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提審是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人民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英美法上的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相當於我國的提審制度,核心都是讓被拘禁者迅速接受法院審查。 外國人的身體自由同樣受憲法保障。移民機關的暫予收容屬於剝奪人身自由,不能因為具有行政目的或期間短暫就否認。 釋字第七〇八號要分三層看:短期暫予收容、即時司法救濟、期滿後的繼續收容。不能說所有收容都須事先由法院決定,也不能說都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核心觀念 一、提審制度:讓法院迅速審查逮捕、拘禁 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並為逮捕、拘禁設下程序保障。提審是把受拘束的人帶到法院,由法院審查拘束人身自由有沒有合法依據;不應拘禁的,就應釋放。提審處理的是人身自由遭剝奪時的急迫救濟,不是用來判斷當事人有沒有犯罪。 依提審法,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受理後,應在法定期間內依程序審查,並決定是否釋放。提審不以涉嫌犯罪而遭逮捕者為限,行政機關基於其他原因拘束人身自由,也可以聲請。但其他法律已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的,依該法律規定辦理。 判斷項目應掌握的內容 聲請主體被逮捕、拘禁的本人或他人,不以本人親自聲請為限。 拘束來源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不能限縮為警察機關。 受理法院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並非戶籍地法院,也不是行政機關或上級機關。 制度目的迅速審查拘束人身自由是否合法,使不應被拘禁者獲得釋放。 憲法第八條的二十四小時,要連同義務主體一起記: 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這是機關的義務。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這是人民的聲請權。 兩者的發動者不同,題目若問「人民得聲請何種救濟」,答案是提審,不是審問。 二、人身保護令狀與提審的對應關係 英美法的人身保護令狀相當於我國的提審制度。兩者的共同精神,是要求拘禁機關把受拘禁者帶到法院接受司法審查,防止行政權或其他拘禁權力恣意剝奪人身自由。 其他救濟途徑各有功能,不能因為都叫「救濟」就與提審混淆: 上訴、抗告:對法院裁判不服時的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時的行政爭訟程序。 提審:專門針對逮捕、拘禁,請求法院即時審查。 三、外國人暫予收容:保障的是人身自由 釋字第七〇八號指出,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憲法第八條的保障亦及於外國人。外國人即使受驅逐出國處分,身體自由仍受憲法保障,行政機關不能因其不具我國國籍就任意拘束。 移民機關把外國人置於一定處所、使其不能自由離去,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態樣。法律稱之為「收容」,或收容具有遣送出國的行政目的,都不會改變它拘束身體自由的本質。 因此,暫予收容若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侵害的是人身自由。不要因為外國人的生活或工作可能連帶受影響,就改選生存自由、人格自由或職業自由。 四、釋字第七〇八號:短期暫予收容與繼續收容的區別 暫予收容的目的,在於防範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脫逃,俾能迅速將其遣送出國。考量遣送作業需要合理的期間,釋字第七〇八號認為:於合理作業期間內的短期暫予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尚不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但行政機關可以先作成暫予收容處分,不代表可以排除法院介入。解釋要求必須賦予受暫予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受收容人如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應即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收容。 情形司法保障要求 為迅速遣送所需的短期暫予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尚不違憲,但須賦予即時司法救濟。 暫予收容中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應即移送法院,由法院迅速裁定是否收容。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收容必要應由法院審查決定,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延續收容。 判斷關鍵:「是否必須事先由法院決定」與「是否必須提供即時司法救濟」是兩個不同問題。短期暫予收容可以由行政機關先行處分,同時受收容人也有權立即請求法院審查,兩者並不衝突。 常考陷阱 把「審問」當成人民的聲請:錯誤。移送法院審問是逮捕、拘禁機關的義務;人民向法院聲請的救濟是提審。 「只有本人可以聲請提審」:錯誤。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 「向戶籍地法院、行政機關或上級機關聲請提審」:錯誤。受理法院是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 「人身保護令狀相當於上訴、訴願、抗告或行政訴訟」:錯誤。對應的是提審,辨識重點是迅速審查拘禁、保障人身自由。 「暫予收容只是行政管理,不算剝奪人身自由」:錯誤。應看能否自由離去等實質拘束,而不是看措施名稱或目的。 「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侵害生存自由、人格自由或職業自由」:錯誤。侵害的是人身自由。 「暫予收容無論時間長短,均應經法院審查決定」:過度概括。合理作業期間內的短期暫予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尚不違憲;超過暫予收容期間的繼續收容,才須由法院決定。 「以行政處分為之即可,無須法院審查,也無須即時司法救濟」:錯誤。即時司法救濟不可缺少。 「收容期間短暫,非長期剝奪,故無須法院審查,也無須即時司法救濟」:錯誤。期間短暫只能說明不必事先經法院決定,不能排除即時司法救濟。 正確寫法的辨識:出現「旨在防範外國人脫逃,俾能迅速遣送出國」「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尚不違反人身自由」「但應賦予即時之司法救濟」三要素的選項,才是符合釋字第七〇八號的敘述。 記憶口訣 「本人他人、拘禁地院;人身保護、對應提審。」記住聲請人、受理法院與制度對應。 「機關移送叫審問,人民聲請叫提審。」分清楚兩者的發動者。 「短期可先收,救濟不能少;期滿再續收,法院來決定。」掌握釋字第七〇八號的三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