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兩大關鍵字:「推定」原則上可以舉反證推翻;「視為」表示擬制,不容以反證排除其法律效果。 區分制度目的:推定著重事實認定與舉證負擔;擬制著重法律上的評價與效果。 理解推定通常以經驗法則為基礎;擬制則依立法目的,將特定情形作相同的法律處理。 熟記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屬於擬制規定。 辨別「但書」「類推適用」「立法定義」,不要只看條文位置或文字外觀就下結論。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條文用語與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條文使用「推定」或「視為」,是在設定不同的認定規則或法律效果。解題重點是法律如何處理特定情形,以及是否容許反證推翻,不要把兩者當成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 其中,「擬制」是制度名稱,「視為」則是條文表達擬制時常用的文字。因此,看到題幹描述「法規範直接規定特定情形的法律效果,且不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應連結到擬制與視為。 二、推定:先認定事實,仍容許反證 推定是由已知的基礎事實,推認另一個待證事實存在。其作用在於減輕證明困難,並調整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法律條文通常使用「推定」用語。 推定的特色是暫時依推認結果處理,但容許提出反證。如果反證足以推翻推定,便不能再依原來的推定認定事實。反過來說,僅口頭否認、表示不同意,並不等於已經成功推翻推定。 推定通常以事實間的常態關聯與經驗法則為基礎:因為某種已知情形通常伴隨另一種情形,所以先作如此認定。惟「通常如此」不代表「每次都如此」,這正是推定保留反證可能性的理由。 因此,須分清兩件事:推定的基礎應符合經驗法則,但個案中的推定結果仍可能與真實不符。不能因為個案可能有例外,就認為推定的事實可以不符合經驗法則。 常見例子:民法規定數人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若能證明死亡先後,即可推翻此推定。 三、擬制:依法作相同處理,不以反證改變效果 擬制是法律基於規範目的,將特定情形作為另一種法律上情形處理,使其發生所規定的法律效果。條文多使用「視為」用語。 擬制的重點在法律評價,不是推測客觀事實是否真實。即使當事人證明兩種情形在事實上並不相同,也不能僅憑這項差異,排除法律明定的效果。它無須像推定一樣,以兩種事實通常相伴發生的經驗關聯為基礎。 常見例子:民法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胎兒事實上尚未出生,但法律直接將其當作已出生處理,無從以「事實上尚未出生」推翻。 但「不許反證推翻」並不表示任何事項都不能爭執。擬制規定的適用前提是否成立,仍須判斷。例如,條文要求有受託行使公權力的關係,就應先確認確有此項委託;前提成立後,才發生條文明定的效果。 四、推定與擬制比較 比較項目推定擬制 常見用語推定視為 核心作用由基礎事實推認待證事實依法賦予特定法律評價或效果 與經驗法則的關係以經驗法則為基礎,不得違背經驗法則依立法目的作法律上的處理 能否以反證推翻可以不可以 作答關鍵事實認定、容許反證法律效果、不容反證、視為 五、行政程序法的擬制實例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本項以「視為」將受託者在特定範圍內作為行政機關處理,屬於擬制。 理解本項須掌握三個重點: 主體:受託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體。 事項:受託內容須為行使公權力,不能只因承接一般工作就直接套用。 範圍:限於委託範圍內,並非受託者的一切活動都被視為行政機關的活動。 受託者不能僅主張自己原本是私人或民間團體,就否認其在委託範圍內依法被視為行政機關;因為這正是法律所設定的擬制效果。 六、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但書:通常以「但……」表達,用來對前面的規定加以例外、限制或補充;它不是表示不得反證推翻的專門用語。 類推適用:對法律未直接規定的事項,基於與已規定事項具有相同的規範理由,適用相同規則以填補漏洞。類推是法官適用法律的方法;已有條文明定「視為」時,是立法者直接作成的擬制。 立法定義:由法律界定某個用語的意義或範圍(例如「本法所稱……,指……」)。「視為」並不是說受託者本來就是行政機關,而是把原本不是的情形當作是來處理,所以屬擬制,而非立法定義。 常考陷阱 「推定不可以反證推翻」:把推定與擬制的效果互換。推定的作答關鍵正是容許反證。 「擬制可以反證推翻」:擬制是在適用前提成立時,直接依法發生效果,不能靠證明事實上有所不同來排除。 「推定的事實得不符合經驗法則」:錯。推定以經驗法則為基礎;個案結果可能不符真實,與推定可以脫離經驗法則,是兩回事。 「擬制規定多使用推定用語」:應改為「視為」。題目問「多使用」是在問典型立法用語,看到「視為」即連結擬制。 「不允許舉證推翻」的用語選「推定」或「但書」:不容反證、直接發生效果者為「視為」。 「規定放在定義條文中,所以是立法定義」:應看具體內容。受託行使公權力者「視為行政機關」,判斷關鍵在其擬制效果。 把「視為」誤認為類推適用:類推是法無明文時由適用者比照處理;視為是法律已明文規定。 「受託後,所有行為都視為行政機關行為」:漏掉「於委託範圍內」的限制。記憶法條時,主體、事項與範圍須一起記。 記憶口訣 「推定可反證,視為是擬制;受託公權力,範圍內機關。」 作答依序抓三件事:看用語、辨效果、查範圍。容許反證,想到推定;直接依法處理且不容反證,想到擬制(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