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22條是非明文基本權的概括保障條款。判斷時,先找有無其他明文基本權可適用。 掌握已受保障的權利:姓名、名譽、隱私、婚姻、性自主、收養、契約、一般行為自由、健康、獲知血統來源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 區別「憲法未直接寫出權利名稱」與「須由第22條保障」:商業性言論、職業選擇自由,仍分別納入言論自由、工作權。 契約自由原則上受第22條保障,但涉及組織結社的契約內容,應適用第14條結社自由。 依本單元採用的大法官解釋範圍,環境權、養寵物之自由,不能與已明確認定的獨立基本權等同;這不表示相關利益完全不受憲法保護。 核心觀念 一、第22條的功能與保障方式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它具有補充保障功能,使基本權保障不以憲法逐項列舉者為限,得回應人格發展與社會變遷的需要。 辨認新基本權時,可從普遍性、公共性、歷史正當性及人格自我實現的必要性等面向思考,但這些是辨認基準,不是憲法明定、必須機械式全部具備的法定要件。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也不表示國家只要宣稱公益,就能任意排除保障。權利是否受保障與限制是否合憲應分開判斷;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求,包括法律依據與比例原則。 二、明文基本權與非明文基本權的區別 保障依據本單元應掌握的權利 憲法第7條平等權。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憲法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憲法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商業性言論納入言論自由。 憲法第14條集會及結社自由。 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職業選擇自由納入工作權。 憲法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參政權利。 憲法第21條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憲法第22條補充保障未由其他明文基本權涵蓋的自由與權利。 不是所有由解釋發展出的保障,都歸第22條。商業性言論與職業選擇自由雖非憲法逐字列出的名稱,仍有既有明文基本權作為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則是與人身自由、訴訟權等保障相連的憲法要求,不能僅因憲法未直接使用此名稱,就列為本單元所稱的第22條權利。 三、人格權、隱私權與身分自主 權利保障重點 姓名權姓名是人格的表現,姓名權屬人格權,受第22條保障,包括姓名的選定與更改。更改姓名仍可受合憲法律規範,並非毫無限制。 名譽權保障個人的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人格完整密切相關,受第22條保障。 隱私權保障私人生活領域免受不當侵擾,也包括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獲知血統來源權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關係,涉及人格權,受憲法保障。 資訊隱私權包括個人決定是否揭露資料,以及對資料的使用、知悉與控制等利益。指紋具有高度個人識別性,因此強制人民按捺並錄存指紋,涉及資訊隱私權。釋字第603號即處理以按捺、錄存指紋作為核發身分證條件的違憲問題。 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除了涉及被害人的名譽,也涉及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思想及人格自主。應注意,憲法法庭後來已認定,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不應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不能再把強制公開道歉一概記成合憲。 四、婚姻、性自主與收養自由 締結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及收養子女之自由,都與個人人格發展、親密關係及家庭生活決定有關,受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包含個人決定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的自主;同性別二人亦享有婚姻自由的保障。 收養自由受到保障,不代表成年人得不顧兒童利益而任意收養;性自主受到保障,也不代表所有性行為均不受限制。基本權保障與具體限制是否合憲,仍須分別判斷。 五、契約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 契約自由是個人自主發展與自我實現的重要機制,原則上受第22條保障。但依契約的具體內容,可能改由其他明文基本權提供保障: 涉及財產處分:依第15條財產權保障。 涉及組織結社:依第14條結社自由保障。 因此,看到「契約自由」可聯想到第22條;看到「涉及組織結社之契約」,則須進一步辨認其內容,適用結社自由。 一般行為自由也受第22條保障,包括人民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決定行動、前往或停留處所的自由。它與第8條人身自由、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應區別,不能把所有與身體移動有關的行為都歸入同一條文。 六、健康權、狩獵文化權與尚未獨立承認的權利 健康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仍受第22條保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透過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具體落實國民身體健康的保障,是本單元辨認強化健康權法律的重點。 原住民依傳統文化從事狩獵的文化權利,受到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保障;權利受保障不表示完全排除野生動物保育、公共安全等合憲限制。 本單元問「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的非明文權利」時,應區別健康權、獲知血統來源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與環境權;問姓名、名譽、隱私等權利時,則須區別養寵物之自由。後兩者未在題目採用的解釋範圍內,被同樣明確認定為獨立基本權;但相關活動或利益仍可能涉及一般行為自由、財產權或健康權。 七、人格自由的案例辨識 判斷是否涉及人格自由,可看爭議是否關係到個人身分、尊嚴、私領域或重大人生決定。指紋資料、強制公開道歉、婚姻制度,都與人格自主密切相關。 禁止於騎樓設攤,主要涉及營業活動、工作權與財產使用等問題,在這些案例中與人格自由的關聯較低。這是保障重心的比較,不表示設攤活動完全不受基本權保障。 常考陷阱 「非明文就是第22條」:先檢查是否可納入既有明文基本權;商業性言論、職業選擇自由即有其他保障依據。 「受國民教育權由第22條保障」:錯在忽略第21條已有明文。 「姓名權依據為居住自由或宗教自由」:姓名權屬人格權,依據是第22條。 「所有契約一律適用第22條」:涉及組織結社的契約內容,應適用第14條。 「未獨立承認就完全不受保障」:應區別獨立基本權名稱的承認,與相關利益能否受其他基本權保護。 「人格自由只涉及隱私」:姓名、名譽、婚姻及不表意自由等,也可能涉及人格尊嚴與自主。 「強制公開道歉只要不羞辱即可」:這是舊見解的判斷方式,應掌握後來禁止法院以判決命道歉的裁判立場。 記憶口訣 「姓名隱私護人格,婚性收養重自主;契約行為加健康,血統狩獵也保障。」 「先找明文,再看內容,最後補充二十二。」先辨認既有基本權,再判斷具體行為的保障重心,避免只憑權利名稱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