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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之地位與保障範圍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人身自由之地位與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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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基本權的前提(司法院釋字第567號、第70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8條的保障也及於外國人。 區分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關鍵在於身體是否遭到拘束,還是只有移動、出入國境受到限制。 逮捕、拘禁、行政執行管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都屬憲法第8條的保障範圍。 防疫措施要看實際內容判斷:禁止出國涉及遷徙自由,強制隔離涉及人身自由。 通訊監察涉及的是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不能因為執行者是警察,就歸入人身自由。 核心觀念 一、人身自由的地位: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 人身自由保障個人身體不受任意拘束。人一旦遭到逮捕、拘禁,往往難以自由表達意見、參與集會、工作或處理財產。因此,人身自由具有使其他基本權得以實際行使的前提地位。 依司法院釋字第567號及第70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是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其他各項權利不可或缺的前提。考題常把言論、集會、結社自由、財產權、居住遷徙自由等列為選項。作答時要記住,解釋所指的是人身自由,不要因為其他權利也很重要就選它。 外國人也受人身自由保障。憲法條文雖然使用「人民」一詞,但不能據此認為國家可以任意拘束外國人的身體。釋字第708號處理的正是外國人遭驅逐出國前受收容的問題,並肯定外國人的人身自由同受憲法第8條保障,收容措施必須符合相應的正當法律程序。外國人能否入境、居留,屬於另一層次的問題,不要和身體自由是否受保障混為一談。 二、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看限制的方式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0條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兩者都會影響個人的活動,但判斷權利歸屬時,不能只看「不能去某處」,而要看國家用什麼方式限制個人。 比較項目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 憲法依據第8條第10條 保障重點身體不受任意拘束、拘禁選擇居住處所、遷徙往來及出入國境等自由 典型干預逮捕、拘禁、拘留、管收、限制住居、強制隔離禁止出國、限制遷居或往來 判斷關鍵是否將人置於受國家控制的狀態或處所,使其不能自由離開是否限制個人前往某地、移居或跨越國境,但身體本身未受拘束 舉例來說,國家禁止醫事人員出國,限制的是出境移動,當事人在國內仍可自由行動,屬於遷徙自由受到干預。國家要求入境旅客留在指定的防疫旅館強制隔離,旅客不能自由離開該處所,身體受到拘束,屬於人身自由受到干預。 強制隔離雖然也有「不能到別處去」的效果,但本質是把人留置在特定處所,不能只理解成居住地點的限制。題目若把強制隔離寫成遷徙自由或隱私權的干預,要特別警覺。 三、憲法第8條不限於刑事程序 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不以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處罰為限。只要國家措施實質上剝奪或限制身體自由,就屬於憲法第8條的保障範圍。措施的性質是刑事、行政執行還是行政罰,都不是排除保障的理由。 措施基本權歸屬判斷理由 犯罪嫌疑人之逮捕第8條人身自由直接控制身體,使人無法自由離去 行政強制執行之管收第8條人身自由雖然是行政執行手段,仍將義務人留置於特定處所,拘束身體自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第8條人身自由拘留使受處分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剝奪 外國人之收容第8條人身自由雖然屬於移民管理,仍拘束身體自由 防疫強制隔離第8條人身自由強制留在特定處所,不能自由離開 警察實施通訊監察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不屬第8條)干預的是通訊內容的秘密,沒有拘束身體 另外要分清「涉及基本權」與「違反憲法」。某項措施落入人身自由保障範圍,只代表國家必須遵守相關的憲法要求,不能直接推論該措施違憲。反過來說,措施具有防疫或行政執行目的,也不代表它沒有干預基本權。 四、通訊監察:保障重點在秘密通訊 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通訊監察直接涉及的是通訊內容的秘密性,因此應歸入秘密通訊自由,不屬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 通訊監察和逮捕可能同時出現在犯罪偵查中,但兩者限制的權利不同:監察通訊涉及第12條,逮捕身體涉及第8條。不能因為「都是警察執行」或「都是偵查手段」,就把兩者歸入同一種基本權。 常考陷阱 「外國人不受憲法第8條保障」:錯誤。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於外國人,國籍不是任意拘束身體的理由。 「行使其他憲法權利之前提是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或財產權,或居住遷徙自由」:錯誤。依釋字第567號、第708號等解釋意旨,答案是人身自由。 「只有刑事逮捕、刑事拘禁才涉及人身自由」:錯誤。行政執行的管收、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外國人收容及強制隔離,也都涉及人身自由。 「警察實施通訊監察屬於第8條人身自由」:錯誤。看的是措施干預什麼權利,不是看誰執行。通訊監察屬於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題目問「何者不屬於第8條保障範圍」時,通訊監察就是答案。 「禁止出國就是拘束人身自由」:錯誤。單純禁止出境,干預的是遷徙自由,不能和把人拘禁在特定處所混為一談。 「在旅館隔離只涉及遷徙自由或隱私權」:錯誤。強制留置在指定處所、不能自由離開,干預的是人身自由。 「同為防疫措施,限制的基本權就相同」:錯誤。禁止出國與強制隔離要依手段分別判斷,前者是遷徙自由,後者是人身自由。 「隔離天數是判斷人身自由的關鍵」:錯誤。題幹中的天數只是情境設定,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強制拘束身體、使人不能自由離開。 記憶口訣 「八管身、十管行、十二管通信;禁出境看遷徙,強隔離看人身。」 作答時先找出措施實際限制的對象:控制身體,想到第8條;限制出入國境、遷徙往來,想到第10條;監察通訊,想到第12條。另外記住: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外國人也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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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及第 708 號等解釋意旨,下列何項基本權利乃行使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其他權利之前 提,外國人亦受...
  2. 9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 (A)警察對人民實施通訊監察 (B)行政強制執行之管收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3. 5 因對抗新冠肺炎需投入大量第一線醫療人員防疫,因此衛生福利部下令醫事人員 A 禁止出國,以及從外國入境臺灣之 B 旅客須於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