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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之職權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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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熟記憲法第63條的七類議決事項: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辨認職權要同時看事項與動詞:立法院議決法律案、條約案;總統公布法律、締結條約。議決、公布、締結與任命,不能混為一談。 立法院另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通過不信任案、提出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案、提出領土變更案及人事同意權等職權。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並有為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調查權;但不能概括強制地方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排除其他機關的職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屬司法院;審計、糾舉屬監察院體系。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的核心:議決法律與國家重要事項 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作答時,先確認選項所列事項,再確認是否使用正確的權限動詞。 事項立法院的職權相關機關的分工 法律議決法律案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預算議決預算案行政院提出預算案;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戒嚴議決戒嚴案總統依法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大赦議決大赦案總統依法行使大赦權。 宣戰、媾和、條約議決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總統依憲法行使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同一事項可以涉及不同機關的不同職權。例如,大赦案由立法院議決,總統依法行使大赦權,兩者並不矛盾。不能因為總統有大赦權,就認為立法院無權議決大赦案。 同理,「議決條約案」屬立法院,「締結條約」屬總統;「議決法律案」屬立法院,「公布法律」屬總統。這是最常見的動詞置換考法。 二、預算與審計:事前授權、事後審核要分清 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由立法院議決。立法院透過預算審議,決定政府財政支出的授權範圍,但不得對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審計則屬監察院體系的職權,由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長對行政院提出的決算進行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因此,「審計案之議決」不是憲法所列立法院的職權。 注意,立法院會收到決算審核報告,並不表示立法院因此取得審計權。應區分立法院的預算議決及相關監督與審計機關的審核職權。 三、國情報告、不信任案與總統彈劾 聽取國情報告: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得」表示可以行使此項職權,不能改成總統每年必須到立法院接受質詢;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質詢制度不同。 不信任案: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依規定提出辭職,涉及內閣總辭的政治責任。因此,通過不信任案屬立法院職權,但不是直接罷免總統的制度。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提出,並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應分清立法院提出彈劾案,憲法法庭負責審理,並非立法院自行完成彈劾審判。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與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權限歸屬不同;不能一看到「彈劾」就一律認定由監察院辦理。 四、領土變更與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有提出領土變更案的職權,但仍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依法複決,並非立法院單獨議決後就能完成領土變更。選項若以「變更領土」概括表示立法院參與領土變更程序,應掌握其具有相關職權;若說立法院可以單獨作成最終決定,就不正確。 在人事方面,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立法院行使的是同意權,不是提名權或任命權。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因此,「提名行政院院長」及「任命司法院大法官」均不是立法院職權。 五、委員會、調查權與地方政府人員備詢 依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也具有必要的調查權,得依法設置調查委員會;調查須與其憲法職權有關,並受權力分立等原則限制。 依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人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沒有到立法院備詢的憲法上義務。立法院得衡酌必要性,邀請其到會說明,不能概括主張有權強制地方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因此,「可以設置調查委員會」與「可以強制所有地方政府人員備詢」是不同命題;有調查權,不代表對所有機關及人員都有無限制的指揮、質詢權。 六、其他機關職權的辨識 職權歸屬判斷重點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司法院立法院制定法律,不等於取得司法上的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權。 審計、糾舉監察院體系不能因立法院有監督政府的功能,就把監察職權歸給立法院。 公布法律、締結條約總統立法院的相應職權是議決法律案、條約案。 任命行政院院長、任命大法官總統大法官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任命不須。 常考陷阱 「公布法律案」:把議決與公布混用。立法院議決法律案,總統公布法律。 「締結條約」:屬總統職權;改成「議決條約案」才是立法院職權。 「議決大赦案、宣戰案」:都是立法院職權,不要因總統也參與相關程序而排除。 「審計案之議決」:不是憲法所列立法院職權;不能只看到「議決」二字就判定正確。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屬司法院職權;立法院的立法權與司法解釋權須分清。 「行使糾舉權」:屬監察院職權。立法院提出總統彈劾案,也不代表具有一般糾舉權。 「強制地方政府人員應到會備詢」:忽略地方自治與憲法上的權限界線;應注意邀請到會說明與強制備詢的差別。 「變更領土、通過不信任案、提出總統彈劾案」:立法院均有相關職權,但領土變更仍須複決,總統彈劾仍須由憲法法庭審理。 記憶口訣 七類議決案:「法預戒大,宣媾條」: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 機關分工:「立院議決,總統公布締約;司法解釋,監察審計糾舉。」 程序關鍵:「領土須複決,彈劾須審理;大法官要同意,閣揆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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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的職權? (A)公布法律案之權 (B)議決大赦案之權 (C)締結條約之權 (D)統一解釋法令之...
  2. 11 關於立法院得行使之職權,下列何者錯誤? (A)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B)強制地方政府人員應到會備詢 (C)設置各種委...
  3. 9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院的職權? (A)解釋憲法 (B)變更領土 (C)通過不信任案致使行政院內閣總辭 (D)提出彈劾總統案
  4. 23 下列何者不屬於立法院之職權? (A)審計案之議決 (B)法律案之議決 (C)預算案之議決 (D)戒嚴案之議決
  5. 3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立法院之職權? (A)提名行政院院長 (B)議決預算案 (C)任命司法院大法官 (D)行使糾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