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但得邀請,不表示所有受邀者都有出席義務。 依釋字第461號,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者外,原則上有應邀說明義務,參謀總長也包括在內。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院長無應邀備詢義務;三院所屬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則須依職務性質及受邀事項判斷。 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屬本單元應掌握的無應邀說明義務者。 臺北市市長等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原則上無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義務;法律另有明定者,依其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得邀請」與「有義務」 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這是立法院委員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的憲法依據。 本條的邀請對象很廣,但受邀者是否負有應邀說明義務,仍須考量權力分立、職權獨立及地方自治。不能看到「政府人員」,就直接認定一定要出席;也不能因條文使用「邀請」,就認為所有人都可自由拒絕。 本單元討論的是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作答時應依這項制度判斷,不宜直接套用院會質詢的對象範圍。 二、行政院體系:原則有義務,獨立行使職權者例外 依釋字第461號,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法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因此,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均屬有義務者。本單元亦應掌握行政院院長有應邀備詢義務,不能將其他三院院長的例外套用於行政院院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則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無此應邀說明義務。判斷關鍵在於職權是否依法獨立,而非職稱是否含有「委員」二字。 三、參謀總長與國家安全局局長:均有義務 參謀總長是釋字第461號的重要考點。該解釋指出,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所掌國防重要事項,包括預算的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職權行使關係密切,故有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 不能以「軍職」「軍令系統」或「涉及統帥權」為由,直接推論參謀總長沒有備詢義務。國家安全局局長同樣屬本單元有應邀說明義務的人員,不能僅因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情報或機密,就判定無須出席。是否有出席義務,與具體資訊得否公開,是不同問題。 四、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依身分與職務區分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員,不能一律認定有義務或無義務,應分成下列三類: 類別應邀說明義務判斷重點 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無基於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就一定事項有義務就其提出的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事項,有應邀說明義務。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無保障其職權獨立,不能僅因隸屬某院就要求備詢。 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政務次長屬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就上述法律案、預算案涉及事項,有應邀說明義務。尤其銓敘部雖屬考試院體系,其政務次長仍不能與考試委員混為一談。 考試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則屬本單元所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無應邀說明義務。重點是區分行政職務與獨立職權,而非只看機關隸屬。 五、地方自治:得邀請,原則上可自行決定是否到會 依釋字第498號,基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的必要性,自行決定是否到會。 因此,臺北市市長原則上沒有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義務。判斷理由是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不能只憑其也是政府首長,就套用中央行政機關人員的規則。 常考陷阱 「各委員會得邀請,所以所有受邀者均須出席」:錯在將邀請權與應邀義務畫上等號,仍須辨別身分及職權性質。 「三院所屬人員一律沒有義務」:院長、獨立行使職權者與負行政職務者應分別判斷。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政務次長,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事項有說明義務。 「只要職稱是院長,就沒有義務」:本單元的例外是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不能包括行政院院長。 「名稱有委員會,就屬獨立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有義務;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保訓會委員無義務。須看法律上的職權性質,不能只看名稱,也不能僅以首長或委員的稱呼決定。 「軍事或情報首長可免到會」:參謀總長、國家安全局局長均有義務;職務特殊或涉及機密,不等於當然免除出席義務。 「地方首長絕對不得受邀或絕對不用出席」:立法院委員會可以邀請;地方人員原則上得自行決定是否到會,但仍須注意法律明定的例外。 「不是例外,就一律有義務」:這種說法過度概括。三院行政職人員仍有受邀事項的範圍限制,也不能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直接視為負有相同義務。 記憶口訣 「行政原則到,獨立有例外;三院長免到,行政職看事項;地方看法律,軍情非免牌。」 人物配對記憶:考試委員無、銓敘次長有;司法院長無、司院秘書長有;公平會委員無、陸委會主委有;臺北市長原則無,參謀總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