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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程序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憲法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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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現行修憲採「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的兩階段程序:立法院通過修憲案,並不代表憲法已完成修改。 立法院階段有三道門檻: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修憲案須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不能省略公告期間,也不能只由國家機關作最後決定。 複決以選舉人總額為計算基礎: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不是超過投票人數或有效票數半數。 區分提議、提出與複決: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依特別門檻決議提出,再由人民投票複決。總統、行政院、司法院與國民大會都不是修憲機關。 核心觀念 一、現行修憲制度:立法院提出,人民作最後決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修正不是由單一機關自行完成,而是由立法院與人民分擔不同階段。立法院依憲法規定的高門檻提出修正案,再經公告與人民投票複決,達到法定同意門檻後才通過。 過去由國民大會修憲的制度已不再適用。現行制度下,國民大會已不存在,修憲的最終決定權在人民。憲法增修條文也明定,自由地區選舉人對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在公告半年後投票複決,不再適用憲法本文原有的國民大會修憲規定。 因此,考試若問「何者可提出憲法修正案」,機關層次的答案是立法院。若問「憲法非經何者同意,不得修改」,則要掌握人民具有最終複決權。在「國民大會、總統、司法院、全體國民」等選項中,應選全體國民。 但「全體國民同意」表達的是人民對修憲握有最終決定權,不代表每一位國民都必須投票同意,也不是全體一致決。精確的投票主體與通過門檻,仍應依增修條文理解: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二、立法院階段: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修憲案在立法院內,必須依序符合提議、出席與決議三項要求。這是憲法所定的特別程序,不能套用一般法律案的提出與審議程序及門檻。 程序法定門檻計算基礎 提議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立法委員總額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立法委員總額 決議提出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實際出席委員人數 前兩項門檻以立法委員總額為基礎,最後一項則以出席委員人數為基礎。讀題時不能只背分數,還要確認分母。例如「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不能改寫成「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兩者的計算基礎不同。 另須區分「立法委員提議」與「立法院提出」:先由一定比例的立法委員提議,符合出席及決議門檻後,才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總統、行政院與司法院都不是本條規定的修憲案提出機關。 三、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修憲案經立法院決議提出後,須先公告半年,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完整順序如下: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由立法院提出修憲案。 公告半年。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修憲案即通過。 人民在這套程序中的角色,是複決已由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不是以公民創制方式直接提出修憲案。看到「由自由地區選舉人以公民投票方式提出修憲案」,就要注意它混淆了「提出」與「複決」。 立法院即使已達成所有內部門檻,也只是完成提出修憲案的階段,仍須經人民複決通過。不能把「立法院決議提出」當成修憲程序的終點。 四、複決門檻: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修憲複決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才算通過。分子是有效同意票,分母是選舉人總額。這不是只在實際投票者之中比較贊成與反對,也不是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就能通過。 舉例來說,假設選舉人總額為1,000人,有效同意票就必須超過500票。即使只有600人投票、其中400人同意,同意票雖已超過投票人數半數,仍未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的門檻。若恰好500票同意,也因未達「超過」半數而不能通過。 五、辨認必須經人民複決的規範 題目若以「須由立法院提案,並交付人民複決通過始得修訂」描述某種規範,答案是憲法。這是修憲程序的核心特徵,不適用於一般法律、自治條例或國際條約。 規範制定或修正方式的特徵 憲法立法院依特別門檻提出,公告半年後由人民複決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須人民複決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屬地方自治事項 國際條約由行政機關締結,送立法院審議 比較的重點在於:修改憲法必須踐行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特別程序。不能因為一般法律也由立法院審議,就認為修憲與立法有相同的提案、出席、表決及生效程序。 常考陷阱 「國民大會同意後即可修憲」:這是過去的制度。現行應為立法院提出、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總統、行政院或司法院可提出修憲案」:不符本條規定。機關層次的修憲案提出者只有立法院。 「人民可透過公民創制或公民投票直接提出修憲案」:混淆了人民參與的階段。人民行使的是複決權,提出者是立法院。 「修憲案依法律案的提出與審議程序提出」:修憲有特別的提議、出席與決議門檻,不適用一般法律案程序。 「三分之一提議」:提議門檻是四分之一,不要與其他憲政程序的比例混用。 「過半數或三分之二出席」:修憲的出席門檻是立法委員四分之三。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決議門檻是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分母是出席委員。 「立法院達到出席與決議門檻,修憲即告通過」:漏掉公告半年及人民複決,程序尚未完成。 「同意票超過有效票或投票人數半數即可」:分母錯誤。應以選舉人總額計算,而且必須超過半數。 「全體國民同意,所以必須全民一致贊成」:把主權意義上的人民決定權誤解為一致決,仍應回到法定複決門檻。 「法律、自治條例或條約須經人民複決」:以「立法院提案加人民複決」為修訂要件的,只有憲法。 記憶口訣 「一四提、三四到、到場三四決;公告滿半年,全體選民過半贊。」 「一四」是四分之一,「三四」是四分之三。最後一句的「全體選民過半贊」,指的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再搭配「立院提出,人民複決」,就能掌握程序分工與主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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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我國憲法非經下列何者之同意,不得修改之? (A)國民大會 (B)總統 (C)司法院 (D)全體國民
  2. 1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正案,須經立法委員: (A)三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B)三分之一...
  3. 3 下列關於憲法修正機關與程序之敘述,何者為現行憲法之設計? (A)憲法修正案應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以公民投票方式提出...
  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提出憲法修正案? (A)總統 (B)行政院(C)立法院 (D)公民以公民創制之方式為之
  5. 28 須由立法院提案,並交付人民複決通過始得修訂的法規為: (A)國際條約 (B)自治條例 (C)法律 (D)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