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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土地與環境國策及水土保持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經濟、土地與環境國策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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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公營金融機構的管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4項,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憲法未概括規定任何一方優先。 憲法第143條第2項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依法負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山坡地開挖整地等法定開發行為,應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水土保持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違反相關義務可能涉及行政罰或刑罰,並非所有違規均處刑罰。 核心觀念 一、經濟國策:公營金融機構採企業化經營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範多項經濟政策,包括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以及扶助中小企業等。其中,公營金融機構的管理原則,是本單元應熟記的明文規定。 規定重點內容作答關鍵 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兼籌並顧 第10條第3項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扶助並保護 第10條第4項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企業化經營 企業化經營重視經營效率與企業管理方式,但不能直接等同於追求最大利潤、全面自由化或民營化。考試詢問憲法明定的管理原則時,應直接掌握條文用語,不能以一般商業經營理念替代。 同項並規定,公營金融機構的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得」表示憲法容許以法律特別規範,並非金融機構可以自行排除法律適用。 二、環境國策:發展與保護兼籌並顧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的完整觀念,是將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一併考量。不能只重視經濟利益而忽略生態,也不能把條文理解為一切情況均由環境保護優先。 「兼籌並顧」要求國家在制定法律、規劃政策及推動開發時,調和發展與保護的需求。這不代表每個個案都必須各占一半,也不表示任何開發案一定要准許;具體決定仍須依相關法律及個案條件作成。 這是憲法明定的國家政策方向,立法與行政機關均應遵循。因此,將兩者關係說成完全交由行政院自由決定,會忽略憲法已有明文要求。 三、土地政策:土地、礦與天然力的歸屬 憲法第143條分別規範土地所有權、特定資源的歸屬、土地增值及土地分配整理。應區分土地屬於國民全體與礦及特定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兩者不是相同的條文表述。 項次規範內容理解重點 第1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承認人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受法律限制。 第2項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礦與符合條件的天然力歸國家所有。 第3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掌握「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的條件。 第4項土地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面積。保障實際耕作及自行使用土地者。 第2項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權與礦、天然力的所有權分別處理。人民買到土地,不會因此取得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的所有權。 條文處理的是所有權歸屬,不是單純由誰占有或管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但由國家占有」仍然不符合規定。此外,天然力應保留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的限定,不宜擴張成土地上一切自然現象均歸國家所有。 四、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者的法定義務 水土保持具有防止水土流失、維護土地及公共安全的功能。對公有或私有土地從事經營、使用,依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時,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負有相關義務;法律另有由土地所有人負擔義務的情形。 因此,不能主張「土地是私人的,所有權人就不必進行水土保持」。憲法保障土地所有權,同時也明定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限制;土地利用必須遵守水土保持等法定要求。 水土保持法設有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層級的主管機關。地方執行相關業務,不代表中央完全沒有法定監督權限。判斷時應避免把「地方辦理」直接推論成「中央無權監督」。 五、水土保持計畫:事前擬具並送核定 在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法定開發利用行為,例如開發建築用地、修建道路、探礦採礦或開挖整地等,原則上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法實施。 程序重點是事前審查。僅寫好計畫或送出申請,不能直接視為已經核定;事後補送、開工後備查,也不能取代依法應完成的事前程序。法律對一定種類及規模的行為,另設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制度;不能因此推論山坡地開挖整地一概不必事前辦理。 違反水土保持義務,應依違反的規定及具體事實判斷責任。法律設有罰鍰等行政罰,亦有停工、限期改正等管制措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時,才涉及刑罰。不能把所有違規行為一律當成犯罪。 常考陷阱 把公營金融機構的原則寫成最大利潤或全面自由化:憲法明文是「企業化經營」,其他看似合理的經濟名詞不能替代。 把土地所有權延伸到礦與天然力: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改變。 用占有混淆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占有」或「私人所有、國家占有」,都沒有正確表達憲法規定的國家所有。 宣稱環保或經濟一律優先:憲法要求兼籌並顧,並非預先指定任何一方在所有情況均居優先地位。 認為行政院可完全自行決定兩者關係:政策形成仍須遵循憲法的兼籌並顧要求。 認為私有土地免負水土保持義務:私有不等於免受法律限制,土地經營人、使用人及依法應負義務的所有人,仍須遵守規定。 把地方執行說成中央無權監督:水土保持法設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不能排除中央法定權限。 把送件當成核定、把事後補報當成事前審查:掌握「先擬具、送核定」的程序要求。 宣稱違規者均處刑罰:應區分行政違規與犯罪,刑罰須符合各該犯罪要件。 記憶口訣 「公金企業,經環兼顧」:公營金融機構採企業化經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 「地屬全民,礦力國有」:天然力須符合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的條件。 「用地須保土,開發先核定,違規辨責任」:土地利用有水土保持義務,法定開發須完成事前程序,違規並非一律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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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之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何項原則? (A)最大利潤原則 (B)全面自由化原則 (...
  2.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歸何人所有? (A)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國家不得剝奪...
  3. 5 依我國憲法規定,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關係為:(A)環境保護優先(B)經濟發展優先(C)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D)交由行政院...
  4. 47 關於我國水土保持之立法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水土保持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無權監督 (B)私有土地之利用係所有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