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當選後仍具有立法委員身分。 院長、副院長分別選舉,不是聯名競選;當選後,在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改選。 立法院是合議制機關,院長主要對外代表立法院、對內主持會議,但不得僅憑院長職權主動召開臨時會。 立法院每年兩次常會,於憲法所定會期開始時自行集會;臨時會則須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院會開會門檻是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一般議決原則上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兩者計算基礎不同。 核心觀念 一、院長、副院長的產生與身分 依憲法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互選」表示由立法委員從委員中選出院長、副院長,並非由總統任命,也不是由人民另外直接選舉。 因此,院長、副院長本身都是立法委員,當選後仍保有委員身分;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不能把院長理解成獨立於全體委員之外、另外任命的職位。 院長與副院長採分別選舉,各自選出,並不要求兩人搭配或聯名競選。立法院是合議制民意機關,不能以「基於責任政治」為理由,推論院長、副院長必須聯名競選。 院長、副院長當選後,在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改選。此處須掌握「依法定程序」的前提,不能理解成任何人都能任意更換院長、副院長。 二、院長的地位與職權 立法院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是合議制機關。院長主要負責對外代表立法院,對內主持會議、維持議事秩序;立法院的意思仍須透過法定議事程序形成,並非由院長個人決定。 依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院長處理議事時,應遵守公平中立原則。 擔任主席,不等於具有主動召開臨時會的權限。主持會議與發動臨時會是不同事項。院長可以在法定條件具備後辦理相關議事事務,但不能單憑院長身分自行決定召開臨時會。 三、常會: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依憲法第68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 「自行集會」是本單元的重要用語,表示立法院於憲法所定會期開始時,依規定自行集會,不以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立法院院長召集為前提。 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因此,「自行集會」不宜直接解釋成會期第一日必然立即開議。 四、延長會期與臨時會的區別 延長會期是將原有會期延長;臨時會則依憲法所定事由召開。兩者的發動要件不同,尤其要注意院長在兩種程序中的權限差異。 比較事項延長會期臨時會 發動方式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由行政院請求,經院會議決行之。依憲法第69條,由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委員提出的門檻立法委員提議,須有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院長的權限可以提議延長會期。不得僅憑院長職權主動召開。 事項範圍原有會期延長,依相關議事規定處理。以決議召集臨時會的特定事項為限。 臨時會的兩項法定事由是擇一具備,不是必須同時具備。總統使用的法律用語是「咨請」;立法委員使用的法律用語是「請求」。行政院可以請求延長會期,但不是憲法第69條所列的臨時會發動者。 五、開會人數與議決人數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這是院會能否開會的最低出席門檻。 該條所稱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予減除。計算時應依法律所定基準,不宜一律直接套用固定席次。 至於會議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過半數」須超過二分之一,不能將恰好一半直接當作過半數。 事項門檻判斷關鍵 院會開會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判斷能否開會,以總額為基礎。 一般議決原則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判斷議案能否通過,以出席者為基礎。 委員請求臨時會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屬於發動臨時會的門檻。 常考陷阱 「院長、副院長應聯名競選」:錯誤。兩者分別選舉,不能因選項加上「基於責任政治」就認為正確。 「全體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正確。這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的制度相符。 「院長當選後即不再是立法委員」:錯誤。院長仍具委員身分,並擔任議事主持者。 「院長得主動召開臨時會」:錯誤。院長的主席身分不會產生獨立的臨時會發動權。院長若以委員身分參與請求,仍須符合四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的要件。 「常會由總統或院長召集」:錯誤。看到「憲法所定會期開始時」等語,應掌握「自行集會」。總統咨請是臨時會的事由。 「院長可以提議延長會期,所以也能主動召開臨時會」:錯誤。兩種程序各有要件,不能相互推論。 「須有總額二分之一、五分之二或四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均不符合本單元的院會開會規定。正確門檻是總額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是委員請求臨時會的門檻。 「三分之一同意即可通過一般議案」:錯誤。三分之一是開會出席門檻;一般議決原則上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且須注意法令有無特別規定。 記憶口訣 「互選、分選、依法改選」:由委員互選,正副院長分別選舉,任期中得依法定程序改選。 「常會自行,臨時總統或四一」:常會自行集會;臨時會由總統咨請,或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三一開會,出席過半議決」: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才能開會,一般決議原則上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到五、九到十二」:記住每年兩次常會的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