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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條文倒閣覆議機制與內閣制特徵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增修條文倒閣覆議機制與內閣制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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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不信任案通過的效果: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區分覆議與倒閣:行政院提出覆議須經總統核可;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不須總統同意。 熟記覆議期限: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十五日內議決;休會時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後十五日內議決。 辨認內閣制特徵:倒閣、解散國會、質詢屬於內閣制設計;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則非內閣制特徵。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重要機制包括施政報告與質詢、覆議及不信任案。三者的發動主體、程序與法律效果不同,不能相互套用。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種由行政部門接受國會監督、負擔政治責任的設計,具有內閣制特徵。 二、不信任案:通過後應辭職,並得呈請解散 不信任案又稱倒閣,是立法院追究行政院院長政治責任的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其程序與效果如下: 提出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不須經總統同意。 表決程序: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通過效果: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效果: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注意「應」與「得」的差別:提出辭職是應履行的義務;呈請解散立法院則是得行使的選擇。因此,不信任案通過不代表立法院當然解散。 本單元最重要的判斷是:「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法定觸發事由,是不信任案通過。預算案未通過、總統不核可覆議、立法院覆議後維持原案,都不能直接套用這組效果。 三、解散立法院:與倒閣相配合的制衡機制 立法院可透過不信任案要求行政院院長去職;相對地,倒閣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讓選民重新決定國會組成。這是倒閣與解散國會相互制衡的內閣制設計。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諮詢立法院院長,不等於須取得其同意。總統也不能僅因預算案遭否決或行政、立法意見不同,就任意解散立法院。 四、覆議:行政院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請求立法院重新審議的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應掌握以下規則: 項目規定 覆議對象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發動原因行政院認為決議窒礙難行。 前置程序行政院須經總統核可。 移請期限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通常議決期限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休會時的處理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維持原案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維持原案效果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期限要連同主體與起算事件一起記:十日是行政院收到原決議後的移請期限;十五日是立法院收到覆議案後的議決期限。休會時另有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十五日內議決的規定。 逾期未議決而失效的是「原決議」,不能誤寫成覆議案失效或原決議繼續有效。立法院若依法達到維持原案門檻,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沒有因此必須辭職或得呈請解散的效果。 總統核可是行政院移請覆議的前提。總統不核可,行政院即不能依此程序移請覆議;條文並未因此要求行政院院長辭職。 五、覆議與不信任案比較 比較項目覆議不信任案 發動者行政院。立法院。 是否須總統同意須經總統核可。不須總統同意。 主要處理對象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決議。對行政院院長的政治信任。 關鍵結果維持原案達法定門檻,院長應即接受。通過後院長應辭職,並得呈請解散。 六、內閣制特徵與總統實質權力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兼具不同制度元素,通常以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說明。作答時應判斷個別規定的功能,不能因為條文出現「總統」就一律認為屬總統制。 立法院擁有倒閣權:內閣須維持國會信任,具有內閣制特徵。 總統於倒閣後得解散立法院:與倒閣相配合,具有內閣制特徵。 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院長:體現行政部門向國會負責,具有內閣制特徵。 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體現總統擁有實質政策決定權,並非內閣制特徵。 常考陷阱 「預算案未通過,院長即應辭職並得呈請解散」:錯。須辨認是否為不信任案通過,不能將預算爭議直接視為倒閣成功。 「覆議後維持原案,院長應接受或辭職」:錯。現行增修條文規定應即接受,不能套用憲法本文的舊制敘述。 「立法院收到覆議案十日內議決」:錯。通常議決期限是十五日內;十日是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期限。 「立法院休會時十五日內自行集會」:錯。應為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逾期未議決,原決議維持」:錯。正確效果是原決議失效。 「立法院須經總統同意才能提不信任案」:錯。須經總統核可的是行政院移請覆議。 把「全體」換成「出席」:倒閣連署、倒閣通過及覆議維持原案的門檻,都要注意以全體立法委員為計算基礎。 「總統有解散權,所以不是內閣制特徵」:錯。應看制度功能;倒閣與解散相配合,正是內閣制設計。總統的國安大政方針決定權才是本單元的區辨重點。 記憶口訣 覆議:「行十、立十五;休七、開十五;逾期原案失效。」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十五日內議決;休會七日內集會,開議十五日內議決。 效果:「覆議維持要接受,倒閣通過應辭職。」倒閣通過後,院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制度:「倒、散、問,是內閣;國安大政看總統。」倒閣、解散、質詢具有內閣制特徵;總統決定國安大政方針則非內閣制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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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在何時,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A)立法院未通過行政院提出之預算...
  2. 11 有關行政院及立法院間之覆議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對移請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日內作成決議 (B)如立法院休會時,...
  3. 12 憲法增修條文所為之下列何種規定,並非內閣制的特徵? (A)立法院擁有倒閣權 (B)總統擁有解散立法院之權 (C)總統擁有國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