判。「地方」是規範事項的文字,不能因此認定它就是地方自治法規;「通則」也不是行政命令的專用名稱。作答時應辨識完整名稱的形式,不要只抓住前半段的字詞。 相對地,「土地登記規則」以「規則」結尾,屬於命令名稱,並非立法院制定通過的法律。即使土地登記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也不能因此把「規則」歸入第2條的法律名稱。規範事項重要與否,和名稱所呈現的法律形式,是不同的判斷問題。 常考陷阱 錯誤寫法:「法律只能稱為法。」判斷關鍵:第2條列有四種名稱,除了「法」,還有「律、條例、通則」。只記住最常見的「法」,就容易誤選。 錯誤寫法:「條例是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名稱。」判斷關鍵:「條例」明列於法律名稱,不能因日常語感而將它視為較低層級的規定。 錯誤寫法:「通則只是一般原則,不屬於法律名稱。」判斷關鍵:不論字面是否帶有原則性,「通則」都是第2條明定的法律名稱。 錯誤寫法:「辦法也是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可使用的名稱。」判斷關鍵:「辦法」屬第3條的命令名稱,不在「法、律、條例、通則」之列。不要因為它含有「法」字,就把整個名稱當成法律。 錯誤寫法:「規則涉及重要權利,所以屬於法律。」判斷關鍵:本單元問的是名稱與規範形式。「土地登記規則」的名稱末尾為「規則」,屬命令,不能以內容重要性取代形式判斷。 錯誤寫法:「名稱含有地方,就一定不是中央法律。」判斷關鍵:「地方稅法通則」使用的是法律名稱「通則」;不能單憑「地方」二字排除。 忽略否定問法。看到「非屬」「何者非」時,先圈定法律的四種名稱,再找出不在其中的命令名稱,避免選到自己熟悉的正確法律名稱。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稱:法、律、條例、通則;辦法與規則,歸入命令列。」 作答順序記成:先看問法正或反,再看名稱最末端,最後套入四名稱。遇到「條例」「通則」要保留在法律類;遇到「辦法」「規則」則辨識為命令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