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大法官的基本職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依法審理憲法訴訟案件。 記住屬於大法官職掌的事項:地方自治保障、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等案件。 區分彈劾與罷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罷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區分憲法法庭與大法庭: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負責統一各該法院的法律見解。 看清違憲解散的對象:此項職權針對政黨,不能直接替換為宗教團體或一般人民團體。 核心觀念 一、大法官的憲法職權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79條第2項則規定,由大法官掌理這些事項。因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統一解釋命令」都在大法官的職權範圍內。 憲法增修條文另規定,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判斷職權時,除了憲法解釋,也要記住這兩項特殊案件。 現行制度下,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裁定等方式處理案件。考題使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憲法用語時,仍應認定為大法官職權,不可因裁判形式改變而排除。 二、憲法法庭審理的六類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1條列出下列案件類型。其中,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合列一類。 案件類型掌握重點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依法審查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是否牴觸憲法,以維護憲法效力及人民基本權利。 機關爭議處理國家最高機關間因行使職權所生的憲法上權限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審理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政黨違憲解散依法審理政黨是否應因違憲而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依法處理地方自治權是否受到違憲侵害的爭議。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依法處理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間,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生的見解歧異。 上述事項均有法定聲請要件及程序,不能只因當事人主張違憲,就認為憲法法庭必須受理。本單元的判斷重點是案件類型是否屬於大法官職掌。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罷免要分開 比較項目彈劾罷免 制度重點透過憲法審判追究責任。透過投票決定是否使其提前去職。 提出程序由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提出。由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提出。 決定方式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是否為大法官職權是。罷免本身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兩者都可能導致總統、副總統去職,但不能因此混為一談。看到「審理彈劾」,應想到憲法法庭;看到「罷免」,應想到選舉人投票。也不要套用一般公務員的彈劾程序,誤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 四、政黨違憲解散:重點在對象與要件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這項特殊的違憲解散制度,對象是政黨。「違憲宗教團體解散」並不是與政黨違憲解散並列的憲法法庭案件類型,不能只因選項出現「違憲」二字,就認為一定由大法官處理。 宗教團體或其他團體的法律爭議,仍須依其適用法律與救濟程序處理。即使相關法規範或裁判日後可能涉及憲法審查,也不等於大法官具有直接審理「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件」的法定職權。 五、地方自治保障也是大法官職掌 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情形下,認為相關法規範或國家機關的措施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自治權,可以依法定程序尋求憲法法庭救濟。 因此,「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屬於大法官職掌。但並非所有地方行政爭議都由憲法法庭處理;一般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等問題,仍須依各該救濟制度處理。 六、憲法法庭與大法庭的區別 比較項目憲法法庭大法庭 組成人員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 主要功能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包括違憲審查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等。統一各該終審法院內部的法律見解。 見解歧異的區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涉及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的見解歧異。處理同一終審法院內部各庭間的法律見解歧異等法定提案事項。 制度設置由大法官組成。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 「組成大法庭統一裁判法律見解之歧異」不是大法官職權。兩種制度都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但組成機關與適用程序不同,不能只看「統一」二字作答。 常考陷阱 把政黨換成宗教團體:「違憲宗教團體解散」不屬於法定的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斷關鍵是解散對象。 把彈劾換成罷免: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判斷關鍵是程序名稱。 把憲法法庭換成大法庭: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大法庭設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斷關鍵是機關與組成人員。 只寫「統一解釋命令」便認為錯誤:法律及命令都在統一解釋的範圍內,單列其中一項仍屬大法官職權。 認為地方自治只能由行政機關處理:地方自治保障是憲法法庭的法定案件類型,不可排除。 忽略否定問法:看到「非屬」、「並非」、「不屬於」,先確認選項是否偷換了對象、程序或機關,再選出不屬於大法官職權者。 記憶口訣 「憲統機彈黨地」: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 「彈劾憲庭審,罷免人民定;大庭歸最高,違憲解散認政黨。」「最高」包括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認政黨」是提醒辨識政黨違憲解散這項特殊職權的對象。