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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條款之性質與新基本權承認基準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概括條款之性質與新基本權承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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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憲法第22條是非明文基本權的概括保障條款,用以補充列舉基本權的不足,使憲法能回應社會變遷與新的人權需求。 掌握其文義要件: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且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不以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為限。 主張未明文列舉的權利時,應先檢視憲法明文規定能否解釋、衍生出保障,再考慮第22條的補充保障。 承認新基本權,應考量普遍性、公共性、歷史正當性、人格自我實現必要性;傳統並非必要條件。 國際人權公約可以作為解釋參考;「可參酌」與「應優先求諸」是不同命題。 核心觀念 一、第22條的內容與概括條款性質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條是非明文基本權的概括條款,也具有補充、承接列舉基本權不足的功能。 憲法不可能預先列出所有值得保障的權利。隨著科技、生活方式與社會環境改變,人民可能產生新的權利需求。因此,沒有明文列舉,不代表沒有憲法保障;但也不能只因個人提出某項要求,就認定它具有基本權地位。 文義要件判斷重點 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其他」指列舉基本權以外的自由及權利。若既有明文基本權已能涵蓋,應先依該規定處理。 不妨害社會秩序屬於條文明定的保障條件,不能從要件中刪除。 不妨害公共利益同為條文明定的保障條件;「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都要掌握。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不是要件。第22條本身就是憲法保障的依據,不能因立法者尚未制定法律,就直接否定某項權利具有憲法地位。另一方面,法律所規定的利益,也不當然全部都是憲法上的基本權,仍須判斷其憲法依據與保障意義。 二、「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與權利限制 對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性質,學說上有主張將其理解為基本權的內在限制,亦即從權利本身的保障範圍說明其界限。因此,敘述若只是指出「有此主張」,應承認這種學說見解的存在,不能誤認為錯誤。 但不能進一步推論,只要國家宣稱維護公共利益,就可以任意排除權利保障。第22條保障的權利仍屬憲法基本權,國家加以限制時,仍應依憲法第23條及相關憲法原則,檢驗法律依據、目的與手段的必要性及比例關係。 應分清楚兩個問題:承認某項權利是否受憲法保障,與國家對該權利的限制是否合憲。權利受保障,不表示任何行使方式都不受限制;法律可以限制權利,也不表示法律可以任意剝奪權利。 三、保障依據的尋找順序:先衍生,後概括 人民主張某項權利遭中央或地方機關侵害,而該權利名稱未出現在憲法條文中時,第一步應先求諸憲法明文規定,判斷能否從中衍生出該權利的保障。 先檢視明文基本權:依條文的規範目的與保障內容,判斷所主張的權利能否納入既有基本權。例如,某種新型態的表意活動,仍可能受到言論自由保障,不會因媒介新穎就只能援用第22條。 再考慮概括條款:若無法由具體的明文基本權適當涵蓋,再依第22條判斷是否應承認為受憲法保障的其他自由及權利。 這個順序反映第22條的補充性。判斷重點不是權利名稱有沒有逐字寫在憲法上,而是既有明文規定的保障內容,能否經由解釋涵蓋該權利。 國際人權公約可以提供人權發展與保障內容的解釋參考。學說上主張參酌國際人權公約解釋非明文憲法權利,是可以成立的說法。然而,這不表示人民應先查國際人權法、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或憲法慣例,才回頭尋找我國憲法依據。 四、承認新基本權的四項判斷基準 概括條款具有開放性,仍需要判斷基準,以說明某項利益為何值得提升至憲法基本權的層次。學說提出下列四項考量,應整體理解,不宜將它們當成條文明列、機械勾選的四個要件。 基準理解方式 普遍性考量該權利是否具有一般化的人權保障意義。不是要求每個人實際上都會行使,也不排除保障少數人的需要。 公共性考量保障該權利是否具有憲法秩序與共同生活上的意義,不只是個人主觀偏好。也不是要求權利必須在公開場合行使。 歷史正當性從人權發展脈絡與時代背景,檢視承認該權利的正當基礎,不等於必須已有悠久傳統。 人格自我實現必要性考量該權利對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個人自主是否具有重要而必要的意義。 五、歷史正當性不等於傳統必要性 人權觀念會隨時代背景與環境需要而演進。傳統可以提供理解背景,但不是承認非明文憲法權利的必要條件。如果要求所有權利都必須早已存在於傳統之中,第22條回應新需求的功能就會受到阻礙。 例如,資訊科技使大量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成為可能,因而凸顯資訊隱私保障的需要。不能因過去沒有相同科技環境,就否定相關權利的憲法保障。隱私權、人格權及婚姻自由,都是理解第22條保障功能的重要例子;其核心與個人自主、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密切相關。 常考陷阱 「非明文權利須先經法律明定,始受憲法保障」:錯。第22條不以法律明文承認為前提,應區分憲法保障與法律規定。 「未列出權利名稱,就直接適用第22條」:錯。應先判斷憲法明文規定能否解釋、衍生出保障。 「應先求諸國際人權法、人權宣言或憲法慣例」:錯。尋找保障依據的起點,仍是憲法明文規定。 「可參酌國際人權公約」:正確。參考解釋資料,不等於把它當成優先於憲法明文的判斷步驟。 「有主張將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理解為內在限制」:正確。注意「有主張」是在描述學說存在,不是在宣告唯一見解。 「傳統是承認新基本權的必要條件」:錯。應考量的是歷史正當性,不能把傳統提升為不可欠缺的門檻。 「普遍性表示少數人的權利不受保障」:錯。普遍性著重可一般化的保障意義,不是人數多寡或多數支持。 記憶口訣 「先明文、再概括;可參酌、非優先。」先找憲法明文能否衍生保障,再考慮第22條;國際人權公約可作解釋參考。 「普、公、歷、人;傳統非必需。」依序記住普遍性、公共性、歷史正當性、人格自我實現必要性。 「其他、秩序、公益;不須法律先明定。」掌握第22條的文義,避免誤加法律明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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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有關非明文憲法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非明文憲法權利,有主張可以參酌國際人權公約進行解釋 (B)憲法第 22 條所規...
  2. 25 依憲法第 22 條,可承認為基本權利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不妨害社會秩序 (B)非憲法明文規定之自...
  3. 13 依照目前我國之憲政制度,人民主張憲法上權利遭受中央或地方機關侵害,但該權利並非憲法所明文列 舉者,人民應如何主張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