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化,支配行政權的行使,可細分為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重在行政不得違背法律(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重在特定行政事項須有法律依據(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有層次,須依事項的重要性及對基本權的影響,判斷應由法律直接規定,或得以法律授權命令規範。 依法行政容許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但裁量必須合法、合乎授權目的,也就是合義務裁量。 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受法院審查;行政機關解釋、適用法規,也須遵守合法的指揮監督關係。 核心觀念 一、依法行政:行政權受法規範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要求行政權的行使受到法律規範及控制,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它不是共和國原則的具體化;共和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雖同屬憲法基本原則,所處理的問題並不相同。 依法行政可分為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前者處理行政行為能否違背既有規範,後者處理行政行為是否必須先取得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應受合憲法律拘束,也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即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不能只因沒有違反某一條文,就認定行政行為必然合法。 二、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的區別 比較項目法律優位法律保留 別稱消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 核心要求行政不得違背法律應有法律依據的事項,須先有法律依據 判斷方向有沒有牴觸法規範?是否屬須由法律規範的事項?依據是否充分? 適用範圍一切行政活動均須遵守依事項性質、重要程度及基本權影響判斷 典型表現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法律優位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都有法律明文依據。它要求行政應受法律拘束、不得違背法律,並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保留則要求特定事項不能僅憑行政機關自己的意思決定,必須取得法律上的正當依據。因此,「未牴觸法律」與「具有法律依據」是兩個不同問題。即使某項措施找不到明文禁止,若屬法律保留事項,仍不能在欠缺依據時逕行實施。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列舉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三、法律保留的範圍與規範密度 法律保留並非只有單一強度,而須依規範事項的重要程度分層判斷(層級化法律保留)。事項越重要、對人民基本權影響越重大,越應由立法者親自作成決定。 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必須以制定法律的方式規範,不能僅由行政機關訂定命令作為依據。這是法律保留要求最嚴格的領域(絕對法律保留)。 限制其他自由權利: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授權命令的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給付行政:不能一概認為不適用法律保留。給付措施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也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其規範密度則較限制人民權利者寬鬆。 免除特定人的法定義務:仍須有法律根據。行政機關不能因為免除義務對當事人有利,就自行排除法律所定的義務。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 判斷法律保留時,不宜只看措施是「不利」還是「有利」。侵害人民權利固然需要法律根據,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以及免除特定人的法定義務,也不能任由行政機關決定。 四、依法行政與合義務裁量 依法行政不等於行政機關毫無裁量空間。法律可以在法定構成要件實現後,授權行政機關於法定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決定裁量),或選擇何種措施(選擇裁量)。 裁量必須符合授權目的,並受平等、比例等原則拘束。所謂合義務裁量,就是依法、依授權目的及相關原則行使裁量,不能把裁量理解為自由任意。行政程序法第10條即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機關不得超出法定裁量範圍(裁量逾越),也不得基於不相關因素作成決定(裁量濫用);法律授權裁量時,也不能誤認自己完全沒有裁量空間而怠於行使(裁量怠惰)。 五、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院審查 法律使用「公共利益」「情節重大」等需要解釋與評價的用語,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這主要涉及法定構成要件的解釋與涵攝;裁量則主要涉及構成要件實現後法律效果的選擇,兩者應分清楚。 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原則上得由法院審查,法院不受行政機關解釋拘束。特定事項(如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或專業性的判斷)可能例外承認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法院採較寬鬆的審查,但不能因此推論凡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都不得審查。 六、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關係 行政機關解釋及適用行政法規,須遵循法定權限與組織上的指揮監督關係。上級機關可透過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統一下級機關的法規解釋與裁量;一般行政機關不能主張只憑自己的確信,就完全不受上級機關的合法指揮監督。 同時,指揮監督也受依法行政拘束,不能藉由內部指示排除法律。法律特別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事項,則依其特別規定處理,不能把這類例外擴張成所有行政機關均可獨立、不受監督。 常考陷阱 「依法行政是共和國原則的具體化」:錯在憲法原則的連結;正確是法治國原則。 「法律優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混淆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法律優位重在不得違背法律,並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屬法律保留之內涵」:這是規範位階的問題,應歸入法律優位。 「只要沒有法律禁止,行政機關就能限制人民權利」:忽略法律保留;沒有禁止,不代表已有授權。 「給付人民利益或免除義務,都不需要法律根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及免除特定人義務,仍須有法律根據。 「依法行政,所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無裁量空間」:依法行政容許法律授權的裁量,要求的是合義務裁量。 「法院須受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的拘束」:法院原則上可審查,不受該解釋拘束;判斷餘地只是例外。 「行政機關得基於自己確信解釋適用法規,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忽略行政組織的法定指揮監督關係,不可將獨立行使職權的例外當成通則。 記憶口訣 「優位不違法,保留要有據;裁量守目的,概念可審查;上下有監督。」 看到「牴觸、違背、受法律拘束」,先想到法律優位;看到「依據、授權、應由法律規定」,先想到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