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請願、訴願、訴訟與創制:向機關表達政策願望,屬於請願;針對行政處分尋求行政救濟,通常涉及訴願;請求司法救濟涉及訴訟;依法由人民提出立法或政策主張,涉及創制。 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包含人民請求刑事救濟之權利,告訴制度也在保障範圍內。 立法者可以規範告訴的要件與程序,但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由,排除憲法審查。 掌握指定辯護的處理主體、辯護人到庭要求,以及本單元題目所採第三審不適用規定的範圍。 核心觀念 一、請願權:向國家表達願望或請求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請願權是人民就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自身權益,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提出請求的權利。 請願不以存在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人民認為經濟情勢仍然嚴峻,希望主管機關延續紓困或振興措施,重點在於請求機關繼續推動政策,屬於請願。即使請求與個人利益有關,也不當然變成訴願或訴訟。 請願權保障人民提出意見、請求機關處理的機會,不代表機關必須依請願內容作成決定。政策能否延續,仍須依相關法律、權限及預算等條件判斷。 權利主要內容辨識關鍵 請願權對政策、公益或權益事項向機關表達願望希望採取、延續或停止某項措施 訴願權依法對行政處分等事項請求行政救濟爭執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 訴訟權依法請求司法救濟透過法定司法程序保障權利 創制權人民依法定程序直接提出立法或政策主張行使直接民主的參政權 判斷不能只看「提出請求」四字,而應看請求內容與程序。單純向主管機關建議延續政策,並未因此成為訴願、起訴或創制。 二、告訴制度受訴訟權保障 訴訟權的保障不只涉及民事或行政救濟,也包含人民請求刑事救濟之權利。犯罪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請求國家追訴犯罪,是刑事救濟的重要管道,因此告訴制度屬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範圍。 告訴通常向偵查機關提出,仍受到訴訟權保障。不能僅因受理機關不是法院,就認為告訴與訴訟權無關。憲法保障的是有效尋求司法救濟的制度與程序,不限於向法院遞交起訴書狀的行為。 可以依法限制:立法者得規定告訴權人、提出方式、期間及其他程序要件,並非完全不得限制。 限制仍有界限:相關規定必須符合訴訟權保障意旨及比例原則,不能過度阻礙被害人請求刑事救濟。 不能一概認定合憲:刑事追訴雖涉及國家刑罰權,也不表示告訴制度的所有限制都只是立法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507號即說明,法律對提出告訴所設的要求,仍可能因過度限制人民請求刑事救濟而違憲。應掌握的結論是:告訴可以規範,但不能過度限制。 告訴制度與被告辯護權可以並存。前者提供被害人請求追訴的管道,後者保障被告在程序中防禦、答辯及獲得辯護的機會。提出告訴不等於被告有罪,也不能因此認定告訴制度本身侵害辯護權。 三、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強制辯護著重於法律要求特定案件必須有辯護人參與;指定辯護則是依法為被告安排辯護人的方式。被告已自行選任辯護人時,通常不必再為相同目的指定。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範審判中指定辯護等事項。對法律要求指定辯護的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相關情形包括重罪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及因被告的身心狀況、身分或其他情形而有保障辯護必要的案件。 指定主體是審判長,指定對象可以是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一般敘述「審判長得指定」是在說明其有指定權限;遇到法定應指定的情形,則不是可以任意決定是否指定。 四、偵查中辯護:辨清處理主體與程序 偵查中的辯護保障,應依具體規定處理。不能概括寫成「檢察官應聲請法院指定律師」。就本單元所考的指定辯護規範而言,偵查中應由檢察官依法處理,而非必須先向法院提出聲請。 另應區分指定辯護人與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現行偵查程序對特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另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的保障;法院進行的羈押審查,也有其辯護規定。不能把不同制度全部套用同一套處理程序。 五、第三審適用範圍與未到庭的效果 本單元指定辯護題所採的規範,是第31條強制辯護相關規定於第三審審判不適用。作答時應掌握此一規範背景;但不能進一步推論為第三審禁止委任律師,或所有第三審程序均無任何辯護保障。 對於依法應用辯護人,或已經指定辯護人的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關鍵在於實際保障辯護參與,並非形式上完成指定即可。 常考陷阱 「向主管機關請求延續政策,就是訴願」:錯。單純表達政策願望,應判斷為請願。 「提出政策主張就是創制」:錯。創制須依直接民主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與一般政策建議混同。 「告訴不是向法院提出,所以不受訴訟權保障」:錯。訴訟權包含請求刑事救濟,告訴制度也在保障範圍。 「立法者完全不得限制告訴」:錯。可以設定合理要件與程序,但不能過度限制。 「告訴限制均屬立法自由,不會侵犯訴訟權」:錯。法律限制仍須接受憲法審查。 「告訴制度本身侵害被告辯護權」:錯。被害人的救濟與被告的辯護保障可以並存。 「偵查中一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律師」:錯。應辨明各項制度的處理主體,不能自行增加向法院聲請的程序。 「已指定辯護人,未到庭仍可直接審判」:錯。符合應有辯護人參與的情形而逕行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記憶口訣 四權區分:「政策願望請願,處分救濟訴願,司法救濟訴訟,人民提案創制。」 告訴保障:「告訴屬訴訟,可限不可過。」 指定辯護:「審判長指定,法定應辦理;指定須到庭,缺席審判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