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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變更案與增修條文公民複決事項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領土變更案與增修條文公民複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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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領土變更的立法院門檻: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分清計算基準:提議及出席比例以「全體立法委員」為分母;決議比例以「出席委員」為分母。 立法院通過後仍未完成:領土變更案須公告半年,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提案主體是立法院:領土變更案由立法委員提議、經立法院議決後提出,行政院會議不是提案機關。 區分人民投票與司法裁判:領土變更、憲法修正及總統、副總統罷免須經選舉人投票;總統、副總統彈劾則由憲法法庭審理判決,不需公民投票。 核心觀念 一、領土變更案的依據與提案主體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立法院的法定程序提出領土變更案,並經公告半年及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通過,不得變更。領土變更屬於重大憲政事項,必須依序完成立法院提出變更案、公告、人民複決三個階段。 此處的提議主體是立法委員。考題若將程序起點寫成「由行政院會議提議」,即與增修條文明定的程序不符,屬於「並非程序要件」的選項。也要區分「立法委員提議」與「立法院議決後提出」:前者是啟動程序,後者是立法院完成法定出席及表決後,正式提出領土變更案;兩者都是法定程序的一部分。 二、立法院內部程序: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領土變更案在立法院內,須依序滿足提議、出席及決議三項門檻: 程序階段法定比例計算基準 提議四分之一全體立法委員 出席四分之三全體立法委員 決議四分之三出席委員 三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只因提議人數足夠,就認為立法院已經通過;也不能用一般議案的表決門檻代替。 解題時,應把比例與分母一起記成:全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最後一項並非要求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贊成,而是以實際出席委員計算。選項中只要有任何一個比例或分母不對(例如提議寫成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出席寫成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決議寫成三分之二),整個選項即為錯誤。 三、公告半年與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立法院依門檻提出領土變更案後,須公告半年。依增修條文第1條,自由地區選舉人對立法院提出的領土變更案及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應在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領土變更案的通過門檻為:有效同意票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這裡的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並非實際投票人數,也不是有效票總數;而且須「過」半數,恰好半數仍不通過。 因此,完整程序可整理為:立法委員提議 → 立法院達到出席及決議門檻後提出 → 公告半年 →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通過。立法院議決只是其中一個階段,不能直接使領土發生變更。 四、增修條文中須經人民投票的事項 本單元應掌握領土變更、憲法修正、罷免與彈劾的差異。判斷重點是最後由人民投票決定,還是由憲法法庭裁判。 事項是否須經人民投票程序重點 領土變更是立法院提出,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憲法修正是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罷免總統、副總統是立法院提出罷免案,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彈劾總統、副總統否立法院提出彈劾案,向憲法法庭聲請審理,由憲法法庭判決。 憲法修正依增修條文第12條辦理,其立法院提議、出席及決議比例,與領土變更案相同;複決也須有效同意票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總統、副總統罷免則有不同門檻: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通過。不可將此「投票及同意雙門檻」套用於領土變更或修憲複決。 總統、副總統彈劾,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憲法法庭聲請審理;經判決彈劾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其程序不包含公民投票,因此題目問「何者不需要公民投票」時,答案就是彈劾。 常考陷阱 把提議門檻改成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領土變更案的提議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二分之一是總統、副總統彈劾的提議門檻,不要混淆。 把出席門檻改成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領土變更案要求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屬較高的出席門檻。 把決議門檻改成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正確比例是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看到熟悉的三分之二,仍須逐項核對。 比例正確,分母錯誤:「全體委員」與「出席委員」不能互換。提議、出席看全體,決議看出席。 把公告期間寫成一年:正確為公告半年;公告期滿後的三個月內投票,是另一個時間要求。 把行政院列為法定提議主體:「由行政院會議提議」不是領土變更案的程序要件;本案須由立法委員提議,並經立法院議決提出。 把立法院議決當成最後決定:領土變更及修憲都還須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不能省略人民投票。 把罷免與彈劾視為相同程序:兩者都可能使總統、副總統去職,但罷免須經選舉人投票,彈劾由憲法法庭判決,不需公民投票。 記憶口訣 「提四一、出四三、決四三;前二全體,最後出席。」即提議四分之一、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四分之三。領土變更與修憲的立法院門檻一起記,比例與分母都不能漏。 「公告半年再複決,同意過選民半;領修罷要投,彈劾法院判。」「選民半」指領土變更與修憲的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半數;罷免另依投票及有效票同意的雙門檻判斷;彈劾交由憲法法庭判決,不必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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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領土變更案之立法委員提案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全體立法委員 4 分之 1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4 分之...
  2. 20 我國領土之變更須經由立法委員提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第5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提議...
  3.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領土變更案之程序要件? (A)由行政院會議提議(B) 經立法院議決後提案 (C)提案須公告半年(D...
  4. 15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若欲提出領土變更案,至少須經立法委員多少比例之提議、出席及決...
  5. 28 下列何者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需要公民投票決定? (A)領土變更 (B)憲法修正 (C)罷免總統、副總統 (D)彈劾總統、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