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未列舉的自由權利。姓名權、性行為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都可由此獲得保障。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環;依釋字第399號,其憲法保障依據是第22條。 性行為自由涉及人格自主及私密領域,但仍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相對制約;通姦罪違憲,不代表任何性行為均屬合法。 吸菸、飲酒屬於一般行為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並不表示國家不得依法限制。 契約自由具有憲法基本權地位,除受第22條保障,也依契約內容受第15條財產權、工作權等保障,但並非絕對自由。 核心觀念 一、概括基本權:未明文列舉,仍可能受保障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其功能是補充列舉基本權的不足,使個人人格自主與自由發展所需的權利,不因憲法未逐一寫出名稱而失去保障。 判斷時應分清楚「是否受到保障」與「能否受到限制」。某項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代表國家限制它必須有正當理由,並遵守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並非人民可以不受任何規範地行使。 權利或自由本單元應掌握的定位 姓名權人格權之一環,受第22條保障 性行為自由人格自主與性自主的表現,受第22條保障 吸菸、飲酒自由人格自由發展的一般行為自由,受第22條保障 契約自由受第22條保障,並依內容受第15條等基本權保障 二、姓名權:人格的表現與身分識別 依釋字第399號,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環,受憲法第22條保障。姓名不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識別工具,也是個人人格的表現,涉及個人如何以姓名呈現自己。 姓名權包括命名及申請改名等事項。國家為身分識別與戶籍管理,可以依法規範,但不能以欠缺法律依據的限制侵害姓名權。本單元最重要的連結是:姓名權→人格權→憲法第22條。 不要因姓名與個人生存、表達或身分有關,就改選第15條生存權、第11條表現自由或第8條人身自由;這些都不是釋字第399號所揭示的保障依據。 三、性行為自由:自主決定,但有相對制約 性行為自由包括個人是否發生性行為,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決定。它與人格發展、人性尊嚴及個人私密領域密切相關,受憲法第22條保障。因此,不能將它理解為與隱私無關的普通日常活動。 性行為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相對制約。「相對」表示必須衡量性自主與婚姻家庭保護,不能只要涉及維護婚姻,就認定國家採取的任何限制都合憲。 釋字第554號曾認為通姦罪未違反比例原則;其後釋字第791號改變此一結論,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性自主權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並於此範圍內變更先前解釋。 理由重點在於:刑罰對性自主及私密領域造成重大干預,但對維護婚姻的效果有限,兩者之間失去均衡。保護婚姻家庭的目的正當,不等於以通姦罪處罰的手段也符合比例原則。 容易混淆的命題正確理解 性自主受婚姻家庭相對制約正確,性自主不是毫無界限 為保護婚姻,即可用通姦罪處罰婚外性行為錯誤,通姦罪已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 通姦罪違憲,所以任何性行為均合法錯誤,仍須尊重他人意願及遵守其他法律 在以婚外性行為本身作為處罰理由的脈絡下,應掌握不得再以通姦罪施加刑罰的結論;不能將它擴張為「發生於婚外的性行為一律不得處罰」。例如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涉及未成年人者,也須依相關法律判斷。婚外性行為亦可能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四、一般行為自由:吸菸自由的分類 一般行為自由,是個人依自己意願決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屬於人格自由發展的保障,憲法依據為第22條。吸菸、飲酒等日常生活選擇,是本單元的典型例子。 問到吸菸自由屬於何種自由權利時,應選一般行為自由。雖然一般行為自由與人格發展有關,但不能因此把吸菸自由直接分類為姓名權等意義下的人格權,也不應選隱私權或生命權。 吸菸受保障,不代表可以在任何場所吸菸。國家為維護他人健康及公共利益,仍可依法設置限制;重點在於限制是否具有正當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 五、契約自由:第15條與第22條共同保障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基礎,包括是否締約、選擇交易對象及決定契約內容等自由。依釋字第576號,它是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具有憲法層次的保障。 第22條:契約自由屬於憲法保障的其他自由權利。 第15條:涉及財產處分的契約,與財產權保障有關;涉及工作、職業或營業活動者,則與工作權保障有關。 因此,「契約自由除受第22條保障外,亦受第15條保障」是正確敘述。應依契約內容辨認其涉及的基本權,不能主張契約自由只受第22條保障。 契約自由也可以受到合理限制。下列規範均不能僅因限制當事人的締約選擇,就直接判定違憲: 公職人員交易限制:為防止利益衝突及維護公務廉潔,法律得限制公職人員與其服務機關間的交易;具體範圍仍須依法律規定及例外判斷。 複保險限制:為防止不當獲利及維持保險制度,法律得規範複保險,並非一有限制就侵害契約自由。 勞動基準規範:國家得為保護勞工,對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設最低標準,限制雇主的契約自由。 常考陷阱 「受憲法保障,所以不受任何制約」:錯。基本權保障與依法合理限制可以並存。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私密領域無關」:錯。性自主涉及高度私密的人格領域。 「為維護婚姻家庭,得以通姦罪處罰婚外性行為」:錯。須依釋字第791號掌握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的結論。 「通姦罪未違反比例原則」:屬於已被變更的舊見解;未限定歷史時點時,不可當作現行結論。 「通姦除罪化等於任何性行為合法」:錯。仍須判斷是否違反他人意願、其他刑事規定或產生民事責任。 「姓名權源自生存權、表現自由或人身自由」:錯。應連結第22條概括保障的人格權。 「吸菸自由屬隱私權或生命權」:錯。本單元分類是一般行為自由。 「勞基法不得限制雇主契約自由」:錯。不能把契約自由理解成排除勞工保護規範的絕對權利。 記憶口訣 「姓名人格廿二,吸菸一般自由。」 「性自主、有界限;通姦除罪,非全合法。」 「契約十五加廿二,公益限制仍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