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漏洞的意義:依法律規範目的,應有規定而未規定,或規定過寬、應加限制而未限制,都屬法律漏洞。 區分開放漏洞與隱藏漏洞:前者以類推適用等方法填補,後者以目的性限縮填補。 理解法律漏洞不是只能由立法者事後補充,法院得依民法第1條「法律→習慣→法理」的順序填補。 掌握類推適用的核心法理「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以及其憲法基礎為平等原則。 理解法律續造的意義,並記住無因性理論是民事法上經由法律續造形成制度的典型代表。 核心觀念 一、法律漏洞:法律依其目的存在不完整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對於依其規範計畫或目的應規定的事項,未設規定;或條文雖有規定,但涵蓋過廣,欠缺應有的例外或限制。判斷關鍵是「應有而未有」,不是單純「沒有條文」。 典型的說法是:法律漏洞係法律對於應規定的事項,因立法者疏忽而漏未規定。此外,也可能因立法時未能預見、或社會變遷而顯現。反之,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屬於立法者的決定,不能僅因適用者認為不妥就當作漏洞。 類型不完整的所在填補方法 開放漏洞依規範目的應納入規範的情形,法律未予規定。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等。 隱藏漏洞條文文字涵蓋過廣,依規範目的應有例外或限制,卻未設置。目的性限縮。 例如,刑事訴訟法關於「已死者」妨害名譽罪之告訴權規定,列有「直系血親」卻未設親等限制;若依規範目的,直系血親應有親等之限制而條文卻未限制,在法學方法論上即稱為法律漏洞(屬規定過寬的隱藏漏洞)。此處不是完全沒有條文,而是既有條文的適用範圍過寬。 二、法律漏洞的填補:不必只能等待修法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事事件的法源適用順序為法律→習慣→法理。 法律有漏洞時,除立法者可以修法補充外,法院也可以在個案中填補:依民法第1條之法理加以補充,並運用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等法學方法。因此「法律漏洞只能透過立法者事後加以補充」是錯誤敘述。 類推適用主要是民法上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在刑法領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得以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創設犯罪或加重刑罰。 依法理裁判不等於法官憑個人喜好決定,仍須受法律目的、體系及基本原則拘束,並提出可供檢驗的理由。 三、類推適用: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 類推適用是指法律對待決案件無明文規定,而該案件與法律已規定的案件在重要特徵上具有相似性,乃基於「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將該性質類似之規定適用於待決案件。 前提:待決事項存在法律漏洞,沒有可直接適用的規定。 比較:找出法律已規定的類似案件,檢驗兩者是否具有與規範目的相關的重要相似性。 結論:基於相同的規範理由,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 類推適用主要基於憲法上之平等原則:相同或類似的事物應受相同處理,不同的事物應為不同處理。題目出現「參照民法第1條法理」「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就是在描述類推適用。 四、易混淆的法學方法比較 概念判斷重點 文義解釋從條文用語的通常意義或法律上的意義確定規範內容,屬法律解釋,不是漏洞填補。 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但待決案件與已規範案件相類似,基於平等原則適用相同法律效果。 目的性限縮條文文字涵蓋過廣,依規範目的將不應適用的案件排除,用以填補隱藏漏洞。 目的性擴張條文文字涵蓋過窄,依規範目的將文字未涵蓋的情形納入適用;重點在「規範目的」,而非「案件相似性」。 反對解釋由法律對特定情形的規定,推論不具該要件者不發生相同效果。 法律三段論以法律規範為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推導法律效果的推論結構,不是漏洞的名稱。 機械法學形式、機械式套用法條的法學思潮,不是漏洞的名稱。 憲法原則部分也要區分:比例原則審查限制手段是否適當、必要、衡平;信賴保護原則保護人民對既有法秩序的正當信賴;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禁止公權力將不具實質關聯的事項相互結合。這些都不是類推適用的主要基礎。 五、法律續造與無因性理論 法律續造是指法院或學說在既有法律基礎上,透過法學方法進一步發展、形成法律規則或制度,填補法律漏洞即其重要表現。這類制度原本並非法律明文規定,而是由法院裁判或學說推演而形成,日後亦可能經修法而成為明文。 題目問「不是原本法律規定,而是經由法律續造而產生,甚至其後修法成為法律具體規定」的民事法制度,應選無因性理論,這是本單元的典型代表。 無因性理論的內容:物權行為與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效力原則上分別判斷;原因行為無效,不當然使物權行為無效。財產移轉若欠缺法律上原因,則由不當得利制度處理返還問題。應區分分離性(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不同的法律行為)與無因性(兩者效力是否連動)。 常考陷阱 「法律漏洞只能透過立法者事後加以補充」:錯。法院可依民法第1條之法理,以類推適用等方法填補。 「法律漏洞可依民法第1條法理補充」「類推適用主要是民法上漏洞填補方法之一」「立法者疏忽漏未規定」:皆為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條文有寫,就不會有漏洞」:錯。條文過寬、應有限制而未限制(如直系血親未設親等限制),也是法律漏洞。題幹描述「應有…限制,卻無限制」,答案是法律漏洞,不是反對解釋、法律三段論或機械法學。 「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是目的性擴張或文義解釋:錯。這是類推適用的法理。 類推適用的基礎是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錯。應為平等原則。 規定過寬時用類推擴大:錯。依目的應排除部分案件,應用目的性限縮。 法律續造的代表選融資性租賃、最高限額抵押或讓與擔保:本單元答案為無因性理論。 「無因性表示取得財產後永遠不必返還」:錯。物權行為效力與是否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是不同問題。 記憶口訣 「法、習、理」:民事法源依序找,法官也能補漏洞。「應有未有是漏洞;寫得太寬要限縮。」「相似同處理,類推本平等。」「續造成明文,無因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