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比例原則拘束所有國家機關,不只拘束行政機關;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公權力時,都要遵守。 基本權限制的審查,可依目的正當性、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的順序理解。 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列三項要求: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損害最少的方法、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目的正當性沒有列為其中一款。 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不代表整體合憲;即使目的正當,仍可能因限制過度而違反比例原則。 判讀司法院解釋時,要記住各案的限制內容與審查結論,並區分解釋所審查的歷史規定與現行法。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的憲法地位與拘束範圍 比例原則用來控制國家公權力,避免人民基本權受到過度限制。憲法第23條沒有直接寫出「比例原則」四字。不過,該條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因此成為比例原則的主要憲法依據。司法院解釋也一再肯認比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 作答時要區分「憲法沒有明文使用這個名稱」與「憲法上有這個原則」。名稱未明文出現,不代表比例原則沒有憲法效力,也不代表立法者可以任意限制人民權利。 比例原則不是行政機關專用的規範。立法機關制定限制基本權的法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措施、司法機關行使職權,都受它拘束。人民能否主張比例原則,也不以合法納稅為條件。即使人民有違法行為,國家對其處罰或採取其他限制措施,仍不得過度。 也要注意名稱相近的概念:憲法本文曾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預算的一定比例,但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教科文經費優先編列,不受該比例限制。這類「預算比例」與限制人民權利的「比例原則」完全無關。 二、目的正當性:先問國家為何限制權利 目的正當性是指國家追求的目的必須合法,且在憲法上可以正當化。目的本身若不正當,方法再有效率、成本再低,限制也不會因此取得正當性。 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審查屬於不同層次: 目的審查問:「這個目的可不可以追求?」 手段審查問:「為了這個目的,能不能採取這種限制?」 目的正當只是起點,不是合憲保證;之後仍須檢查適合性、必要性及利益衡量。 三、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的區別 審查項目判斷問題作答關鍵 適合性(適當性)方法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有助益即可,不要求保證成功,也不要求一定是最佳方法。 必要性(最小侵害)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是否選擇侵害較小者?比較各種替代方法,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手段。 狹義比例性(衡量性、均衡性)方法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的利益是否失衡?衡量公益與權利損害,不能為了較小利益造成過大犧牲。 題目用語與審查項目的對應如下: 出現「有助於達成」:考適合性。 出現「損害最少」:考必要性。 出現「利益與損害均衡」:考狹義比例性。 必要性不是不問效果、一律選擇限制最輕的方法,比較的前提是替代方法同樣能達成目的。反過來說,某方法雖然有效,但若另有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方法,仍可能違反必要性。 四、行政程序法第7條:注意題目限定的法條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款依序對應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第三款的法條用語是「不得……顯失均衡」,並不是要求利益與損害完全相等。 題目若限定「第7條所列的內涵」,「目的必須合法正當」就不是該條明列的三款之一,應選為「不屬於」的選項。但題目若問基本權限制的一般審查,目的正當性仍是重要要求。未列於該條,不等於國家可以追求不正當目的。 五、司法院解釋案例的判斷方向 受審查規定解釋結論關鍵理由 修正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制: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釋字第649號違憲保障視障者就業的目的正當,但全面排除非視障者,對其職業自由限制過度,違反比例原則,也違反平等權與工作權保障。 違規停車以「每逾2小時」為連續舉發標準釋字第604號合憲違規狀態持續存在,每逾一定時間即可再次舉發,以達交通管理目的,未逾越必要程度。 電信法: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電信器材沒收釋字第678號合憲為維護電波秩序、有效管理有限的頻率資源,以刑罰及沒收手段管制,未違反比例原則。 菸害防制法:菸品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容器上釋字第577號合憲提供消費者必要資訊、維護國民健康,屬合理的資訊揭露義務,對言論自由及財產權的限制未過度。 這組案例最重要的對比如下: 菸品標示、連續舉發、頻率管制三案,都屬於針對特定行為的管制或資訊揭露。 按摩業案則是依身分全面排除他人從事某一職業,限制強度最高,因此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 上述案例應依解釋當時受審查的規定理解,不可把歷史規定中的處罰金額直接當成現行法內容記憶。 常考陷阱 「比例原則就是教科文預算應占一定比例」:錯。比例原則是公權力限制基本權的界限,與預算比例無關。 「比例原則一詞由憲法明文採用」:錯。憲法第23條是重要依據,但條文沒有直接使用這個名稱。 「只有行政機關受拘束」:錯。比例原則對所有國家機關都有拘束力,不因行政程序法另有明文而縮小適用範圍。 「未合法納稅或違法者不能主張」:錯。人民違法不代表基本權保障全部消失,國家制裁仍須合乎比例。 「目的合法正當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列的一款」:錯。該條只列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三款;要區分一般審查架構與特定法條的列舉內容。 「方法有效,就符合比例原則」:錯。有效只通過適合性,還要檢查有沒有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法,以及損害是否過重。 「保障弱勢即可全面排除其他人就業」:錯。目的正當仍須通過手段審查,視障按摩業案(釋字第649號)就是違憲例子。 「有刑罰、有沒收、會連續處罰,就一定違反比例原則」:錯。電信頻率案、連續舉發案都被認定合憲,不能只看制裁外觀,要看目的與手段是否相當。 記憶口訣 「目的正、方法助、侵害少、得失衡。」目的正:目的須正當。方法助: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侵害少:同樣有效時,選擇損害最少者。得失衡: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第7條記後三項,整體審查先看目的。」題目指定法條時,先確認它問的是條文明列內容,還是一般憲法審查要求。 「標示、停車、電波都合憲,只有按摩被打掉。」用來記住四號解釋的結論:577、604、678 合憲,649 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