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對學術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國家監督有界限:對大學自治事項,政府僅得依法進行適法性監督,不得以適當性監督取代大學的自主判斷。 法律也須尊重大學自治:立法及行政措施的規範密度均應受到適度限制,法律不得強制大學設置特定課程的教學單位。 學業退學規定不當然違反法律保留:大學為維持學術與學位水準,得在合理、必要範圍內,依規定程序訂定學業考核及退學規範。 大學自治不排除司法救濟:學生遭退學、教師遭解聘,均非一概不得救濟;大學學生的救濟範圍,也不限於退學或類似處分。 核心觀念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依據與保障範圍 依釋字第380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保障內容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大學自治即屬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使大學能自主處理學術事務,維持研究與教學的獨立。 大學自治所涵蓋的事項,包括課程設計、研究內容、與學術相關的內部組織、教師聘任與資格評量,以及學生學業考核、學位授予條件等。這些事項具有學術專業性,原則上應保留大學自主決定的空間。 立法及行政措施的規範密度,在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到適度限制。不能認為只有行政機關須尊重大學自治,立法者就可以任意介入;即使以法律規定,也仍須符合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 二、監督界限: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 大學自治並非完全不受國家監督。國家對大學的監督應有法律依據,監督內容亦須尊重大學自治。對自治事項,應區分下列兩種審查: 比較項目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 判斷問題大學的決定是否違法。大學的決定是否妥當、是否為較好的選擇。 審查重點是否遵守法律、法定程序及權利保障要求。決策是否合宜、政策或學術安排是否符合監督機關偏好。 自治事項的界限得依法進行。不得藉此取代大學自主判斷。 因此,教育部可以依法監督大學是否違法,卻不能僅因自己認為另一種課程或組織安排較好,就要求大學照辦。判斷關鍵在於:監督是否合法,與代替大學決定何者較妥當,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三、法律不得強制設置特定課程的教學單位 釋字第450號解釋涉及強制大學設置軍訓室的規定。與教學、學習自由有關的重要事項,以及相關內部組織,均涉及大學自治。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課程的教學單位,侵害大學的組織自主權,不符合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 應掌握的結論是:法律不得強制大學設置特定課程之教學單位。這不是單純要求行政命令不得逾越法律,而是進一步要求法律本身也須尊重大學自治。課程設計亦屬學術自主的重要事項,國家不得任意介入。 四、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的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依據;得交由命令規範者,也須符合相應的授權要求。但法律保留的規範密度,仍須配合事項性質及憲法保障加以判斷。 大學自治本身受憲法保障,因此不能只因退學影響學生權利,就推論退學條件必須全部由法律直接規定。依釋字第563號解釋意旨,大學為確保學位具有一定水準,得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自訂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 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屬於學業考核及學位資格判斷,為大學自治事項。 該案民族學系訂定資格考試要點,規定學科考試兩次未通過者,以退學論處,未逾越大學自治範圍。 大學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對成績未達標準的學生予以退學,不因當時法律未明文規定退學事項,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退學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規範的訂定與執行仍須遵守正當程序,內容亦須合理妥適。 所以,「大學得自訂學業退學規定」與「大學可以任意退學」不能畫上等號。前者具有憲法上的自治基礎,後者仍可能因欠缺合理性、違反程序或侵害權利而受到審查。 五、與其他法律保留事項的區別 事項判斷重點 大學自訂校規,將成績不合標準的學生退學具有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符合合理、必要及程序要求者,不違反法律保留。 主管機關命網路平台對散布謠言的內容加上警語涉及對言論傳播及平台活動的干預,須檢查法律依據,不能僅以防止慌亂作為充分理由。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涉及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相關解釋所審查的舊制,具有法律授權不足的問題。 役男出國須經許可涉及遷徙自由限制,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不能僅憑欠缺授權的行政命令限制。 不能把事項名稱直接等同違憲結論。役男出境許可、健保支付標準等規範,應檢查其法律依據與授權是否充分;本單元最重要的辨識點,是學業退學規範具有大學自治的特殊憲法基礎。 六、大學自治與學生、教師的司法救濟 大學自治保障學術自主,並不使大學的決定免於司法審查。遭退學的學生、遭解聘的教師,不能僅因大學自治就被排除依法救濟的可能。具體救濟途徑,仍須依措施性質及相關法律判斷。 解釋學生救濟的重點 釋字第382號肯認學生對退學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害受教育機會的類似處分,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684號變更第382號有關救濟範圍的限制。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似處分,也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法院進行審查時,應尊重大學的學術專業判斷,但仍可審查是否違法、程序是否正當。尊重專業判斷,不等於禁止當事人提起救濟。 常考陷阱 「教育部對自治事項,均可同時進行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錯在加入適當性監督。政府不得以自身偏好取代大學的自治判斷。 「只要制定法律,就能強制大學設置特定課程的教學單位」:錯。法律本身也受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拘束。 「講學自由僅保障教師講課」:錯。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教學及學習自由。 「民族學系資格考試要點逾越大學自治」「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退學,違反大學自治」:均屬反向敘述。釋字第563號肯認此類學業資格要求屬自治範圍。 「退學影響基本權,所以校規一律違反法律保留」:錯。須同時考慮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以及規範是否合理、必要並遵守正當程序。 「學生只有遭退學才能提起行政爭訟」:錯。釋字第684號已擴大大學學生的救濟範圍。 「遭解聘的教師、遭退學的學生均不得提起行政爭訟」:錯。大學自治並不排除依法救濟。 記憶口訣 「研究、教學、學習自由;監督合法,不代決定;學業退學,合理程序;自治保障,救濟仍在。」 解釋重點可記為:「380保自治,450護組織,563認學業退學,684擴學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