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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依作用與效力之分類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私權依作用與效力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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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依權利作用分類:分清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判斷的關鍵分別是「直接支配」「要求他人行為」「單方改變法律關係」「拒絕他人請求」。 依效力範圍分類:絕對權得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相對權僅得向特定人主張。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形成權看單方形成效果:撤銷權、解除權、選擇權、承認權、終止權等,原則上不必取得相對人同意,就能依法發生形成效力。 撤銷權可以代理行使:撤銷權是形成權,以單獨行為行使,行使期間屬除斥期間。不要誤認為一律須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辨清三組易混概念:請求權不等於債權;占有原則上是事實狀態,不是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 核心觀念 一、依權利作用分類:支配、請求、形成、抗辯 私權可以依不同標準分類,同一權利可能同時具有不同分類上的性質。例如所有權依作用屬支配權,依效力範圍則屬絕對權。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採用哪一種分類標準。 類型意義與判斷關鍵典型例子 支配權權利人得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享受其利益,不必先請求他人履行給付。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 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價金給付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 抗辯權對他人提出的請求,得依法拒絕給付,阻礙其請求的實現。同時履行抗辯權。 使用權不是形成權。單純使用某物,是享受物的效用,並沒有藉單方意思表示改變法律關係。其性質要看權利來源:所有人使用自己的物,是所有權的權能;承租人依租約使用租賃物,則以契約關係為基礎。因此,不能看到名稱裡有「權」字,就認定它是形成權。 二、請求權與債權:不能畫上等號 債權是債權人得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請求權則是依權利作用所作的分類。債權的主要作用雖然是請求給付,但請求權的來源不限於債權,也可能基於物權、身分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而生。 舉例來說,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是基於債權的請求權;所有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所有物,則是基於所有權而生的物上請求權。後者雖然具有「請求」功能,仍不能當成債權。 判斷關鍵是:請求權描述權利如何發揮作用,債權則著重特定當事人間的給付關係。所以「請求權即是債權」把請求權的範圍縮得太小,是錯誤的說法。 三、依效力範圍分類:絕對權與相對權 類型效力範圍常見例子 絕對權(對世權)得對抗一般不特定人,任何人原則上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物權、準物權、智慧財產權、人格權。 相對權(對人權)原則上僅得向特定義務人主張。債權。 抵押權:屬擔保物權,因此是絕對權。物權不限於所有權,抵押權等限制物權也包含在內。 著作權:屬智慧財產權,依效力範圍分類為絕對權。 漁業權:一般列為準物權,具有絕對權性質。不能因為它不是一般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就把它排除在外。 債權:以特定債務人為請求對象,屬相對權。例如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原則上只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主張。 「絕對」是指權利能對抗的對象範圍,不是指權利毫無限制。同樣地,「相對」也不是說權利效力較弱,而是義務人具有特定性。 四、形成權與撤銷權的行使 形成權的核心是單方形成法律效果。例如: 解除權使契約關係發生解除效果。 終止權使繼續性法律關係向將來消滅。 選擇權使選擇之債的給付內容確定。 承認權使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確定生效。 以上都不同於請求相對人履行給付。 撤銷權同樣屬於形成權,重點有四: 性質為形成權:撤銷權人一經行使,即可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消滅。 以單獨行為行使:依民法,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應向相對人為之。撤銷不以相對人同意或承諾為要件,但仍須符合意思表示生效的相關規定。 得代理行使:撤銷權並非一律不得代理。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得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行使撤銷權,效力直接歸於本人。「權利歸屬於本人」與「必須由本人親自作成意思表示」是兩回事。只有少數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身分行為,才另有特別考量,不能據此推論撤銷權一概不得代理。 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目的是讓法律關係儘速確定,期間經過而未行使,撤銷權即消滅。不同撤銷事由可能有不同期間,不能把某一種撤銷權的期限套用到所有撤銷權,也不要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混同。 五、占有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占有原則上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並非權利本身。法律雖然保護占有,並賦予占有人一定的保護請求權,但不代表占有就是權利,更不等於所有權。所有人可能沒有占有其物,占有人也可能沒有所有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又稱延期的抗辯權。依民法,因契約互負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原則上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時,不得據此拒絕。 它的作用只是暫時阻止對方請求的實現,並不使債務消滅;對方依法提出對待給付後,抗辯的障礙就排除了。這一點要和永久的抗辯權區別,例如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的拒絕給付抗辯,可以永久拒絕給付。「一時」是指拒絕給付具有暫時性,不是指只能行使一次。 常考陷阱 「請求權即是債權」:錯在忽略物上請求權等其他請求權。看到「即是」「全部」「僅限」等絕對用語,要檢查是否把範圍縮得太小。 「債權是絕對權」:債權原則上只向特定債務人主張,屬相對權。著作權、抵押權、漁業權則都具有絕對權性質。 「漁業權、著作權不是物權,所以不是絕對權」:準物權與智慧財產權同樣得對抗一般人,都屬絕對權。 「使用權也是形成權」:要檢查該權利的作用是不是單方改變法律關係。單純的使用、收益,與形成法律效果不同。 「撤銷須經對方同意」:撤銷是單獨行為,不必取得對方同意;但相對人確定時,仍應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 「撤銷權之行使應由本人為之,不得代理」:這是錯誤敘述。撤銷權得由有權代理人代為行使。 「撤銷權適用消滅時效」:撤銷權是形成權,行使期間屬除斥期間,應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區分。 「占有受法律保護,所以占有是權利」:法律保護事實狀態,不等於把該事實狀態本身定性為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永久的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使債務消滅」:它只能暫時拒絕給付,屬一時的抗辯權,不會免除債務。 記憶口訣 「支配直接管,請求叫人辦;形成單方變,抗辯擋實現。」 「絕對對眾人,相對找特定;債權是相對,物權智財皆絕對。」 「撤銷是形成,單獨來行使;可以找代理,期間看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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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 下列關於權利之分類與說明,何者錯誤? (A)物權是絕對權(B)占有並非權利 (C)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D)請求權即是債...
  2. 23 下列何者非絕對權? (A)著作權 (B)債權 (C)抵押權 (D)漁業權
  3. 22 下列何者非形成權? (A)撤銷權 (B)選擇權 (C)解除權 (D)使用權
  4. 2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撤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權為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