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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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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不是由人民連署提出,也不交國民大會複決。 立法院階段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投票階段須有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 總統、副總統得分別罷免,不因選舉時聯名登記,就必須聯名同案罷免。 罷免公告及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罷免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 罷免通過者,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罷免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核心觀念 一、基本架構:立法院提出,選舉人決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分為立法院提出及選舉人投票兩個階段。立法院負責發動並形成罷免案,是否罷免則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提議: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同意後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才可提出罷免案。 投票決定:須有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參與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罷免案才通過。 立法院階段的計算基準是全體立法委員,不能改成出席委員。投票階段則有兩個不同分母:投票門檻以選舉人總額計算,同意門檻以有效票計算。僅有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仍須確認投票人數是否達到門檻。 提出罷免案不等於罷免通過。立法院完成程序後,仍須經選舉人投票,不能由立法院直接決定總統或副總統去職。 二、分清楚提議者、提出機關與決定者 程序角色主體判斷重點 提議者立法委員須達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門檻 提出機關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最後決定者自由地區選舉人以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通過 公告及投票辦理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不是罷免案的提出機關 問「由何機關提出」,應掌握立法院;問「何者有提案權」,選項若列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人民或大法官,應掌握立法委員。這並不表示單一立法委員可以獨力完成程序,仍須符合憲法所定人數門檻。 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及人民,都不是這項罷免程序的提出主體。人民參與的是最後的投票決定,不能把一般公職人員罷免的連署程序套用於總統、副總統。現行程序也沒有國民大會複決的階段。 三、選舉聯名,罷免可以分別進行 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採聯名登記,但罷免程序得分別為之,可以針對總統或副總統其中一人進行。因此,「應聯名同案罷免」及「不得分別罷免」都不符合規定。 作答時應先分辨敘述談的是選舉還是罷免。選舉的聯名制度,不代表兩人的罷免必須綁在一起。 四、罷免成立後的辦理與限制 立法院宣告罷免案成立後,將罷免案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由中選會辦理罷免公告及投票。應區分立法院宣告罷免案成立與中選會辦理公告及投票,兩者分屬不同程序工作。 宣傳限制: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支持罷免與反對罷免的宣傳,都在限制範圍內。 投票限制:罷免案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不能因節省選務成本就認為可以合併辦理。 就職期間限制: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這與罷免否決後能否再提,是不同規定。 五、通過與否決的法律效果 投票結果法律效果時間判斷 罷免案通過被罷免人解除職務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罷免案否決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限制持續至該被罷免人的任期終了 解除職務的起算點是投票結果公告日,不是立法院提出罷免案之日、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也不是投票當日。總統、副總統既然得分別罷免,法律效果應針對被罷免人判斷,不可認為罷免其中一人,另一人也當然同時解職。 罷免案否決後,限制是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提議,並非等待一年即可重提。應將「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與「否決後任期內不得再提」分開記憶。 常考陷阱 「總統、副總統應聯名同案罷免」:錯。罷免得分別為之,不能沿用選舉聯名登記的概念。 「由選舉人連署提出」:錯。提出機關是立法院,選舉人負責最後投票決定。 「由監察委員或大法官提出」:錯。應掌握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提出的制度。 「交立法院或國民大會複決」:錯。應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罷免案成立後,得進行支持或阻止罷免的宣傳」:錯。關鍵是將「不得」偷換成「得」。 「罷免投票得與各類選舉同時舉行」:錯。依法不得同時舉行。 「罷免否決,一年後可以再提」:錯。同一被罷免人在該任期內不得再被提議罷免。 「公告及投票由中選會辦理」及「自投票結果公告日起解職」:均為正確敘述,應與立法院負責提出罷免案的角色分開掌握。 記憶口訣 「立院提,人民決,中選會辦選務」:分清提出、決定與辦理機關。 「四分一提、三分二同;過半投、有效過半同」:前兩項以全體立委計算,後兩項分別以選舉人總額、有效票計算。 「選要聯,罷可分;公告解職,否決限任期」:掌握分別罷免及投票結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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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下列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應聯名同案罷免,不得分別罷免 (B)總統、副總統...
  2. 42 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之總統罷免案,應由何者提出? (A)立法院(B)行政院(C)司法院(D)監察院
  3. 16 有關罷免總統、副總統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得為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B)罷免案之投...
  4. 9 下列何者有提出總統罷免案之提案權? (A)監察委員 (B)立法委員 (C)中華民國人民 (D)司法院大法官
  5. 7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罷免總統、副總統之程序為何? (A)由選舉人連署提出罷免案,交立法院複決之 (B)由選舉人連署提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