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辨法律與命令的廢止程序: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的四款廢止事由,尤其要分清「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廢止)與「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修正)。 依法定程序廢止的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1日。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一般廢止程序與第3日失效的規定。 釐清公布日、施行日與失效日,並理解法律修正及違憲宣告不能一概套用廢止規則。 核心觀念 一、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作答時,不只要辨認事由的前半段,也要確認是否具備「無保留必要」「無繼續施行必要」「無單獨施行必要」等限制。 法定事由判斷重點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須同時有機關裁併及法規無保留必要,不能只看到機關裁併,就認定所有相關法規都要廢止。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事項完成或情勢改變,且已無繼續施行必要,才符合本款。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除了失去依據,還須無單獨施行必要;不能省略後一要件。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重點在已有規範同一事項的新法規,且已公布或發布施行。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不是第21條的廢止事由,而是第20條所列的法規修正事由。判斷時要看清楚:是已有新法規取代舊規範(廢止),還是同一事項分散在數個法規而需要整併(修正)。 比較第20條(修正)第21條(廢止) 機關變動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其他法規變動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可以這樣判斷:法規「還需要存在,只是內容要調整」屬修正;法規「已無存在必要」屬廢止。 二、法律與命令的廢止程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 種類廢止程序對外形式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公布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為之。發布 對法律而言,立法院通過與總統公布缺一不可。行政院不能自行公布廢止法律,也不是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公布」;立法院負責通過,不是公布法律的機關。即使法律已因事項執行完畢、情勢變遷或已有新法律而有廢止必要,仍須完成法定程序,不能把「廢止事由」當成「程序已完成」。 對命令而言,法定廢止機關是原發布機關,不是其上級機關。看到選項將「原發布機關」改成「上級機關」,即可判斷錯誤。 依法定程序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等簡要事項,不必將遭廢止法規的全文重新公布或發布。「須公布或發布廢止之法規內容全文」是把法定要求加重的錯誤說法。 三、依法定程序廢止的失效日期 依第22條,依法定程序廢止的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法律看公布日,命令看發布日,兩者採相同的計算方式。 例如某法律於6月10日公布廢止:6月10日為第1日、6月11日為第2日、6月12日為第3日,因此自6月12日起失效。關鍵在於公布當日就算第1日,不是從翌日起算,也不是經過三個完整日後才失效。 遇到日期選項,先圈出「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再依序數到第3日。不要誤選「公布日起失效」「公布日起算後第一日」或「算至第二日」,也不要把「第3日起」誤讀為「三日後」。 四、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第22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屆滿即發生廢止效果,不必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不再從期限屆滿日起算第3日。 要分清楚:廢止效果來自期限屆滿,主管機關的公告只是對外周知,不能把公告誤認為期滿廢止的生效條件。 比較事項一般法定程序廢止定有施行期限 發生原因依第21條事由,完成第22條廢止程序法規所定施行期限屆滿 程序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原發布機關不適用第22條,由主管機關公告 失效時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期滿當然廢止 題目若寫「除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外」,就是排除第23條的情形,要回到第22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五、公布、施行、修正與違憲失效的區別 法律公布日不必然等於施行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依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因此,不能僅憑公布日期,就斷定當天已施行。 法律修正仍須依法律案的立法程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不能因為只修改部分條文,就主張程序可以簡化、無須三讀。 法律被宣告違憲,也不必然自宣告之日起失效。違憲裁判可能諭知定期失效等不同方式,須依裁判內容判斷失效時點。這和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廢止程序不同,不能直接套用第3日起失效的規則。 常考陷阱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即生效(或即廢止),無待總統公布」:漏掉總統公布,錯誤。 「由行政院公布廢止,並即送立法院」「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公布廢止」「由立法院自行公布廢止」:混淆通過與公布的機關。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即使符合執行完畢、情勢變遷、已有新法律等事由,程序也一樣。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法定主體是原發布機關。 「廢止時須公布或發布法規內容全文」: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等簡要事項,不要求重刊全文。 「公布日起失效」「公布日起算後第一日」「算至第二日」:均錯;正確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當日算第1日。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列為第21條廢止事由:這是第20條的修正事由;廢止事由是「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施行期限屆滿後,仍須經立法程序廢止或再等3日」: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 「公布日即施行日」「違憲法律必然自宣告之日起失效」「法律修正無須三讀」:三種說法都把不同制度過度簡化,均錯。 記憶口訣 「法律立過總公布,命令原機關發布;只登名稱不登全文,當日算一第三日失效;期限屆滿當然廢。」 廢止事由記成「機關裁、事項完、依據失、新法替」,並記住各款的「無必要」要件;看到「二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要想到這是修正(整併),不是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