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命令的基本程序:各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應視性質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分清法律與命令的廢止權限: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記住行政命令審查的兩組期限:委員會應於院會交付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扣除休會期日),逾期視為已經審查;原訂頒機關接獲更正或廢止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處理,逾期該命令失效。 辨別立法監督的不同方式:獨立機關成員同意權、行政命令事前同意權的保留及事後審查之立法否決,都屬現行立法監督手段;行政院院長任命同意權已取消,不屬之。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對行政權的監督:先看監督對象與法源 立法院監督行政權,除質詢、預算審議等方式外,也可能透過人事同意及行政命令審查進行控制。但不同職位、不同事項各有規範,不能把所有人事任命或命令訂定都理解為須先取得立法院同意。 監督方式是否屬現行立法監督判斷重點 對行政院提名的獨立機關成員行使同意權屬之特定獨立機關的人事任命,得依其組織法律設置立法院同意程序;並非所有行政機關人員均須立法院同意。 對行政命令保留事前同意權屬之法律得就特定命令設置事前同意機制,屬立法監督方式;不能推論所有命令發布前都須先經立法院同意。 對行政命令審查之立法否決權屬之立法院依法審查已送交的命令,對違法等情形議決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處理命令失效,具有立法否決的監督功能。 對行政院院長任命行使同意權不屬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已無須立法院同意。 現行規範優先於舊制印象。憲法本文原有行政院院長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但現行制度應依憲法增修條文判斷。考題若問「以現行規範」何者不屬立法監督手段,應注意是否混入已不適用的舊制。 二、行政命令的下達、發布與送立法院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訂定依據:包括依機關法定職權訂定,以及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不能只記其中一種。 傳達方式:法條使用「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不是所有命令都只用同一種方式處理。 送交對象: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考試院或司法院。 送交時間:法條規定「並即送」,不能任意改寫成定期彙送,或待立法院要求後才送。 送立法院,不等於一律須先經立法院核准。第七條建立命令下達或發布後送立法院的監督程序;特定命令如另有事前同意的要求,須另看相關法律規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三、法規廢止:法律與命令各有程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法律的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判斷時先確認規範的位階,再找有權處理的機關。 比較項目法律行政命令 廢止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立法院的角色議決通過法律廢止案依法審查,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 關鍵區別不能只由行政機關自行廢止不能因立法院具有審查權,就認為立法院可直接代替原機關廢止 四、立法院審查命令:通知原機關處理,逾期發生失效效果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院會;委員認為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有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卻以命令定之的情形,經一定人數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程序可依序掌握為:命令送達提報院會 → 交付委員會審查 → 審查發現問題提報院會 → 院會議決 → 通知原訂頒機關 → 原機關更正或廢止。因此,發現命令牴觸法律,不代表委員會可以自行作成最終決定,須經院會議決後才通知原機關。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經通知更正或廢止的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此處最重要的是法律效果:逾期後,係依法當然發生「失效」,並非由立法院取得「逕予廢止」的權力。立法院具有審查及通知處理的權限,命令的廢止權仍屬原發布機關,兩者須區分。 五、委員會審查期限:三個月,扣除休會期日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期間扣除休會期日;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遇有特殊情形,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應特別區分起算事件與逾期效果:起算點是「院會交付審查」,不是命令發布日或送達日;未完成審查的效果是「視為已經審查」,不是命令因此失效,也不是視為命令已被廢止。 常考陷阱 把送交機關寫成行政院、考試院或司法院:即使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的送交對象仍是立法院。 把送立法院寫成事前核准:命令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與特定法律另設的事前同意程序不同;不能說所有命令一律須經立法院同意始得發布。 把法律與命令的廢止程序互換: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是「原發布機關廢止」,這兩句都是正確敘述。 「經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廢止」是正確敘述:立法院審查發現命令牴觸法律,確實是經院會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不要誤判為錯誤。 把二個月屆滿的效果寫成「立法院得逕予廢止」:錯在行為主體及法律效果。正確效果是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該命令失效。 混淆二個月與三個月:三個月是委員會完成審查的期限;二個月是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的期限。選項中的一個月、四個月均非法定期限。 漏看休會期日:委員會三個月審查期間須扣除休會期日,不能直接以連續三個曆月計算。 把「視為已經審查」寫成「命令失效」:委員會逾期未完成審查,與原機關逾期未更正或廢止,是不同階段,效果不同。 沿用行政院院長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舊制:現行由總統任命;不可因獨立機關成員有同意權,就推論行政院院長也相同。題目問「何者不屬」立法監督時,此項即為答案。 記憶口訣 「命令下發即送立;法律立過總統公;命令原發機關廢。」命令依性質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法律廢止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三月審、扣休會,逾期視為審;二月改,逾期即失效。」委員會於院會交付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扣除休會期日,逾期視為已經審查;原機關接獲通知後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處理,命令失效,不是立法院逕予廢止。 「院長總統任,立院不同意。」現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不屬現行立法監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